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釋:
直接撫養子女指的是: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撫養權不因父母雙方離婚而喪失,但未成年子女,總歸要歸一方直接照顧、養育,該權利則為直接撫養權。
條件:
對於訴訟離婚,法官依據的條件,主要是根據孩子年齡、生長環境,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進行判決。
所以我們主要是先區分,後整體來看。
區分為:2周歲以下、2周歲至八周歲、已滿八周歲,這樣幾個時間節點。
其中2周歲以下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八周歲以上則需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2周歲至八周歲,則主要依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
例外:
一、對於兩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如果出現以下情形,那麼也可以隨父方生活。
1、母方一方有疾病,不適合。
2、有條件,但不撫養,父方要求撫養。
3、協商一致,父親一方撫養子女沒有不利影響。
也就是父方可以積極舉證證明上述條件的出現,讓子女隨其生活,擁有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權。
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八周歲以下,則優先考慮以下條件:
1、生育能力;
2、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子女;
3、子女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其要求,又有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
以上條件主要主要依據是:《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但現《民法典》即將生效。
主要條件的原則:也由考慮子女利益為主,兼顧父母雙方利益,變更為考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那麼以下條件的重要性也隨之提高:
1、生活條件的適宜和穩定
2、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
生活條件適宜不等同於經濟條件,只要生活條件相差不大,都可以穩定生活,那麼經濟條件就屬於基本相當。
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民法典》明確規定要考慮其意見,所以要在日常生活之中,尊重子女,關愛子女,給其成長空間。
法條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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