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研究法治的歷程之前,首先需要明確法律的起源問題。早在人類原始社會階段就已經產生了原始習慣和原始戒律,這是人類法律及法律文明的直接來源。而這些原始習慣和戒律,則又直接來源於人類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對於社會秩序和生活規則的強烈需求。
法律與國家一樣都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都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的萌芽和出現,是要早於國家出現的時間的。法律的發展歷程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的必然產物,也是人類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對於所積累的政治和社會經驗的一種總結,它來源於社會,並且服務於社會,它所反映和表現出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內容,皆是人類和社會發展的產物和結果。因此,我們在研究法律現象時,必須要認真了解和掌握各個國家、各個民族在不同的發展時期和發展階段的特點,否則,就得不出正確的結論,甚至會走向事實的反面。
古代西亞地區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搖籃。現在已被人類社會所認可和正在適用的諸多法治精神、制度、規則,均來源於古代西亞地區,那被人類已經熱炒了數百年的古代希臘、羅馬的很多法律制度的淵源也來於此。我們絕對沒有理由忽視對於這個地區法律文明的研究和重視。它們是架接人類古代法治文明與現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的橋梁和紐帶。如果說古代希臘和羅馬的法律制度是歐洲法治文明的搖籃,那麼,古代西亞地區的法治文明則完全可以看作是整個人類世界法治文明的搖籃之一。古代西亞地區成功地將「君權神授」 理念播撒於人間;成功地把神的意志與人間的習俗融合起來;隱含了諸多的現代法律規範的精神、觀念及其基本制度的影子。因此,不論從人類法治文明的具體理念、典章、制度的淵源層面,還是從對人類法治文明發展歷程的影響力層面,古代西亞地區的法治文明,都是人類法治文明進程中當之無愧的發祥地之一,在世界人類法治文明史上佔據著極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古代希臘的文明是人類文明史上一朵耀眼的奇葩,它的文明成果至今仍在深刻地影響著當今世界。從法治的角度,古希臘是世界上第一個公民能參與國事的國家。這樣的民主政治以自由和平等為條件,言論自由使批評和湧現新思想成為可能。它所創造的雅典政制體系,是迄今為止我們所知道的人類最早的民主政治體制。這種政治體制帶給後世以深刻的影響,歐洲文藝復興之後所興起和倡導的政治體制,應當看作是雅典政制的延續和發展的結果。古代希臘政治體制應當是後世歐洲政治體制和政治文明的搖籃。直到今日,人們只要一提起古代的民主制度,首先想到的就是古代希臘雅典所創設的那套政治體制。它的巨大的歷史影響力直接推動了人類法治文明的進程,是人類文明史上一盞不朽的智慧之燈。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這些偉大的名字同樣是古希臘的驕傲,他們所創立和提出的閃耀著偉大智慧的法哲學和政治學、自然科學的基礎理論和思想,更是古希臘遺留給後人的不可多得的精神財富。這些精神精品至今仍煥發著熠熠光彩。而把實在的事物抽象化,提出種種似乎不可能實現的幻想,恰恰是古希臘文明的主要特點。因此,直至現在,人們還是認為,構建西方的現代法律思想的基礎和來源仍然是古希臘的法律思想。因此,我們似乎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如果說雅典式的政治文明是歐洲現代各國政治體制的濫觴,那麼,羅馬式的法律文明,則是歐洲現代各國法律文明體系的搖籃。正是這二者的結合,才構成了當今歐美世界的法治文明。
也許是精湛的建築藝術激發了羅馬人在構建框架、結構和體系方面的特殊才能,在法治方面,羅馬人同樣構建起了一座宏偉的大廈。除了共和國時期的公元前449年頒布的《十二表法》之外,在公元6世紀頒布的《國法大全》更是羅馬奉獻給人類的巨大的政治、法律財富。這個財富是引導人類走向更加輝煌、燦爛的法治文明社會的一個偉大的裡程碑。因此,羅馬法一直被認為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先驅。查士丁尼宣告了古代世界的結束,在他的統治時期,羅馬法第二次登上了其發展的頂峰。
從現實意義上來說,在西方社會,宗教與法律之間的聯繫至今並未徹底消失,兩者是從不同的方面關注著社會。只是法律在社會中發揮著更為醒目的作用,而宗教則仍舊具有給一切信奉者提供生活意義的使命,偏重於給人提供尊嚴、自由、人人生而平等、信守個人的角色、尊重合法權威以及遵紀守法等理性和理念化的精神食糧。在西方國家,我們仍然可以看到,民眾對於宗教的信仰程度並未因為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而減弱,相反,每周日的祈禱活動,每年所必須舉行的隆重的紀念、慶祝宗教節日(復活節、萬聖節、感恩節、聖誕節等宗教節日皆為法定節假日) 的盛大活動,已經成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宗教所倡導的一切精神及教義,仍然是人們的精神支柱。宗教已經成為西方社會文化傳統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的家庭生活、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已經離不開宗教的影響。法律與宗教之間的緊密聯繫抑或互動關係仍然是當今西方文化的一大特色。法律與宗教就像支撐人的整個身體的兩條腿,缺少任何一條腿的人都是不穩定的和不協調的。在西方社會,如果離開了宗教,法律不僅會不被信仰、遵守,還會喪失其社會的有效性,而成為一種擺設、一種僵死的教條,而失去發展的動力和活力,西方的正在發展中的法治社會也將走到它的盡頭。這是二戰以來當代西方社會得以和諧、穩定發展的根基和保障。這也是西方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在走過了無數彎路之後的明智且堅定的選擇。
歐洲中世紀法律傳統是11至12世紀以後西歐各民族吸收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傳統並加以改造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價值理念的總和,是連接西羅馬帝國法治和近代法治的橋梁,可以說,如果沒有中世紀法律傳統的延續和發展,歐洲後來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是無法得以產生和延續的,也可以說中世紀法律傳統是近代歐洲法律傳統的先驅。其基本特點可以概括為:法律的繼承性、法律的實用性、法律的發展性、法律的獨立性和法律的理性化。這些特徵直接影響了近代歐洲法治的發展歷程。
羅馬法的復興,是歐洲人根據現實的需要,把羅馬人創造的法律和思想展示給世人,並且努力把他們保存並傳播下來的一種嘗試和運動。羅馬法復興把希臘人和羅馬人共同創設和理解的關於法律與正義、法律與理性、法律與社會等法治思想傳承並明確地告知人們,讓歐洲民眾重新樹立起了對法的尊崇和信仰。羅馬法的復興,改變了歐洲,也改變了世界,自此整個世界都變得更加複雜多樣和精彩紛呈。
歐洲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與羅馬法復興運動,共同起到了改變和指引近代歐洲發展方向的巨大歷史作用。它們也是我們研究歐洲乃至世界法治發展歷程不可忽略的重要內容。否則,這個研究就是不完整的。
沒有優秀理論的指導,就沒有偉大的革命和變革。在我們研究世界法治發展進程之時,如果僅僅關注制度性的變革與發展,而不去認真梳理、研究人類法學思想的脈絡,那樣的研究不僅是片面的,甚至是有害的。因為,從世界範圍來看,自歐洲文藝復興以來,歐洲湧現出了燦若星辰的偉大的思想家、哲學家和和法學家,他們的光輝思想直接指引和影響了自17世紀以來世界上發生的歷次革命狂潮;也正是在這些不朽的思想滋養下,人類社會開啟了一次又一次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偉大紀元,人類的法治進程也一步步地步入了一個又一個光鮮靚麗的大廳。現在可以斷言的是,如果沒有這些偉大思想的照耀,人類社會可能至今仍然在黑暗的世界和無邊的痛苦中掙扎。直至今天,有些理論和思想甚至對於今天我們的法治實踐活動仍然具有深刻的啟迪和指導作用。比如,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雖然成書於1748年,但是,他已經開始用對比研究的方法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或法律制度進行了對比、交錯的比較研究。對古希臘、古羅馬、法蘭克、英國、法國、中國等國家的法律制度都進行了具有一定深度的探討和研究。而且還特別提出,要判斷法律中哪些法條最合乎理性,不應當逐條比較,而應當把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也就是要結合各個國家的自然條件、歷史狀況、人情風俗等,從它們的這個法律體系和部門法體系即法的精神上進行比較。他認為,只有整體比較才能掌握各個具體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規範的精神實質,如果僅僅從具體條文、文字上進行比較,就不可能得出實質性的結論。孟德斯鳩一般被認為是歷史法學和比較法學的先驅,他所提出並進行的歷史地構造法學和比較分析法律的研究方法,在西方乃至世界法律思想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此外,這些思想家所提出和論證的諸如政體、國家、政府、平等、自由、公平正義、道德、社會契約等概念和理論體系,都是指導人類由蒙昧、野蠻逐步跨入法治文明殿堂的思想來源和精神支柱。這些思想和理論是人類法治發展的基石和淵源,如果沒有這些思想和理論的指導,人類的法治歷程根本無法走到今天。所以,要研究世界範圍內法治的發展歷程,對法學思想和理論的研究是不能缺少的。(本文節選自《法治的歷程》)
《法治的歷程》
苗延波 著
ISBN:978-7-5166-2404-3
新華出版社 2016年7月
定價:78.00元
原文轉自:新華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