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中古時代,家族的塋域意識比較明確,墓田是以封土為中心的死者埋葬地。在家族葬盛行的時代,作為祖先安靈及祭祀的場所,墓田成為家族凝聚與維繫的重要支柱,彰顯了古人慎終追遠之義。與宋以後墓田的經濟功能凸顯不同,中古時代的家族墓田不是作為一種生産資料而存在,墓田上基本沒有産出,不能為家族帶來收入以用於祭祀,因而不具有墓祭田的性質,它也未進入國家的賦稅徵收體系。唐宋的家族墓田完全是同名異實,宋以後的墓田是一種全新的制度。
關鍵詞:中古;家族墓田;祭田
一
中古時代,人們對墓地有多種稱呼:墳墓、墳地、墓田、墓塋、墓舍、壽藏、墳塋、塋地、塋域等。除了「壽藏」專指生前為自己所預修之墳外,其餘稱呼間的差別不大,但在典制上,使用「墓田」的情況更多。就空間來説,墓田必定會有一個塋域範圍,此類成文法律規定最早見於湖北雲夢睡虎地M77號墓所出西漢前期的《葬律》,規定了列侯「塋東西四十五丈,北南四十二丈」,約合漢畝21.87畝,近萬平方米。雖然公佈出來的《葬律》只有5枚,但據常理推測,既然列侯的塋域有限定,列侯以下自然不能例外。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中有一幅帛畫,學者考證是「居葬圖」。此圖方向是上南下北,南部繪畫山丘,在山丘中部偏西處繪製「甲」字形墓穴,墓道內有「羨袤十丈二尺」六字,墓穴、墓壙四周都繪有不同顏色的綫條,可能與陵園圍墻或界域有關。這種對陵園的圖繪,或可追溯至中山國王陵的「兆域圖」。可見,無論從實際操作的圖繪還是法律規定上,貴族的墓田是有較為明確的塋域的。遺憾的是,西漢後期至魏晉南北朝的史料中再未見有關墓田的相關法令,但從塋域的零星記載來看,西漢後期的墓田面積限定要遠遠高於前期,如張安世墓田面積近3萬平方米、劉賀墓田面積4.6萬平方米,這都不能用「天子特賜」來解釋。兩晉時代,賈充、滕修、稽紹、荀嶽等人死後都是「賜墓田一頃」,似乎也是遵循了某種定製。到唐代,出現了正式的「百官墓田」法令,並延續至清代。「百官墓田」法令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了各品級官員所能佔有的墓田面積,按照《開元禮》的記載:
凡百官葬墓田:一品方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方八十步,墳高一丈六尺;三品方七十步,墳高一丈四尺;四品方六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五品方五十步,墳高一丈;六品以下方二十步,墳不得過八尺。其域及四隅,四品以上築闕,五品以上立土堠,餘皆封塋而已。
唐玄宗開元二十九年,又下敕大規模降低了墓田面積的標準:
其墓田,一品塋地,先方九十步,今減至七十步;墳先高一丈八尺,減至一丈六尺。二品先方八十步,減至六十步;墳先高一丈六尺,減至一丈四尺。三品墓田先方七十步,減至五十步;墳先高一丈四尺,減至一丈二尺。其四品墓田先方六十步,減至四十步;墳高一丈二尺,減至一丈一尺。五品墓田先方五十步,減至三十步;墳先高一丈,減至九尺。六品以下墓田,先方二十步,減至十五步;墳高八尺,減至七尺。其庶人先無步數,請方七步,墳四尺。
唐代一步合5尺,一尺約等於0.3米,則一步約是1.5米。照此計算,前後塋域約略面積情況見下表:
唐代律令規定的塋域面積情況表(單位:畝)
一品
二品
三品
四品
五品
六品以下
庶人
開元禮
33
26
20
15
10
1.6
開元二十九年敕
20
15
10
6.6
3.7
0.9
0.2
儘管有明確的限定,制度的實際運作卻與規定相距甚遠,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家族葬的盛行。秦漢以降,家族葬代替族葬墓地,成為社會最通行的埋葬方式,考古發掘中比比皆是,毋須再論。唐代墓誌中隨處可見「從先塋」「祔先塋」的記載,此類葬地記錄裡有些信息十分詳細,可以據此推算家族墓田的範圍,相當數量都與制度規定有較大出入。大致而言,可以分成三種情況。第一,死後直接葬入家族塋域。因家族塋域是累代積聚而成,與周圍其他的塋域相連,不可能無限擴充,隨著家族成員的不斷葬入,餘地自然是逐步縮減的。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庶民還是卒官,其墓田大小都要視塋域餘地及墓穴吉地觀念的影響,多數情況下是不會超出墓田法令限定的。第二,死者是家族塋域的初葬者。墓地的營建者一般都會考慮到為後世子孫預留出餘地,因此稍有能力的家族,其塋域都不會太過逼仄,顯赫之家的塋域超過限定的亦不乏其例。第三,改葬之後形成的家族塋域。子孫顯達之後,對祖先墳塋進行修繕,有時候會擴大塋域的範圍;或是子孫在兩京立足之後,將祖先骨骸遷至兩京安葬,另立房支,這種集中改葬的情況勢必需要較大的塋域,加上預留的墓地,整個家族墓田的面積也是相當可觀的。上述三種情況,後兩種都會造成墓田面積的逾制,但筆者尚未見到有針對逾制而遭受懲罰的例子。原因何在?
秦漢時期,帝陵、諸侯王陵、皇室高級成員、高級官員的墓地是由垣牆、門闕、行馬、罘罳、兆溝等來標識塋域的。漢末中原大亂,魏晉又實行薄葬政策,遂使得這種標識法在內地逐漸不再流行,只在西北地方保留下來。河西地區、吐魯番的塋院(墳院)都有院牆,院內埋葬的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員,綿延四、五代,如張氏家族就擁有好幾個塋院,其中一個塋院埋葬了60多人。顯然,早期在規劃塋院時並未預料到家族人丁會如此興旺,預留的墓地不夠家族成員安葬,故只能另外再規劃新的塋地,才出現了同一家族擁有幾個塋院的情況。如此密集地埋葬,個人的墓田範圍自然比較狹小。按照《大唐開元禮》的規定,五品以上官員的墓田四域以築闕或立土堠標識,但在文獻和考古資料上能找到實例的寥寥無幾,滄海桑田的變化可能是無從尋找的原因之一,但筆者更傾向認為,現實中很少有人會採取這種方式來標識。家族塋域是家族的公共財産,個體無法支配,而墓田範圍的標識本質上是對地産私有權的確認,二者是矛盾的,所以後亡者葬入家族塋域,只須以墓碑標示墳塋所在,界域是沒有必要的。至於初葬者,塋域標識劃定了這塊墓田專屬於初葬者所有,也就阻止了後世子孫葬入其中,就失去了作為家族塋域的意義了,因此以種樹等最簡單的方式來區隔本家族塋域與他者,而不是區隔家族成員,就成為最通行有效的做法了。
綜上,家族塋域內墓地共用、家族成員墓田界域的模糊,無形中消解了墓田面積逾制帶來的風險,同時也為墓田的擴張提供了可能性。
二
家族塋域意識的明確是家族認同的重要表現,對塋域內物品的侵損往往被認為是極其嚴重的事情。唐律中專門對盜耕人墓田、盜他人墓塋內樹者作出了懲處規定。「戶婚」條云:
諸盜耕人墓田,杖一百;傷墳者,徒一年。即盜葬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
【疏】議曰:墓田廣袤,令有制限。盜耕不問多少,即杖一百。傷墳者,謂窀穸之所,聚土為墳,傷者合徒一年。即將屍柩盜葬他人地中者,笞五十;若盜葬他人墓田中者,加一等合杖六十。如盜葬傷他人墳者,亦同盜耕傷墳之罪。仍各令移葬。
諸盜園陵內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盜他人墓塋內樹者,杖一百。
其餘傷墳、掘墳的行為更是被歷代朝廷明令禁止,觸犯者要受到嚴厲懲處,這是眾所周知的。因此,守護墓田也就是守護家族。永嘉之亂後,大量北人南渡,少數家族成員則留守家園,如西晉王裒,「及洛京傾覆,盜寇蜂起,親族悉欲移渡江東,裒戀墳壟不去」;北周河東解人柳霞回憶家族歷史時曾言:「自晉氏南遷,臣宗族蓋寡。從祖太尉、世父儀同、從父司空,並以位望隆重,遂家於金陵。唯留先臣,獨守墳柏。」另一方面,流徙之人亦保留著對祖先墓田的記憶,像南朝墓券中稱祖先舊墓「在三河之中,地宅狹小」,劉屹先生已經指出這是一種固定的表述模式,用婉轉的方式表達無法歸葬原籍,只能按現在居地安葬。類似的記載在史書中不絶如縷,墓田對於家族存續的意義可見一斑。
如果説「墓田」對於動盪年代的家族更多的是一種象徵性的存在,那麼實質性的祭祖活動則是維繫家族凝聚力、增強家族認同的基本方式。西周宗法制度為貴族所獨享,強調的是大宗的萬世一系,故嫡系宗子之主祭權至關重要。秦漢以後,雖然貴賤之別和嫡庶之別始終如一,但嚴格意義上的西周宗法制度已經瓦解,宗子的地位無法與先秦時期相比,小宗之法成為主流,對於祖先的祭祀基本限定在五服以內。墓田除了埋葬死者之外,另一個基本功能便是作為祭祀的場所。墓祀的起源已不可考,但漢代墓祀流行則是學界公認的。一種觀點認為墓祀的參與者包含了全族老幼,甚至還有姻親、鄉黨,另一種則以為漢代父系意識沒有那麼濃厚,宗族組織尚未建立,自然也談不上合族祭祀。上述爭論的核心源於雙方對「宗族」的理解不同,但不管怎樣,一個基本事實是,在祖先祭祀尚不重要、廟祀制度也不成熟的兩漢時期,除了帝王外,我們很難在史料中看到祭祀五代以上祖先的事例。著名的武梁祠,也只是武氏家族塋域內的一座祠堂而已,現存史料表明該家族塋域內至少存在3座祠堂,祭祀時自然是以祠堂為中心的分祭。沒有跡象表明這個時代存在合族通祭五代以上祖先的情況。
魏晉南北朝時期,廟制、喪服制度逐漸定型並趨於嚴格,士大夫階層多在家內廳堂祭祀祖先,一般是父、祖兩代,至多止於高祖;民間的墓祀仍然存在,但趨於規範化,排斥了外親異姓的參加,成為家族內部的重要活動。隋唐時期,百官家廟定製化,使得品官的家族祭祀有了固定場所,但能夠祔廟祭祀的祖先是與官員品級相聯繫的,六品至庶民只能祭於寢,五品以上官員始得立廟祭祀父祖兩代,三品以上祭祀三代祖先,二品以上祭祀四代祖先,整個唐代只有李晟一人可以祭祀五代祖先;民間的墓祀演變成了寒食掃墓,並與娛樂活動結合在一起。通觀中古時代祭祖方式的變化,有兩條綫索是比較清晰的。其一,皇帝宗廟制度的建立催生了百官家廟,主政者試圖以此維繫一個比較穩定的「貴族」官僚體制;宗子的産生基於官品而非嫡庶之別;宗子代表大宗掌握主祭權,一般不會受到威脅;由於建立家廟耗資巨大,後續的日常奉祀所費不靡,加上官品的不穩定性,都使得家廟祭祀無法普遍存在。其二,一般家族或在家內寢祭,或是寒食掃墓,二者成為民間最基本的祭祖活動;寒食掃墓得到了官方的肯定與扶持,同時又是繞過大宗獨立祭祀祖先的合法方式,這無疑對傳統「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的統屬關係造成衝擊,遂廣為流行。
要之,墓田的首要意義在於安置逝去的祖先,作為「孝子永思之所」。其次,墓田作為祖先安靈及祭祀的場所,是家族凝聚與維繫的重要支柱,彰顯了古人慎終追遠之義。
三
中古時代墓田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上兩個方面。宋以後的墓田作為族田的一種,其經濟功能至為顯著,一般認為,墓田、墳山是宋以後宗族維繫及發展中至關重要的因素,這是中古墓田所無法比擬的。邢鐵先生對宋代的墓田有一個界定:
墓田即家族祖墳周圍一定範圍內的耕地,除安葬族人外,其收穫之物專供祭祀祖先之用,故又稱祭田。
一是指祖先墳墓所在地周圍的土地,在這部分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收入用於墓祭;二是不在墳墓周圍,但收入用於墓祭。這樣文獻中出現的「墓田」,既可以指墓地,也可以指墓祭田。
按照這樣的區分,上文所舉中古時代的「墓田」是否具有墓祭田的性質呢?常建華先生舉出上文所列西晉「墓田一頃」的例子,雖然也認為這主要是為埋葬而非墓祭所用,但因為墓田數量巨大,他懷疑部分可能會作為墓祭田。劉馨珺先生在考察唐宋墓田法令時認為:「墓田是族田的一部分,墓田耕作的收入常用作為祭祀祖先的費用。」劉馨珺先生的觀點和邢鐵先生並無二致,他也未能舉出中古時代在墓田上耕作獲利用於祭祀的例子。筆者以為,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這個問題。
第一,本文一開始就強調墓田是有塋域範圍的,正因為有了家族塋域與他者的界綫,才能判斷什麼樣的情況屬於「盜耕人墓田」、「盜他人墓塋內樹者」。外人不能在家族墓田上耕作,本家族成員就可以嗎?貴族之家墓田廣袤,除去墳穴、封土、地面建築設置外,一定時期內留有餘地是常見現象,規制清晰者如西漢張安世墓,四周有兆溝標識塋域範圍,墓田面積近3萬平方米,但只埋葬了張安世夫妻二人,即便有6座從葬坑及祠堂等地面建築,空餘之地仍然巨大。墓園東、西、北側有12座祔葬墓,墓道均朝向張安世墓,應屬後裔子孫墓葬,這些祔葬墓都在墓園之外,二者共同構成了張氏家族塋域。但不管是在文獻記載還是考古發掘中,均未能找到在墓田上耕作的跡象。古代觀念裡把在已經修成的墓葬上動土視為一種禁忌,諸如遷葬、改葬、後續合葬等情況都是需要事先卜墓,再輔以相應的儀式或壓勝之法,並非常規之舉,而耕作需每日進行,這恰恰是違背了禁忌的,為時人所不取。劉宋郭原平的例子比較能説明問題。其母墓前有數十畝田,不屬於原平所有,每到耕作季節,農夫于田間勞作,多有裸袒,原平「不欲使人慢其墳墓」,就變賣家産買下這數十畝地自己耕種。很清楚,即便這數十畝地最後都成為原平所有,雖然在其母墓前,仍不能算是可用於耕作的墓田,因其母之墓田原本就不包含這些土地。如果用宋以後的法律用語來表達,墓田內的土地屬於「禁步」,只不過宋以後的「禁步」更多地指庶人墓田「方一十八步」,禁步內的土地包括所種植的樹木原則上是不能買賣的,這在宋以後的律令中有明確規定。中古時代雖然尚未出現「禁步」這樣的法律用語,但塋域意識還是比較明確的,如前所述,塋域內的物品是受到嚴格保護的,前引唐律「盜耕人墓田」條提到了對「盜耕」的處罰,並不能佐證子孫可以在祖先墓田上耕作。也許有人會説:墓田內種植了大量樹木,可以用來營利。誠如其言,唐律「盜園陵內草木」條提到了「若盜他人墓塋內樹者,杖一百」,這同樣不意味著子孫可以砍伐墓田樹木來獲利,筆者也未看到類似的記載。相反,墓田樹木多且茂盛是家族繁榮的象徵。如《沈師黃墓誌》記:
昔我先祖墳地,河南諸孫漂蕩,遂絶省到,蒿棘枯翳,久經歲月。公垂泣剪除,載申奠酹,植松樹柏,兆域惟新。
諸陵柏樹栽,今後每至歲首。委有司於正月、二月、七月、八月四個月內,擇動土利便之日。先下奉陵諸縣,分明榜示百姓,至時與設法栽植。畢日,縣司與守塋使同檢點,據數牒報,典折本戶稅錢。
因此,從家族塋域意識及安靈的角度考慮,中古時代文獻中所稱「墓田」,絶大多數指的是「禁步」內用於埋葬屍體的土地。
第二,眾所周知,傳統中國的賦稅徵收是與土地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宋以後由於人身依附關係的弱化及賦稅徵收體制的變化,朝廷對於土地集中現象並不過多幹預,家族通過墾荒或購買方式可以積累起較多的土地,部分土地成為墓祭田用於家族公共事務的開支,是家族延續的重要保障。這部分墓祭田包括墓地在內,不但詳細登載於族譜之類的家族文獻內,同時也被官府造冊登記,作為繳納稅收的依據,這是在法律上確認了墓田的物權。類似現象在中古時代幾乎闕如。滋賀秀三先生在解説唐律「盜耕人墓田」條時曾認為:
墓田是埋葬所用的土地,其前提是,在均田制的範圍之外,各戶保有自家的墓田(或者擁有相同祖先的幾戶共有)被視為常態。在墓田裡當然修建了好幾個墳(堆滿土的墓),但在墳的周圍多少還有多餘的土地可以被選取用以保護墳墓,這也是很常見的事,而這些多餘的土地有可能用來耕種。
塗宗呈先生也認為唐代《喪葬令》所言的墓田:「指的應是以墳墓的封土為中心,作為家族耕種的田地(也可能是整個墓地所佔的範圍)。」他們都猜想均田制下的墓田是可以用於耕種的。筆者以為這樣的猜想太過冒險。首先,均田制下,可耕之地進入國家還授體系,墓田一般不會佔用耕地,多為近郊荒地或山林之地,在戶籍財産登記上亦不見其蹤影,顯示官方並未將墓田視為一種可資徵稅的承載體,這正反向説明了當時絶少有人會在墓田內耕作。其次,均田制下,除了家貧供葬、由狹鄉遷居寬鄉等少數幾種情況外,土地一般不能買賣。均田制度破壞後,民間土地交易趨於活躍,買地供葬的情況增多,基本也都是山林地、荒廢桑園等,以耕地作為墓田者極為罕見,墓田仍舊未被納入官方的稅收體系之內,這同樣説明了時人沒有把墓田當作一種生産資料。
以上兩方面的分析表明,中古時代的墓田只是以封土為中心的死者埋葬地,墓田既然沒有産出,自然也就談不上「以墓田收入用於祭祀」一説,因而也就不具有墓祭田的性質。這個時期尚未形成使祭祀祖先能夠持續下去的制度性保障,如果真能以墓田收入用於祭祀,那麼品官家廟就不會難以維繫了。
宋以後新宗族的形成,這是近世中國的一個重要變化,也是研究中國鄉村社會無法迴避的一個主題,學者們基本認定新宗族制度不同於宋代之前,但這種「不同」是歷史斷裂後的全新産物還是歷史延續下的自然演變,學界爭議頗大。宋以後,作為生産資料的「墓田」受到了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治後半段歷史的學者通常將源頭追溯至範仲淹創立的義莊,治前半段歷史的學者又很少關注這個問題,遂在「墓田」這一同名符號下,二者本質上的差異被掩蓋了。馬新、齊濤兩位先生近年來嘗試勾連唐宋宗族的變化,試圖為宋代新宗族找尋中古的來源,其中之一便是墓田。他們認為:
除族規之外,近古宗族的其他一些表徵在唐代也已萌芽。如近古宗族全族共有的祭田(族田)便是由唐代的墓田發展而來。墓田雖然自戰國以來一直存在,但其特定私有權屬的確認是在唐代完成的。如唐律對於侵損他人墓田的處罰,就明顯重於對一般私有土地侵損的處罰。
對於墓田特有的權屬觀念以及政府的律令保護,使墓田具有了完整性與延續性兩大特點,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綿延不絶的宗族祭田。
筆者不否認唐代墓田的私有性及延續性要高於一般地産,但這與宋以後的宗族祭田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發展關係,且宋以後圍繞祭田的糾紛很多,祭田與一般地産並無兩異,墓地的特定私有權屬不能延及祭田。從這個意義上説,唐宋的墓田完全是同名異實,宋以後的墓田是一種全新的制度。
原載《中外論壇》2020年第2期,據作者原稿推送,已刪減注釋,引用請參見原文。
作者簡介:遊自勇,歷史學博士,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隋唐史和敦煌學研究。
本期編輯:林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