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這種「老爺車」又開始作祟了...
一位熱心交通的網友給小編發了一組圖片吐槽說,不知道是不是巧合前兩天在武岡轉了一圈,發現那種達不到上戶標準的四輪電動車(俗稱老人車)在武岡大街橫行,隨處可見。
駕駛這種無牌車輛的人估計大部分也無駕駛證,普遍存在交通法律意識淡薄,隨意逆行、闖紅燈,隨意停車,隨意調頭,積小成多已成馬路「殺手」。
小編記得前兩年,好像交警部門開展過專項整治行動,感覺現在又有「抬頭」跡象。這種小廠生產的「三無」電動汽車,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青睞,由於駕駛人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缺乏交通安全意識,且大部分沒有駕駛證,對交通規則尚不了解,有的駕駛人甚至連紅綠燈、交通標誌標線都不明白,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電動汽車應與機動車同等對待,駕駛人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併購買交強險,才能上路行駛。
俗話說,「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到了老年人代步車這裡,便恰恰相反,車並沒有過,錯的是人。由於市場總是先於制度而行,雖然工商總局稱老年代步車屬於「機動車」,但是卻並沒有相應的措施規範上路。沒有框架的限制,老年人代步車就像掙脫了韁繩的野馬一樣,肆無忌憚。
關於老年代步車每個城市都有爭議。有人認為不能因噎廢食,既然電動車受到老年人的喜愛,這種時間價值的獲得感自然需要被保護起來,因為這既是市場的選擇,也確實給老年人的生活帶來了活力。隨著人口老齡化逐漸被提上日程,有關老年人的生活,自然需要更加豐富多彩。老年人代步車從本質上來說,只是一種代步工具,大到汽車、小到滑板車都能上路,憑什麼要拒絕老年人代步車上路呢。
但是,既然工商總局認定老年代步車屬於「機動車」,對於駕駛「老年代步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
對於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老年代步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第二款規定:「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誠然,破解電動車自身的安全隱患,需要購車者、銷售廠家與研發監管部門的共同發力。生命誠可貴,一部分老年代步車不僅質量堪憂,而且由於自行改裝,車本身並不符合上道路行駛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小編建言還是不要駕駛上街好~
來源:武岡全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