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了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分局黨委委員、原副局長朱潤生受賄、貪汙、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相關細節。
公開資料顯示,朱潤生,男,1960年生,漢族,中共黨員。1980年參加公安工作,先後在刑偵部門任技術員、刑偵民警、大隊長、包頭市公安局昆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榮立個人一等功2次、二等功4次、三等功10多次。
據媒體2013年報導:在平凡的警察崗位上,他(朱潤生)將自己比做泥土,並以泥土的品質和胸襟,牢記宗旨,永葆本色;以人民群眾的心願為自己最大的心願,把自己的心願化作千家的歡樂、萬家的平安。
朱潤生
報導稱,33年來,朱潤生經手或參與破獲的各類刑事案件達5000多起,其中重大、特別重大和涉及人命的案件達到1000多起。可以計算出,朱潤生平均每年破案150多起,平均兩三天破獲一起案件。朱潤生說,這個工作量對幹刑偵工作的刑警來說,是相當大的。從2004年他擔任刑警大隊大隊長後,昆區每年的命案破案率幾乎達到100%。
「刑偵案件沒有一模一樣的,每個案件都有各自的特點。由於工作性質的原因,現在我已經神經衰弱了,每天晚上12點以前睡不著覺,只要有案件還沒偵破,我腦子裡想的全是案情,有時候能想一晚上。」朱潤生說。
2019年6月,朱潤生主動投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因涉嫌受賄罪、貪汙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於2019年9月6日被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該院逮捕。
經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至2018年底,朱潤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97900元。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朱潤生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除收受馬某某受賄款外的其他受賄事實,並將所有受賄款全部上交。
(一)受賄的事實:
1、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節,被告人朱潤生先後四次收受海**夜總會經理李某甲現金共計20000元,為李某甲經營**夜總會給予關照。
2、2011年,被告人朱潤生在昆區**分局**大隊幹部調整過程中為盧某某提供幫助,收取盧某某20000元現金。
3、2012年,被告人朱潤生在昆區**分局**大隊幹部調整過程中為楊某某提供幫助,收取楊某某20000元現金。
4、2012年,被告人朱潤生在昆區**分局**大隊幹部調整過程中為李某乙提供幫助,收取李某乙20000元現金。
5、2012年,被告人朱潤生在昆區**分局**大隊幹部調整過程中為鍾某某提供幫助,收取鍾某某20000元現金。
6、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被告人朱潤生在其辦公室收受**村張某某現金20000元,為**村幾個村民開麻將館被昆區公安分局拘捕的事情給予關照。
7、2013年春節,被告人朱潤生在辦公室收受劉某甲現金5000元,2013年中秋節朱潤生收受劉某乙現金10000元,為劉某某在**網絡工程中提供幫助。
8、2013年至2014年中秋節和春節,被告人朱潤生收受**酒店副**段某某現金共計20000元,為**臨檢及其他突發情況給予幫助。
9、2014年,被告人朱潤生在杭州**酒店收受杭州**電子有限公司銷售人員趙某某現金20000元,為其購買器材和結清貨款等方面提供幫助。
10、2014年,被告人朱潤生為馬某甲(已判決。全名馬俊俊,編者注。)打聽劉某乙傷害案件情況,收取馬某甲現金20000元,朱潤生在林某某(馬某甲之子)非法拘禁案、高某某被傷害案等案件處理過程中幫助馬某甲打聽案情。2015年底至2017年8月,被告人朱潤生收受馬某甲共計245000元,為馬某甲「起胡」提供幫助。具體犯罪事實為:2015年底,馬某甲想要「起胡」,即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被告人朱潤生同意並在起胡的過程中關照馬某甲,2015年11月12日,馬某甲用其母親霍某某的銀行卡給朱潤生轉帳100000元用於朱潤生購買本田XRV汽車;2016年底,馬某甲以換車為名送給朱潤生100000元現金;2016年5月6日馬某甲微信轉給朱潤生10000元,9月8日馬某甲分3次微信轉給朱潤生共計10000元,2017年6月至8月馬某甲分三次轉給朱潤生共計25000元。
11、2016年4月,被告人朱潤生以其父親去世為由,收受曹某某禮金10000元;2017年5月,曹某某為朱潤生購買的本田艾力紳商務車(價值26.58萬)一臺,朱潤生用名下本田XRV汽車抵頂部分車款,實際收受曹某某135900元;2017年7月21日,朱潤生在上海出租方內收受曹某某300000元現金,為曹某某在辦理趙沛詐騙案件中加快辦理進度、抓獲被告人、追回損失等方面提供幫助。
12、2016年春節,被告人朱潤生在其辦公室收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銷售人員許某某現金10000元;2016年4月朱潤生在無錫**酒店收受許某某現金30000元,為**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昆區**分局合作的DNA實驗室項目順利進行提供幫助。
13、2016年7月,被告人朱潤生收取付某某現金50000元;2018年3月,朱潤生收受付某某現金20000元,為付某某在昆區**分局**大隊幹部調整過程中提供幫助。
14、2016年10月11日,**銀行職工張某某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包頭市公安局昆區分局刑事拘留,張某甲的朋友張某乙找到時任東河區**局劉某丙,後朱潤生收取劉某丙送來的現金100000元,為張某某辦理取保候審提供幫助。
15、2016年至2018年中秋節和春節,被告人朱潤生在其辦公室先後4次收受**俱樂部**翁某某現金共計12000元,為翁某某經營傾城國際俱樂部給予關照。
16、2016年至2018年中秋節和春節,被告人朱潤生先後六次在趙家營子西門的司法所門前、朱潤生辦公室等地,收受**KTV經理馬某乙現金共計30000元,為**KTV經營給予關照。
17、2017年初,被告人朱潤生收取馬某丙現金20000元,在包頭市**局昆區分局**大隊幹部調整過程中為馬某丙提供幫助;2019年5月,朱潤生收受馬某丙現金20000元,為下一步人事調整提供幫助;2017年7、8月,朱潤生以其女兒朱某某住院為由,收受馬某丙現金10000元,為馬某丙以後的工作給予關照。
18、2017年9月,被告人朱潤生在辦公室收受劉某丙現金30000元,為劉某丙被騙案加快辦案進度、追回損失提供幫助。
19、2017年6月、2017年10月和2019年2月,被告人朱潤生先後三次在辦公室分收受王某甲現金共計80000元,為王某甲被騙案加快辦理進度、追回損失提供幫助。
20、2018年2月,被告人朱潤生在**酒店收受郭某某現金50000元,為**酒店被盜案等提供幫助。
21、2018年4月,被告人朱潤生先後兩次在辦公室分收受某某甲的姐姐烏某某現金共計100000元,為某某甲辦理取保候審提供幫助。
22、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朱潤生在辦公室內收受**酒店經理朱某某現金20000元,為賈某某經營**酒吧給予關照。
23、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朱潤生在少先路錫華門口收受邢某某現金20000元,為涉及網絡賭博的都懿辦理取保候審提供幫助。
24、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朱潤生通過其司機郭某某先後四次收受包頭市**洗浴的員工賴某某現金共計20000元,為**洗浴的經營給予關照。
25、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潤生在**賓館內收受王某乙現金20000元,為王某乙被騙案加快辦理進度、追回損失提供幫助。
26、2018年底,被告人朱潤生在辦公室收受劉某丁現金20000元,為劉某丁被騙案提供幫助。
27、2018年底,被告人朱潤生在香港花園東門收受劉某戊現金50000元,為何某某的兒子杜某某網上賭球一事提供幫助。
此外,朱潤生還涉嫌貪汙。
2016年包頭市**局下撥辦案獎勵款300000元,昆區**分局**大隊以特勤費進行平帳處理,之後發給舉報人、相關辦案單位獎金130000元,後被告人朱潤生將剩餘170000元以個人財產的名義交給馬某丙保管,後朱潤生陸續支出39973元,剩餘130027元仍存於馬某丙妻子的個人帳戶。2017年4月,被告人朱潤生在山西忻州祁村購買房屋時安排馬某丙將130000元通過銀行轉帳給賣房人。2019年3月,因涉及其他案件朱潤生被赤峰市紀委監委辦案人員談話,之後朱潤生將所花銷的130000元讓賣房人通過銀行轉帳歸還馬某丙,馬某丙於2019年3月27日存於妻子於某某中信銀行帳戶。案發後,上述贓款已上交。
值得一提的是,朱潤生還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
中國檢察網披露,朱潤生作為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分局副局長,在與馬某甲交往過程中,明知馬某甲開設賭場、賭博,不依照職責進行查處,而收受馬某甲的賄賂,並為馬某甲和其組織中的成員劉某己、趙某某、林某某、賈某某等人參與的多起刑事案件打聽案情,且在2016年高某某被傷害案中,為劉某己、馬某甲向有關辦案單位和相關辦案人員打招呼、說情,並為馬某甲和劉某己辦理取保候審。
這裡的馬某甲,就是包頭當地知名的女「黑老大」馬俊俊(曾用名馬海)。據檢方此前披露,在審查馬俊俊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過程中,發現朱潤生(朱局長)等人收受馬俊俊等人錢財,可能存在國家工作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及涉嫌違紀、違法的情形。
2019年5月31日下午,包頭昆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馬俊俊、劉柱、閆志偉等2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妨害作證罪一案。被告人馬俊俊、劉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等11宗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2020年3月31日,青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朱潤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判處朱潤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朱潤生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