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常女士
【代理拆遷律師】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 王奇兵律師、桑兆玉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
【案情】
常女士的房屋位於山東省菏澤市某縣,該片區土地大部分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上房屋住戶有一千戶左右,國有土地上房屋住戶有二十戶左右,常女士的房屋所佔土地屬於集體土地。因該地進行棚戶區改造,常女士的房屋被列入徵收改造範圍,但常女士不服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的決定,認為這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一審未獲得滿意結果。
在京平拆遷律師的指導下,常女士提起上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維權經過】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常女士是否與涉案徵收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能否提起本案訴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2017年11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曾作出了建設用地批件,同意徵收該片區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同時,該縣政府也與2017年11月6日發布了徵收土地公告及土地安置補償方案,2018年常女士的房屋又被納入到了棚戶區改造範圍,對常女士的房屋也進行了測量評估,並作出了估價報告。因此,常女士與該縣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徵收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一徵收行為直接影響到常女士的權利義務,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審法院以常女士與被訴徵收決定沒有利害關係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勝訴】
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京平拆遷律師的觀點,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二、指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本網站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