「女商人在賓館被看守23天」,別讓監視居住異化為非法拘禁|新京報...

2020-12-26 新京報評論

頂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名義,行刑事拘留、逮捕之實,無異於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益。

▲資料圖。

文 | 柳宇霆

近日,一則「女商人被帶至賓館看守23天」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

據紅星新聞報導,因在河北灤南縣投資修建公路,身為一家民營企業董事長的彭江華捲入一場訴訟,因涉職務侵佔被立案。檢方不予批捕後,灤南縣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最初被關在看守所,後來轉到一個賓館,每天24小時有人輪班看守」。

2020年7月10日,灤南縣公安局為彭江華出具《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稱該局於6月17日決定對彭江華監視居住,現因「採取強制措施不當」決定予以解除。關押了23天的彭江華就此向河北省唐山市檢察院等部門郵寄了控告材料,要求追責,該院表示已收到控告舉報材料,會依法辦理。

從法律上講,當地公安機關之前作出的監視居住決定,確有不妥之處。

根據刑訴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這種強制措施,要麼符合逮捕條件但有5種特殊情形不能羈押,要麼就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證金或保人,還有就是被取保候審的人違反有關規定。

就此案來說,彭江華雖然被刑事立案,但檢方並沒有批准逮捕,也就是說並不符合逮捕條件,在這種前置條件不具備的情形下,公安機關仍對其監視居住,顯然於法無據。

退一步說,就算可以監視居住,也不至於非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根據刑訴法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彭江華作為企業董事長,不至於連個「固定住處」都沒有,還得麻煩當地公安機關指定個賓館才能執行下去。

雖說法律還有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是彭江華只是涉嫌職務侵佔犯罪,並不在上述三種犯罪之內,就算在住處執行也不會妨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也沒有道理。

況且,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須「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當地公安機關有沒有履行請示上級的手續,恐怕還是一個未知數。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最寶貴的財富,不允許任何機關、任何個人,以任何藉口、任何名義違法剝奪。監視居住的立法目的,並不是懲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為了彌補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不足,保護特殊群體權益、確保訴訟正常進行。

頂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名義,行刑事拘留、逮捕之實,無異於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益。近年來,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濫用,導致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疲勞審訊等問題,值得引起警惕。

目前,當地已確認「採取強制措施不當」,作為受害者,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就被剝奪的人身自由,獲得相應的賠償救濟。

不僅如此,對強制措施決定和執行機關的違法之處,也包括涉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有關職能部門還須做好「下篇文章」,依法調查追責,讓板子落到責任人身上,將刺破的制度漏洞補上,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好企業家精神。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陳靜 校對: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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