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昭刑初字第166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邱某,個體戶。因涉嫌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15年7月3日被昭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被取保候審。2015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昭平縣看守所。
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昭檢刑訴(2015)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15年9月17日以簡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在庭審中不認罪,本院於同月30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陸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今,被告人邱某在昭平縣昭平綜合市場3幢7號門面經營「小美」麵包店。2015年6月25日,昭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店生產、銷售的麵包、饅頭進行抽檢。同年7月2日,昭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將麵包、饅頭含鋁的鑑定結論明確告知了邱某,並對其送達了《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15年7月3日,邱某在明知告知事由後繼續使用含鋁的食品添加劑「泡打粉」生產包子,違反了國家衛計委等5部門公告中「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製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的規定,危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為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邱某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邱某辯解其不知道泡打粉含有鋁,知道就不會用,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今,被告人邱某在昭平縣昭平綜合市場3幢7號門面經營「小美」麵包店。2015年6月25日,昭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店生產、銷售的麵包、饅頭進行抽檢。同年7月2日,昭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將麵包、饅頭含鋁的鑑定結論明確告知了邱某(由邱某母親吳某籤字),並對其送達了《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14年第8號)(由邱某母親籤字)。2015年7月3日,邱某在明知告知事由後繼續使用含鋁的食品添加劑「泡打粉」生產包子,違反了國家衛計委等5部門公告中「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製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的規定,危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昭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證實邱某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被行政機關查處,並於2015年7月2日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事實。
2、昭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筆錄、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證實昭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5年6月25日對邱某經營的昭平鎮小美麵包店進行現場檢查並對當天生產的饅頭、豆沙包進行抽樣的事實。
3、抽樣檢驗不合格結果通知書,證實昭平縣食藥監局於2015年7月2日已將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告知吳某。
4、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於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證實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矽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澱粉用於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製品(除油炸食品、麵糊(如用於魚和禽肉的託麵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關標準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該公告已於2015年7月2日告知吳某。
5、現場勘查筆錄、現場方位圖、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方位和概貌。現場位於昭平縣昭平綜合市場3幢7號門面「小美」麵包店。
6、搜查筆錄,證實公安機關通過對昭平縣昭平鎮綜合市場「小美」麵包店進行搜查,發現泡打粉、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劑,並取樣密封保存備送檢。
7、物證採樣記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邱某手中扣押了甜蜜素20克、鮮奶精30克、香甜泡打粉40克、好搭檔饅頭改良劑20克、嘉華食品豆沙50克、喜福來高活性乾酵母40克、美山高活性乾酵母450克、膠狀麵包麵粉80克。
8、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報告S15-ZZ0492,證實所抽檢的0.25kg饅頭鋁的殘留量為81mg/kg,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判定不合格。
9、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報告S15-ZZ0493,證實所抽檢的0.25kg豆沙包鋁的殘留量為119mg/kg,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判定不合格。
10、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報告S15-WW0548,證實所抽檢的40克香甜泡打粉鋁含量為4%,符合GB25591-2010標準要求。
11、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報告S15-WW0553,證實所抽檢的80g麵包麵粉漿鋁的殘留量為143mg/kg,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判定不合格。
12、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報告S15-WW0547、0546、0551、0552、0549、0550,證實所抽檢的鮮奶精、甜蜜素、喜福來高活性乾酵母、梅山即發高活性乾酵母、好搭檔饅頭改良劑、嘉華食品豆沙均未檢出鋁元素。
13、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小美」麵包店是租昭平縣綜合市場3幢7號門面開的,工商執照的註冊人是其兒子邱某,店面是從去年8月份在一個湖南人的手上轉接過來的。麵包店主要是以銷售麵包和餈粑、粽子之類的食品。麵包是其兒子邱某負責製作的。做麵包是添加泡打粉、甜蜜素、酵母粉、鮮奶精、白糖這幾種添加劑。如果不添加這些添加劑麵包發不起來,也沒有那麼香。在做麵包的時候是邱某添加的。店裡的添加劑是在昭平綜合市場裡麵包店對面的一個店面買來的。食品添加劑超標是對人體有影響的,至於有多大影響就不清楚。上個月食品安全部門到店面進行檢查,通知說他們的添加劑超標。現在市場上的麵包都是添加這樣的泡打粉。
1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邱某的年齡、身份情況,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15、被告人邱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其店鋪主要出售麵包,其負責做包子,其母親負責在那裡賣包子。其製作麵包所用到的原料都是在距離其麵包店約100米的雜貨店購買的,聽說昭平大部分麵包店都是到那裡採購原料。加入鮮奶精和甜蜜素目的是調味,可以增加麵包的奶香味和甜度。加入泡打粉、酵母粉是為了讓麵包發酵,讓麵包發酵得比較大,看上去比較好看,吃起來比較鬆軟口感好。如果不加入泡打粉、酵母粉配料的話,做出來的麵包體積會和原來一樣,看上去不美觀,吃起來會硬而難吃,就不會有人購買這樣的麵包了,所以現在大部分麵包店都是要加入這些配料的。其認為這些配料對人體是沒有影響的,具體是否含有有害物質就不清楚,因為一直以來做麵包基本上都要加入這些配料的,特別是泡打粉最常用,所有的麵包店都會使用,如果不
使用麵包就不能發酵。其認為既然這些東西能在市面上出售,應該是符合標準,具體是否達標就說不準了。其接手這間麵包店的時候,原來的店主給了一瓶叫做什麼鋁的添加劑,並說放一點這個進入原料做出來的麵包不會有酸味,口感就會好,但是只能放少量不能放太多,太多會鋁超標的。這樣其接手店鋪經營之後就按照他的說法每次放一點點(1克左右)這種添加劑來製作麵包。昨天衛生監督局的工作人員拿了一份之前對其店鋪食品的檢測報告,報告上是說其出售的面包含鋁超標。這樣其就把那瓶含鋁的添加劑扔掉不用了。其知道國家禁止對食品添加對人體有
害的添加劑,平時看電視都經常講到這些,但是其認為加少量不超標就不要緊的。平時多數都是散客來購買的,有一個幼兒園的老師來採購過幾次數量比較多的,每次要了一百多個麵包。其是2014年10月份開始在昭平縣城新市場裡經營一家麵包店,營業執照上是叫「小美麵包店」,實際上現在還掛著其接手之前該店鋪的招牌,叫做「長沙得人包子店」。之前食品藥品監督局的工作人員對其生產的麵包進行檢查,說是面包含鋁量超標。2015年7月3日其店鋪生產的包子添加了泡打粉、鮮奶精、酵母粉、甜蜜素這些配料。其認為是泡打粉造成生產的面包含鋁超標,因為沒有泡打粉麵包很難發酵得起來,不發酵的話做出來的麵包就很難看賣不出去。昨天只是減少的泡打粉的量,放了原先的三分之二。其一直使用的是香甜牌的泡打粉,其沒有看過是什麼成份,也沒了解過。
被告人邱某辯解其不知道泡打粉含有鋁,與其在偵查期間的供述相矛盾,對其辯解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被告人邱某辯解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採信。為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17日羈押期間已折抵刑期。罰金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展智
人民陪審員 劉世梅
人民陪審員 陸冬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盧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