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自勇:中古時代家族墓田的功能及性質

2021-02-13 CNU古代經濟史

提 要:中古時代,家族的塋域意識比較明確,墓田是以封土為中心的死者埋葬地。在家族葬盛行的時代,作為祖先安靈及祭祀的場所,墓田成為家族凝聚與維繫的重要支柱,彰顯了古人慎終追遠之義。與宋以後墓田的經濟功能凸顯不同,中古時代的家族墓田不是作為一種生産資料而存在,墓田上基本沒有産出,不能為家族帶來收入以用於祭祀,因而不具有墓祭田的性質,它也未進入國家的賦稅徵收體系。唐宋的家族墓田完全是同名異實,宋以後的墓田是一種全新的制度。

關鍵詞:中古;家族墓田;祭田


在中古家族史的研究中,墓葬制度是重要的內容之一。帝王陵寢制度之外,分區域、分階層探討民眾墓葬的形制、時空分佈、宗教信仰等相關主題的研究層出不窮,是我們認識中古家族形態不可或缺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眾多的研究中,以「墓地」本身為主題的探討基本集中在空間分佈所顯示的昭穆秩序上,而對墓地功能及地産性質的討論較為缺乏。筆者以為,釐清後兩者,將有助於我們在具體層面上開展中古家族與近世宗族的比較研究,特別是深刻認識宋元以來廣泛存在的祭田、墓田的意義。

 

 

中古時代,人們對墓地有多種稱呼:墳墓、墳地、墓田、墓塋、墓舍、壽藏、墳塋、塋地、塋域等。除了「壽藏」專指生前為自己所預修之墳外,其餘稱呼間的差別不大,但在典制上,使用「墓田」的情況更多。就空間來説,墓田必定會有一個塋域範圍,此類成文法律規定最早見於湖北雲夢睡虎地M77號墓所出西漢前期的《葬律》,規定了列侯「塋東西四十五丈,北南四十二丈」,約合漢畝21.87畝,近萬平方米。雖然公佈出來的《葬律》只有5枚,但據常理推測,既然列侯的塋域有限定,列侯以下自然不能例外。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中有一幅帛畫,學者考證是「居葬圖」。此圖方向是上南下北,南部繪畫山丘,在山丘中部偏西處繪製「甲」字形墓穴,墓道內有「羨袤十丈二尺」六字,墓穴、墓壙四周都繪有不同顏色的綫條,可能與陵園圍墻或界域有關。這種對陵園的圖繪,或可追溯至中山國王陵的「兆域圖」。可見,無論從實際操作的圖繪還是法律規定上,貴族的墓田是有較為明確的塋域的。遺憾的是,西漢後期至魏晉南北朝的史料中再未見有關墓田的相關法令,但從塋域的零星記載來看,西漢後期的墓田面積限定要遠遠高於前期,如張安世墓田面積近3萬平方米、劉賀墓田面積4.6萬平方米,這都不能用「天子特賜」來解釋。兩晉時代,賈充、滕修、稽紹、荀嶽等人死後都是「賜墓田一頃」,似乎也是遵循了某種定製。到唐代,出現了正式的「百官墓田」法令,並延續至清代。「百官墓田」法令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了各品級官員所能佔有的墓田面積,按照《開元禮》的記載:

 

凡百官葬墓田:一品方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方八十步,墳高一丈六尺;三品方七十步,墳高一丈四尺;四品方六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五品方五十步,墳高一丈;六品以下方二十步,墳不得過八尺。其域及四隅,四品以上築闕,五品以上立土堠,餘皆封塋而已。

 

唐玄宗開元二十九年,又下敕大規模降低了墓田面積的標準:

 

其墓田,一品塋地,先方九十步,今減至七十步;墳先高一丈八尺,減至一丈六尺。二品先方八十步,減至六十步;墳先高一丈六尺,減至一丈四尺。三品墓田先方七十步,減至五十步;墳先高一丈四尺,減至一丈二尺。其四品墓田先方六十步,減至四十步;墳高一丈二尺,減至一丈一尺。五品墓田先方五十步,減至三十步;墳先高一丈,減至九尺。六品以下墓田,先方二十步,減至十五步;墳高八尺,減至七尺。其庶人先無步數,請方七步,墳四尺。

 

唐代一步合5尺,一尺約等於0.3米,則一步約是1.5米。照此計算,前後塋域約略面積情況見下表:

唐代律令規定的塋域面積情況表(單位:畝)


一品

二品

三品

四品

五品

六品以下

庶人

開元禮

33

26

20

15

10

1.6


開元二十九年敕

20

15

10

6.6

3.7

0.9

0.2

    

儘管有明確的限定,制度的實際運作卻與規定相距甚遠,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家族葬的盛行。秦漢以降,家族葬代替族葬墓地,成為社會最通行的埋葬方式,考古發掘中比比皆是,毋須再論。唐代墓誌中隨處可見「從先塋」「祔先塋」的記載,此類葬地記錄裡有些信息十分詳細,可以據此推算家族墓田的範圍,相當數量都與制度規定有較大出入。大致而言,可以分成三種情況。第一,死後直接葬入家族塋域。因家族塋域是累代積聚而成,與周圍其他的塋域相連,不可能無限擴充,隨著家族成員的不斷葬入,餘地自然是逐步縮減的。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庶民還是卒官,其墓田大小都要視塋域餘地及墓穴吉地觀念的影響,多數情況下是不會超出墓田法令限定的。第二,死者是家族塋域的初葬者。墓地的營建者一般都會考慮到為後世子孫預留出餘地,因此稍有能力的家族,其塋域都不會太過逼仄,顯赫之家的塋域超過限定的亦不乏其例。第三,改葬之後形成的家族塋域。子孫顯達之後,對祖先墳塋進行修繕,有時候會擴大塋域的範圍;或是子孫在兩京立足之後,將祖先骨骸遷至兩京安葬,另立房支,這種集中改葬的情況勢必需要較大的塋域,加上預留的墓地,整個家族墓田的面積也是相當可觀的。上述三種情況,後兩種都會造成墓田面積的逾制,但筆者尚未見到有針對逾制而遭受懲罰的例子。原因何在?

秦漢時期,帝陵、諸侯王陵、皇室高級成員、高級官員的墓地是由垣牆、門闕、行馬、罘罳、兆溝等來標識塋域的。漢末中原大亂,魏晉又實行薄葬政策,遂使得這種標識法在內地逐漸不再流行,只在西北地方保留下來。河西地區、吐魯番的塋院(墳院)都有院牆,院內埋葬的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員,綿延四、五代,如張氏家族就擁有好幾個塋院,其中一個塋院埋葬了60多人。顯然,早期在規劃塋院時並未預料到家族人丁會如此興旺,預留的墓地不夠家族成員安葬,故只能另外再規劃新的塋地,才出現了同一家族擁有幾個塋院的情況。如此密集地埋葬,個人的墓田範圍自然比較狹小。按照《大唐開元禮》的規定,五品以上官員的墓田四域以築闕或立土堠標識,但在文獻和考古資料上能找到實例的寥寥無幾,滄海桑田的變化可能是無從尋找的原因之一,但筆者更傾向認為,現實中很少有人會採取這種方式來標識。家族塋域是家族的公共財産,個體無法支配,而墓田範圍的標識本質上是對地産私有權的確認,二者是矛盾的,所以後亡者葬入家族塋域,只須以墓碑標示墳塋所在,界域是沒有必要的。至於初葬者,塋域標識劃定了這塊墓田專屬於初葬者所有,也就阻止了後世子孫葬入其中,就失去了作為家族塋域的意義了,因此以種樹等最簡單的方式來區隔本家族塋域與他者,而不是區隔家族成員,就成為最通行有效的做法了。

綜上,家族塋域內墓地共用、家族成員墓田界域的模糊,無形中消解了墓田面積逾制帶來的風險,同時也為墓田的擴張提供了可能性。

 

 

家族塋域意識的明確是家族認同的重要表現,對塋域內物品的侵損往往被認為是極其嚴重的事情。唐律中專門對盜耕人墓田、盜他人墓塋內樹者作出了懲處規定。「戶婚」條云:

 

諸盜耕人墓田,杖一百;傷墳者,徒一年。即盜葬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

【疏】議曰:墓田廣袤,令有制限。盜耕不問多少,即杖一百。傷墳者,謂窀穸之所,聚土為墳,傷者合徒一年。即將屍柩盜葬他人地中者,笞五十;若盜葬他人墓田中者,加一等合杖六十。如盜葬傷他人墳者,亦同盜耕傷墳之罪。仍各令移葬。

 

 

諸盜園陵內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盜他人墓塋內樹者,杖一百。 

 

其餘傷墳、掘墳的行為更是被歷代朝廷明令禁止,觸犯者要受到嚴厲懲處,這是眾所周知的。因此,守護墓田也就是守護家族。永嘉之亂後,大量北人南渡,少數家族成員則留守家園,如西晉王裒,「及洛京傾覆,盜寇蜂起,親族悉欲移渡江東,裒戀墳壟不去」;北周河東解人柳霞回憶家族歷史時曾言:「自晉氏南遷,臣宗族蓋寡。從祖太尉、世父儀同、從父司空,並以位望隆重,遂家於金陵。唯留先臣,獨守墳柏。」另一方面,流徙之人亦保留著對祖先墓田的記憶,像南朝墓券中稱祖先舊墓「在三河之中,地宅狹小」,劉屹先生已經指出這是一種固定的表述模式,用婉轉的方式表達無法歸葬原籍,只能按現在居地安葬。類似的記載在史書中不絶如縷,墓田對於家族存續的意義可見一斑。

如果説「墓田」對於動盪年代的家族更多的是一種象徵性的存在,那麼實質性的祭祖活動則是維繫家族凝聚力、增強家族認同的基本方式。西周宗法制度為貴族所獨享,強調的是大宗的萬世一系,故嫡系宗子之主祭權至關重要。秦漢以後,雖然貴賤之別和嫡庶之別始終如一,但嚴格意義上的西周宗法制度已經瓦解,宗子的地位無法與先秦時期相比,小宗之法成為主流,對於祖先的祭祀基本限定在五服以內。墓田除了埋葬死者之外,另一個基本功能便是作為祭祀的場所。墓祀的起源已不可考,但漢代墓祀流行則是學界公認的。一種觀點認為墓祀的參與者包含了全族老幼,甚至還有姻親、鄉黨,另一種則以為漢代父系意識沒有那麼濃厚,宗族組織尚未建立,自然也談不上合族祭祀。上述爭論的核心源於雙方對「宗族」的理解不同,但不管怎樣,一個基本事實是,在祖先祭祀尚不重要、廟祀制度也不成熟的兩漢時期,除了帝王外,我們很難在史料中看到祭祀五代以上祖先的事例。著名的武梁祠,也只是武氏家族塋域內的一座祠堂而已,現存史料表明該家族塋域內至少存在3座祠堂,祭祀時自然是以祠堂為中心的分祭。沒有跡象表明這個時代存在合族通祭五代以上祖先的情況。

魏晉南北朝時期,廟制、喪服制度逐漸定型並趨於嚴格,士大夫階層多在家內廳堂祭祀祖先,一般是父、祖兩代,至多止於高祖;民間的墓祀仍然存在,但趨於規範化,排斥了外親異姓的參加,成為家族內部的重要活動。隋唐時期,百官家廟定製化,使得品官的家族祭祀有了固定場所,但能夠祔廟祭祀的祖先是與官員品級相聯繫的,六品至庶民只能祭於寢,五品以上官員始得立廟祭祀父祖兩代,三品以上祭祀三代祖先,二品以上祭祀四代祖先,整個唐代只有李晟一人可以祭祀五代祖先;民間的墓祀演變成了寒食掃墓,並與娛樂活動結合在一起。通觀中古時代祭祖方式的變化,有兩條綫索是比較清晰的。其一,皇帝宗廟制度的建立催生了百官家廟,主政者試圖以此維繫一個比較穩定的「貴族」官僚體制;宗子的産生基於官品而非嫡庶之別;宗子代表大宗掌握主祭權,一般不會受到威脅;由於建立家廟耗資巨大,後續的日常奉祀所費不靡,加上官品的不穩定性,都使得家廟祭祀無法普遍存在。其二,一般家族或在家內寢祭,或是寒食掃墓,二者成為民間最基本的祭祖活動;寒食掃墓得到了官方的肯定與扶持,同時又是繞過大宗獨立祭祀祖先的合法方式,這無疑對傳統「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的統屬關係造成衝擊,遂廣為流行。

要之,墓田的首要意義在於安置逝去的祖先,作為「孝子永思之所」。其次,墓田作為祖先安靈及祭祀的場所,是家族凝聚與維繫的重要支柱,彰顯了古人慎終追遠之義。

 

 

中古時代墓田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上兩個方面。宋以後的墓田作為族田的一種,其經濟功能至為顯著,一般認為,墓田、墳山是宋以後宗族維繫及發展中至關重要的因素,這是中古墓田所無法比擬的。邢鐵先生對宋代的墓田有一個界定:

 

墓田即家族祖墳周圍一定範圍內的耕地,除安葬族人外,其收穫之物專供祭祀祖先之用,故又稱祭田。

 

 

一是指祖先墳墓所在地周圍的土地,在這部分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收入用於墓祭;二是不在墳墓周圍,但收入用於墓祭。這樣文獻中出現的「墓田」,既可以指墓地,也可以指墓祭田。 

 

按照這樣的區分,上文所舉中古時代的「墓田」是否具有墓祭田的性質呢?常建華先生舉出上文所列西晉「墓田一頃」的例子,雖然也認為這主要是為埋葬而非墓祭所用,但因為墓田數量巨大,他懷疑部分可能會作為墓祭田。劉馨珺先生在考察唐宋墓田法令時認為:「墓田是族田的一部分,墓田耕作的收入常用作為祭祀祖先的費用。」劉馨珺先生的觀點和邢鐵先生並無二致,他也未能舉出中古時代在墓田上耕作獲利用於祭祀的例子。筆者以為,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這個問題。

第一,本文一開始就強調墓田是有塋域範圍的,正因為有了家族塋域與他者的界綫,才能判斷什麼樣的情況屬於「盜耕人墓田」、「盜他人墓塋內樹者」。外人不能在家族墓田上耕作,本家族成員就可以嗎?貴族之家墓田廣袤,除去墳穴、封土、地面建築設置外,一定時期內留有餘地是常見現象,規制清晰者如西漢張安世墓,四周有兆溝標識塋域範圍,墓田面積近3萬平方米,但只埋葬了張安世夫妻二人,即便有6座從葬坑及祠堂等地面建築,空餘之地仍然巨大。墓園東、西、北側有12座祔葬墓,墓道均朝向張安世墓,應屬後裔子孫墓葬,這些祔葬墓都在墓園之外,二者共同構成了張氏家族塋域。但不管是在文獻記載還是考古發掘中,均未能找到在墓田上耕作的跡象。古代觀念裡把在已經修成的墓葬上動土視為一種禁忌,諸如遷葬、改葬、後續合葬等情況都是需要事先卜墓,再輔以相應的儀式或壓勝之法,並非常規之舉,而耕作需每日進行,這恰恰是違背了禁忌的,為時人所不取。劉宋郭原平的例子比較能説明問題。其母墓前有數十畝田,不屬於原平所有,每到耕作季節,農夫于田間勞作,多有裸袒,原平「不欲使人慢其墳墓」,就變賣家産買下這數十畝地自己耕種。很清楚,即便這數十畝地最後都成為原平所有,雖然在其母墓前,仍不能算是可用於耕作的墓田,因其母之墓田原本就不包含這些土地。如果用宋以後的法律用語來表達,墓田內的土地屬於「禁步」,只不過宋以後的「禁步」更多地指庶人墓田「方一十八步」,禁步內的土地包括所種植的樹木原則上是不能買賣的,這在宋以後的律令中有明確規定。中古時代雖然尚未出現「禁步」這樣的法律用語,但塋域意識還是比較明確的,如前所述,塋域內的物品是受到嚴格保護的,前引唐律「盜耕人墓田」條提到了對「盜耕」的處罰,並不能佐證子孫可以在祖先墓田上耕作。也許有人會説:墓田內種植了大量樹木,可以用來營利。誠如其言,唐律「盜園陵內草木」條提到了「若盜他人墓塋內樹者,杖一百」,這同樣不意味著子孫可以砍伐墓田樹木來獲利,筆者也未看到類似的記載。相反,墓田樹木多且茂盛是家族繁榮的象徵。如《沈師黃墓誌》記:

 

昔我先祖墳地,河南諸孫漂蕩,遂絶省到,蒿棘枯翳,久經歲月。公垂泣剪除,載申奠酹,植松樹柏,兆域惟新。  

 

 

諸陵柏樹栽,今後每至歲首。委有司於正月、二月、七月、八月四個月內,擇動土利便之日。先下奉陵諸縣,分明榜示百姓,至時與設法栽植。畢日,縣司與守塋使同檢點,據數牒報,典折本戶稅錢。

 

因此,從家族塋域意識及安靈的角度考慮,中古時代文獻中所稱「墓田」,絶大多數指的是「禁步」內用於埋葬屍體的土地。

第二,眾所周知,傳統中國的賦稅徵收是與土地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宋以後由於人身依附關係的弱化及賦稅徵收體制的變化,朝廷對於土地集中現象並不過多幹預,家族通過墾荒或購買方式可以積累起較多的土地,部分土地成為墓祭田用於家族公共事務的開支,是家族延續的重要保障。這部分墓祭田包括墓地在內,不但詳細登載於族譜之類的家族文獻內,同時也被官府造冊登記,作為繳納稅收的依據,這是在法律上確認了墓田的物權。類似現象在中古時代幾乎闕如。滋賀秀三先生在解説唐律「盜耕人墓田」條時曾認為:

 

墓田是埋葬所用的土地,其前提是,在均田制的範圍之外,各戶保有自家的墓田(或者擁有相同祖先的幾戶共有)被視為常態。在墓田裡當然修建了好幾個墳(堆滿土的墓),但在墳的周圍多少還有多餘的土地可以被選取用以保護墳墓,這也是很常見的事,而這些多餘的土地有可能用來耕種。 

 

塗宗呈先生也認為唐代《喪葬令》所言的墓田:「指的應是以墳墓的封土為中心,作為家族耕種的田地(也可能是整個墓地所佔的範圍)。」他們都猜想均田制下的墓田是可以用於耕種的。筆者以為這樣的猜想太過冒險。首先,均田制下,可耕之地進入國家還授體系,墓田一般不會佔用耕地,多為近郊荒地或山林之地,在戶籍財産登記上亦不見其蹤影,顯示官方並未將墓田視為一種可資徵稅的承載體,這正反向説明了當時絶少有人會在墓田內耕作。其次,均田制下,除了家貧供葬、由狹鄉遷居寬鄉等少數幾種情況外,土地一般不能買賣。均田制度破壞後,民間土地交易趨於活躍,買地供葬的情況增多,基本也都是山林地、荒廢桑園等,以耕地作為墓田者極為罕見,墓田仍舊未被納入官方的稅收體系之內,這同樣説明了時人沒有把墓田當作一種生産資料。

以上兩方面的分析表明,中古時代的墓田只是以封土為中心的死者埋葬地,墓田既然沒有産出,自然也就談不上「以墓田收入用於祭祀」一説,因而也就不具有墓祭田的性質。這個時期尚未形成使祭祀祖先能夠持續下去的制度性保障,如果真能以墓田收入用於祭祀,那麼品官家廟就不會難以維繫了。 

宋以後新宗族的形成,這是近世中國的一個重要變化,也是研究中國鄉村社會無法迴避的一個主題,學者們基本認定新宗族制度不同於宋代之前,但這種「不同」是歷史斷裂後的全新産物還是歷史延續下的自然演變,學界爭議頗大。宋以後,作為生産資料的「墓田」受到了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治後半段歷史的學者通常將源頭追溯至範仲淹創立的義莊,治前半段歷史的學者又很少關注這個問題,遂在「墓田」這一同名符號下,二者本質上的差異被掩蓋了。馬新、齊濤兩位先生近年來嘗試勾連唐宋宗族的變化,試圖為宋代新宗族找尋中古的來源,其中之一便是墓田。他們認為:

 

除族規之外,近古宗族的其他一些表徵在唐代也已萌芽。如近古宗族全族共有的祭田(族田)便是由唐代的墓田發展而來。墓田雖然自戰國以來一直存在,但其特定私有權屬的確認是在唐代完成的。如唐律對於侵損他人墓田的處罰,就明顯重於對一般私有土地侵損的處罰。

 

對於墓田特有的權屬觀念以及政府的律令保護,使墓田具有了完整性與延續性兩大特點,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綿延不絶的宗族祭田。

 

筆者不否認唐代墓田的私有性及延續性要高於一般地産,但這與宋以後的宗族祭田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發展關係,且宋以後圍繞祭田的糾紛很多,祭田與一般地産並無兩異,墓地的特定私有權屬不能延及祭田。從這個意義上説,唐宋的墓田完全是同名異實,宋以後的墓田是一種全新的制度。

原載《中外論壇》2020年第2期,據作者原稿推送,已刪減注釋,引用請參見原文。

作者簡介:遊自勇,歷史學博士,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隋唐史和敦煌學研究。

本期編輯:林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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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阪南大學講師永田拓治博士的報告《耆舊傳、先賢傳集成——周斐〈汝南先賢傳〉》(2010年9月5日),就《汝南先賢傳》的輯佚狀況、先賢傳的內容與特色、從先賢傳到家傳的過程、王朝史《後漢書》與汝南先賢傳的關係等問題做了深入研討。
  • 楊 英 |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中古禮學和禮制研究
    此書採用了很多西方社會科學的理論,對即位、郊祀、宗廟、先代帝王、巡狩、封禪、明堂等重要禮制的歷史源流和現實功能進行了分析,是目前西人的唐代禮制研究中最具理論深度的作品,在西方漢學界有一定影響。熊存瑞《隋唐長安:中古中國的城市研究》24亦從空間的角度研究城市,部分涉及到禮制內容。
  • 徐衝:西漢後期至新莽時代「三公制」的演生
    對新莽體制空想性質的過度強調,也有片面化王莽這一歷史人物的危險。而「內朝」視角的研究對外戚專權最終導致王莽「篡位」這一傳統歷史認識的再確認,某種程度上也無視了西漢後期復古改制思潮的巨大影響。過去的研究成果對這些難解之處並未作出系統回答,一定程度上也缺失了在結構層面對西漢後期到新莽時代乃至東漢初年的歷史進行貫通思考的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