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的制度變化,權力的分化和分離加速,以及新的國家機關出現

2020-12-18 史冊風雲

就如《韓氏易傳》中說"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啟從益手中奪得部落聯盟的最高權力和地位,這標誌著貫徹原始民主精神的部落聯盟管理機構最終被與民眾共同意志相對立的奴隸制國家及其所取代。

以後用武力推翻前代統治並取而代之而起的,殷商和西周政權,更進一步推進了中國古代奴隸制國家機器的健全和發展。

打破平等,結構重建

夏商周奴隸制政權的建立,帶來了社會結構上的深刻變化:原始社會時期,氏族成員之間平等的社會關係,在新時期整個社會,被劃分成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局面所取代。

在奴隸制時期,居於社會上層的是以夏侯、商王、周天子為首的奴隸主貴族,他們都是從原始社會末期的氏族首領蛻變而來,在政治經濟和法律上都居於主導地位。

在政治上,他們壟斷著奴隸制政權的高級職位,享有種種政治上的特權;在經濟上,他們擁有大量財富和大批奴隸供其役使。

在法律上,他們可以在大多數情況下享受法律上的特權,並得以逃脫法律的規範。居於奴隸主貴族之下的是由原先的氏族部落成員轉化而來的平民。

他們是社會的勞動者,擁有一定的財產和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位,但他們的這種社會地位極不穩定,可能會因負債破產或觸犯法律而被懲罰為奴隸,或在奴隸主發動的戰爭中,被擄獲而淪為奴隸,處於社會最底層的是奴隸,他們既是農業,畜牧業等社會生產領域的主要勞動者,還充當著家內服役的勞動力。

他們的社會地位極其低下,不僅可以向商品一樣在市場上被買賣,而且還可能被殺戮以充當祭神的人牲。因此,在奴隸制社會,整個社會處於貴族與平民、奴隸主與廣大奴隸之間的階級對立之中。

這種呈現出尖銳階級對立的社會結構,徹底地改變了社會管理機構的權利歸屬,從根本上決定了奴隸制國家機器的性質,它不再是原始社會時期作為氏族成員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體現,並以社會民眾為最終權利歸屬的社會管理機構,而成為集中體現以王為首的奴隸主階級意志、以世俗王權為服務對象而與廣大平民和奴隸相對立的階級統治工具。

在政權內部,君主在法律上成為奴隸制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和最高行使者,諸侯和百官成為與君主分享權利但臣服於君權的下級權力行使者,國家權力呈現出在所有者即君主和行使者,即諸侯和百官之間的分離;同時,隨著奴隸制國家機器的不斷發育,中國古代國家權力行使者之間的分化趨勢也不斷加強。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夏商周奴隸制政權結構主要由王、諸侯或貴族及職官構成。

從古文獻記載可以看出,奴隸制時期的王權成為王國內一切政治權力的來源和基礎,君主成為亡國政治權力的所有者。

一如《詩經》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同時,君主還實際行使著基於王國各方面事物的至高無上的權力。

如君王可以通過發布式子或者王令的形式,對王國的軍事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重大事務做出決策;可以決定諸侯封國的機構建制和制度設置,即所謂"禮樂徵伐自天子出";可以任命亡國的高級官吏,可以冊封王國的諸侯君長;可以作為王國軍隊的最高統帥,親自統領軍隊,甚至有權調動中央王畿地區和各諸侯國的軍隊;掌握整個王國的最高司法權,有權裁決諸侯之間的爭訟;可以對臣民行使生殺大權。這些都顯示出王權獨尊的特質。

分享權力,受其控制

在王之下是與王分享一定政治權利,但又受其控制的諸侯和貴族。我國古代奴隸制時期,實行分封制度和世卿制度。

因此,君王和諸侯和士大夫貴族之間存在著某種相對性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方面,王國諸侯和卿大夫貴族必須接受王的控制,向其承擔一定的義務,如保護君主為其戍邊、隨王徵討敵方、向中央王朝繳納一定供品等等。如果諸侯拒不履行此種義務,就會遭到中央王朝的武力鎮壓。

但另一方面,中央王朝和王國部落之間的這種鬆散的聯盟關係,又使王國諸侯享有並行使著一定範圍內的相對獨立於王權的政治權力。如在西周,受封諸侯可以修建城郭,在規定範圍內組織軍隊;可以設官分職,並可將受封土地分封給作為其臣屬的卿大夫或士。

不僅如此,在中央政權內部,夏商時期的貴族元老、議事會還對王權發揮保留一定的制約作用。西周時期的世卿世祿制度更是貴族對王的獨立性的表現。

依此致,高級職官都是由血緣關係較近的貴族擔任。這些職位由貴族世代相承或壟斷,父死子繼,實行世官制度。對此,王是不得幹涉的。可見,諸侯的某些特權在事實上構成了對中央王權的一種制約。

在貴族、諸侯之外,與君王分享權力的是依法設立的各級官員。根據史料記載,夏商周時期中央朝廷的職員可以分為外廷官吏和內廷官吏。

外廷官吏主要處理王朝日常政務,夏商時期的外廷官吏包括政務官和宗教官。西周時期的外廷官吏則分為卿士寮和太史寮兩個系統。

內廷官吏主要負責處理君王個人或王室事務,如夏朝的庖正、車正、御龍氏,商朝的宰、寢、臣,西周的宰官、善夫、內夫等官。他們因為經常接近君主而成為君王的親信,負責重大職務,具有特殊的權利和地位。

總結

新的社會制度可以說正式在夏商周時期形成,而制度一旦形成,其內部的結構也跟著進行了一系列相應的變化。中國制度的變化證明了一件事情,制度不一定朝著好的地方發展,但一定會朝著適合國情的地方發展。

總而言之,進入階級社會後,原始社會時期的社會管理權力,在奴隸社會被集中到君主手中之後,又被分散到奴隸制機器的各個環節和層面之中,呈現出整體上集中、具體環節上分散的權力分散的權力分配格局。

參考文獻:《韓氏易傳》、《詩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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