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業主表決比例的通知》。具體細則接著往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於現行《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若干意見》(滬建房管聯〔2019〕749號)關於業主表決比例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不一致,故從2021年1月1日起,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表決比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即申請人應當就加裝電梯的意向和具體方案等問題進行充分協商,並徵求所在樓幢全體業主意見,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加裝電梯擬佔用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應當徵求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意見,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新法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因此,上海現行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若干意見》做出相應調整。
由原先簡單的三分之二,細化為面積和人數的雙「三分之二」參與表決,也就是需要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同時,還需要滿足雙「四分之三」,也就是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以六層既有住宅一個單元12戶專有部分建築物總面積1200平米為例,在獲得專有部分建築物面積800平米業主和8戶業主參與表決的基礎上,只要達到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建築物面積800平米業主的3/4(600平米)和參與表決的8戶業主的3/4(6戶)的同意」,即滿足了法定比例。
資料:新民晚報、話匣子
編輯:文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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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楊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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