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廣東揭陽普寧警方發布警情通報:12月17日19時30分,在普寧市大壩鎮仙耘村發生一起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案件。經偵查,韋某儒(男,19歲,廣西人)因對楊某傑的網絡評論不滿,雙方產生矛盾,進而約架。12月17日19時30分許,楊某傑(男,13歲)、侯某坡(男,16歲)與另一方韋某儒、蒙某遠(男,17歲,廣西人)、韋某強、韋某龍、韋某才、韋某伍,在仙耘村見面後發生鬥毆。期間,楊某傑持利器將韋某儒、蒙某遠刺傷致死。
又是一場由少年行兇引發的悲劇!
2019年10月20日,大連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 受害者王某年僅10歲,而殺害小女孩的蔡某某當時僅13歲。
2020年4月14日,安徽郎溪縣一名13歲的少年殺死了年僅10歲的堂妹。
還有,還有。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不再鮮見,幾乎成為了一個常態化的現象,可是針對這些剝奪了他人生命的人,我們現行的法律是如何定義的呢:
未成年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條文中說: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簡單來說,未滿14周歲,無論你犯了多大的罪,都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條例是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距今已經四十年了。
四十年前,我們沒有網際網路,沒有手機,沒有pad,小孩子接觸的環境很簡單,也沒有什麼渠道能夠接觸到各式各樣的信息。可是如今呢,十歲的小孩懂得就有可能比現在的一個成年人要多,玩起王者來也是溜溜的。
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該不能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我們不能因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而忘了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是的,你保護了活著的未成年人,可是,已經離開這個世界的未成年受害人,他們的正義又在哪裡?
<<蝙蝠俠>>中有句臺詞: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責任。往大了說,要用我們自身的能力承擔這個世界的責任,往小了說,當你擁有了破壞的能力,就要有承擔後果的準備。對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來說,當你擁有了殺人的能力,就要有承擔殺人後的懲罰一樣。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中華數千年歷史中共識最高的準則。如果你上小學的孩子知道了自己殺人可以不負責任,別人殺你也可以不負責任,那麼,這個世界將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