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勞動者蒙受不白之冤。勞動者如何保障自己的職場合法權益,成為很多人關心的問題。那麼,公司員工遭遇「末位淘汰」被辭退是否合法,如何維護合法權利?
網友諮詢:
2016年我應聘進入了一家公司,籤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3月份,公司召開考核會議,規定考核排名最後的人員.之後的幾個月中,我總徘徊在倒數第一或者第二。於是,在2019年12月,公司依據「末尾淘汰」把我辭了。我想請問一下,公司的做法合法嗎?我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徐麗慧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勝任工作,通常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而在績效考核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員工,排名末位與能否勝任工作不可劃一,不具有直接相關性。
因此,員工只是排名靠後,但這一簡單的排名並不能說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如果公司僅僅以末位淘汰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
徐麗慧律師解析: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所以,當勞動糾紛發生時,勞動者應當積極並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正如這位網友,如果公司因「末位淘汰」制而與他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實屬於違法解除的情形。這時候,勞動者就應當通過合法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利,主要的方式有: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