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7 21:3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委託理財須慎重 不當得利要返還
炒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委託他人代為理財更是要慎之又慎。近日,伊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審理的結果給那些罔顧資金安全而一心追逐理財收益的人敲響了警鐘。
基本案情:2006年,原告趙某共向被告王某給付110,000元現金委託被告幫助其炒股,但被告一直將原告的資金存入被告自己的個人帳戶內買賣股票。2009年, 被告才用原告本人的信息註冊證券帳號,並向其帳戶內存入60, 000元。2014年,原告發現其證券帳戶內資金不足後,被告向其出具了50, 000元欠條。2019年,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後原告聲稱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在原告帳戶提現7,200元,存在不當得利的情形,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支付該筆欠款以及原告委託被告代為理財的資金產生的孳息12, 000元。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後查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資金後確實一直使用自己的證券帳戶炒股,且一直未向原告告知此情況。在原告發現帳戶資金減少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於被告未盡到告知義務,且未得到原告自願承擔損失的確認,故本案中被告存在重大過失,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約定的資金。此外,原告稱被告曾從其帳戶中提現7,200元,但原告無證據證實確係被告提取,也未在訴訟請求中主張,故法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處理。
典型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事實上,無償的委託合同的對受託人約束性標準還是相對模糊的,委託人在與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時應當明確履行過程中的利潤分配和責任承擔方式。無償的委託裡更多的包含了人情和世故,切莫因為利益的「挑拔」導致本應互利共贏的委託不歡而散。事前約定好,事後好協商,涉及金錢利益的社會關係更應在法律的無形規範中避免於糾紛之中。
作者:杭平新、鄭環磊
原標題:《小案大道理:委託理財須慎重 不當得利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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