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烏一男子「祖傳」槍枝放家裡被判刑

2020-12-17 阿理八卦論

尋烏縣真實案例

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劉某某(張三)被尋烏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張三)違反槍枝管理法規,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枝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文中李四已另案處理)。鑑於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枝罪,拘役五個月,鳥銃及彈藥依法由公安機關收繳並銷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規定:

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司法解釋

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枝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枝、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非法持有槍枝、彈藥要達到多少數量才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什麼情況才算是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中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未達到情節嚴重的規定數量,但是造成了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來源:尋烏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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