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攔人者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2020-12-17 重慶連毅律師

引言

2020年9月25日於大多數人而言,不過是普通上班,普通生活的一天,但是對於「楊統朋」及家屬、王某奎及家屬而言則是煎熬且痛苦的一天。

今年4月,聊城市高唐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楊統朋限制他人自由並毆打,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楊統朋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法院認為,王某奎之死,與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為具有因果聯繫。

該案被告人楊統朋上訴,於今日開庭,對於兩個家庭而言,今日都是特別的一天。

案情回顧

去年2月,山東聊城一餡餅店女員工離職後,在員工宿舍內與男性網友王某奎偷情。被老闆楊統朋發現後,王某奎多次試圖離開宿舍,遭楊統朋阻止,並被其腳踹、手扇;楊統朋還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

本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加重處罰,判處10年半。

法律指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本案行為人並非有權利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機關或單位,擅自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 ,但是受害者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允許非法進入他人房屋,主觀也存在一定過錯,在該案女員工離職之後,楊統朋告知王某奎不再進入宿舍,但是對方執意進入,楊統朋想要檢查自己房間東西是否丟失,故阻止受害人離開。

結語

此種情形,建議報警處理,法律中明確規定,因他人未支付某服務費用,相關人士可採取留置對方同等價位財物的手段,同時報警或者向其他國家機關尋求救濟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要貿然採取私人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得不償失。

至於本案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以及罪責刑是否恰當,我們都應當等待官方結論。期待法院能夠給出雙方當事人均滿意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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