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合法嗎?
很多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通常的操作方法是: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等級分為A級、B級、C級、D級,在考核中被評為D級的員工,公司會以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是否合法?下面小王給大家分享自己的看法。
首先聲明,這種直接因績效考核末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第一,末位淘汰不是法定解除條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二,考核末位不等於不能勝任工作。
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很多公司對末位淘汰進行了加工,促使其成為法定的解除條件,目前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情形是末位——降職、降級、免職、調崗——不服從管理——解除,種情況下是對考核末位的員工實行降職、降級等,員工因為不服安排而採取曠工或者辱罵等不當方式對抗,此時公司會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是末位——調崗/培訓——再次考核末位——不能勝任解除。在這種情況下,是對考核末位的員工進行調崗或培訓,經培訓後再次考核末位的公司會以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經加工的末位淘汰制是具有合法依據的,因此,小王提醒勞動者注意:當自己被降職或調崗時,要正確應對,切忌以曠工等消極方式應對;如果自己因考核末位被培訓時,記住公司不能以培訓考試不合格而解除,只有培訓後再次被評為末位的才可以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
以上是關於末位淘汰制的一些注意事項,小王在此分享給大家,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