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第519條翻譯及其在英文合同的適用

2021-01-18 英文合同閱讀分析技巧
《民法典》合同編的翻譯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大家未來草擬和翻譯地道英文合同,故其翻譯的絕對準確性不言而喻。本公眾號準備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試著對《民法典》合同編進行翻譯,並提供日常英文合同中這些表達的適用場景,供參考。

1.對於「份額」,用「share」沒問題,但更法律化的表達是「apportionment」,這個詞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一般表示「division into proportionate shares; esp., the division of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mong two or more persons or entities.」2.「追償」用「seek recourse」比較少見。通常,「追償權」、「求償權」一般用「right of contribution」或者「right of indemnity」更多。這個在布萊爾詞典對「連帶責任」定義時非常明確。因此,「有權向……追償」,我更願意譯為「have the right to get contributed by……」、「have the right to get indemnified by……」、「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contribution by……」或「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indemnification by……」等;「recourse」一般是票據領域裡面的「追索權」,也就是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獲得請求其前手償還匯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其是用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所帶來的局限性的一種制度。3.將「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譯為「Where a joint and several obligor against which the recourse is sought cannot perform any or all of its share, other joint and several obligors shall perform the same on a pro rata basis within the corresponding scope」有些不夠清楚。這裡的「相應範圍」其實就是指的「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沒有履行的那部分」,但如果只看英文,貌似並沒有直接反映這個意思。可以簡單調整為」Where a joint and several obligor by which the indemnification is requested cannot perform its share, other joint and several obligors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outstanding portion of the requested obligator on a pro rata basis」。這個規定裡應該包含兩個意思,即「被追償的連帶債權人只履行了一部分,沒有全部履行其應擔份額」或者「全部沒有履行」,故英文用了「any or all of its share」,後面用了「outstanding portion」,「未履行的部分」包含了這兩種情況。4. 另外,如果第一段「追償」用了「right to request indemnification」,則第二段中「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就直接譯為「the requested obligator",整個句子譯為「Where the requested obligor cannot perform its share, other joint and several obligors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outstanding portion of the requested obligator on a pro rata basis」。本公眾號旨在分享英文合同閱讀、分析、談判、翻譯、草擬實戰經驗,無意對各種經院式理論進行站隊辯論,更無意進行說教,惟願與同道中人一同切磋,一路同行。雖知蚍蜉撼樹,蟪蛄春秋,但亦知聚沙成塔,薪火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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