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示(2021年第24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根據《檢測報告》(No:20F0923166)顯示當事人張詠梅被抽檢的豆皮檢驗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二)核查處置情況
1.調查處理情況:2020年10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抽檢檢測報告進行送達並對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抽檢的同批次產品已銷售完畢,現場未發現剩餘產品,無法實施召回,且截至2020年10月29日,未接到消費者關於該批次產品的相關投訴。
2.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號的豆皮4千克,進貨價10元/千克,銷售價為14元/千克。至案發,上述豆皮已全部銷售,銷售貨值56元,獲利16元。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當事人銷售的豆皮檢出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系銷售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
根據《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的若干意見》(臺中法[2018]35號)文件第五條的規定,農貿市場食品攤位經營面積符合小食雜店標準的,認定為小食雜店,當事人攤位面積符合小食雜店標準。
鑑於案發後,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屬從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64元,並處罰款3000元,罰沒合計3064元。
(三)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對張詠梅的經營地址實施檢查,要求當事人要嚴格做好食品的進貨索證索票臺帳,確保銷售的食品安全,不得再銷售上述同批次的豆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