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虎,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甘州區小滿鎮中華村九社, 農民。因涉嫌綁架罪、賭博罪於2007年8月27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逮捕。現羈押於甘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金紅萬,甘肅正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曹娟娟,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甘州區黨寨鎮下寨村四社,農民。因涉嫌包庇罪於2007年9月10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兆東,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小學文化,家住甘州區黨寨鎮二十裡堡村十社,農民。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8月27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逮捕,10月16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邵興雷,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甘州區新墩鎮北關村七社,農民。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8月27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逮捕,10月16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世磊,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小學文化,家住甘州區黨寨鎮沿溝村三社,農民。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8月27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逮捕,2008年2月2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強,甘肅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曾武元,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甘州區小滿鎮王其閘村一社,農民。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8月27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逮捕,2008年1月31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婭萍,甘肅金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高應鋒,男,漢族,19**年**月**日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小學文化,家住甘州區上秦鎮高升庵村二社,農民。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10月17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閆自鋒,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小學文化,家住甘州區大滿鎮城西閘村二社,農民。1990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甘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997年10月刑滿釋放。現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11月2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逮捕。現羈押於甘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雲,甘肅雪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曹殿凱,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甘州區長安鄉洪信村四社,農民。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10月17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文,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甘州區黨寨鎮宋王寨村七社,農民。1990年12月因犯搶劫罪被甘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1999年12月刑滿釋放。現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11月9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付紅林(又名付宏林),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高中文化,家住甘州區上秦鎮王家墩村一社,現租住甘州區金安新村秋爽園2號樓1-502室,無業。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10月15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小鋼(又名王剛),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高中文化,家住甘州區東湖小區17號樓3-402室,無業。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11月6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逮捕。現羈押於甘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新軍,甘肅金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韓立兵(又名韓立斌),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小學文化,家住甘州區梁家墩鎮清涼寺村二社,農民。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11月5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牛海兵(又名牛海),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小學文化,家住甘州區西環路8號,無業。1999年9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甘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01年3月刑滿釋放。現因涉嫌賭博罪於2007年10月30日被甘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取保候審。
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檢察院以甘區檢刑訴字(2008)第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虎、曹娟娟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曹虎、張兆東、邵興雷、劉世磊、高應鋒、閆自鋒、曾武元、曹殿凱、李文、付紅林、王小鋼、韓立兵、牛海兵犯賭博罪,於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甘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濤、韓健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虎及其辯護人金紅萬、劉世磊及其辯護人陳強、曾武元及其辯護人陳婭萍、閆自鋒及其辯護人李雲、王小鋼及其辯護人張新軍,被告人曹娟娟、張兆東、邵興雷、高應鋒、曹殿凱、李文、付紅林、韓立兵、牛海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07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邢建民(在逃)、劉世磊、曾武元、曹虎等夥同他人,多次聚集數十人進行賭博,且賭資數額巨大,致使曹虎欠下20餘萬元賭債。在無力償還欠債的情況下,被告人曹虎用自己飼養的黃牛抵頂張兆東、邵興雷、劉世磊、曾武元等人的借款。2007年7月14日,被告人曹虎與劉世磊籤訂了用125頭牛抵頂26萬元借款的「協議書」,同時籤訂了「寄養協議」,抵頂的125頭牛暫時在被告人曹虎的養牛場餵養。2007年8月25日晚,當被告人曹虎得知其牛場的牛被劉世磊、曾武元以抵頂債務為名私自分掉並趕走後,便心生以綁架人質的方法要挾返還被趕走的牛的價款之惡念。
在綁架劉世磊之子無果後,被告人曹虎於2007年8月26日上午,先後在甘州市場等地購買刀子、繩子、膠帶等作案工具,又租用被告人曹娟娟駕駛的甘G-15938號計程車,於下午14時許等候在甘州區小滿鎮王其閘村小學附近,將上學途中的曾武元之子曾亞輝(8歲)誘騙至計程車內扣押為人質,並採用恐嚇、威逼、捆綁等手段,以此威脅向曾武元索要現金8.4萬元。甘州區公安局接到報警後,於當日下午18時許在酸辣嫂酒店將被告人曹虎、曹娟娟抓獲,並將非法拘禁的人質解救。破案後追回黃牛98頭。
二、賭博罪
1、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王小鋼、劉世磊、閆自鋒、曹殿凱、曾武元、付紅林、韓立兵、李文、高應鋒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王廷國家進行賭博。
2、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王小鋼、牛海兵、閆自鋒、曹殿凱、李文、高應鋒、劉世磊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張兆宏家進行賭博。
3、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牛海兵、付紅林、劉世磊、閆自鋒、曾武元、高應鋒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曹虎養牛場進行賭博。
4、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王小鋼、付紅林、高應鋒、劉世磊、閆自鋒、曹殿凱、李文、曾武元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上秦鎮高升庵小學內養雞場進行賭博。
5、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付紅林、高應鋒、王小鋼、曾武元、韓立兵、李文、劉世磊、閆自鋒、曹殿凱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張兆宏家進行賭博。
6、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付紅林、高應鋒、王小鋼、韓立兵、劉世磊、閆自鋒、曹殿凱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張兆宏家進行賭博。
7、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劉世磊、閆自鋒、曾武元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邵興雷家進行賭博。
8、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閆自鋒、高應鋒、劉世磊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曹虎養牛場進行賭博。
9、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高應鋒、閆自鋒、劉世磊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劉世磊養豬場內進行賭博。
10、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高應鋒、劉世磊、曾武元、牛海兵、閆自鋒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曾秀萍家進行賭博。
11、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曹虎、王小鋼、付紅林、高應鋒、閆自鋒、曹殿凱、李文、曾武元、劉世磊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上秦鎮高升庵小學內養雞場進行賭博。
12、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閆自鋒、曾武元、劉世磊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邵興雷家進行賭博。
13、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曹虎、高應鋒、閆自鋒、曹殿凱、李文、韓立兵、劉世磊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上秦鎮高升庵小學內養雞場進行賭博。
14、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高應鋒、閆自鋒、曾武元、劉世磊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曾武元家進行賭博。
15、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李文、曹殿凱、付紅林、韓立兵、高應鋒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邵興雷養豬場進行賭博。
16、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曹虎、王小鋼、高應鋒、劉世磊、曹殿凱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王震家進行賭博。
17、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兆東、曹虎、高應鋒、李文夥同他人,聚集數十人在王清家進行賭博。
綜上,被告人張兆東組織參與賭博17起,被告人邵興雷組織參與賭博14起;被告人曹虎積極參與賭博16起,被告人劉世磊積極參與賭博15起,被告人高應鋒積極參與賭博15起,被告人閆自鋒積極參與賭博14起,被告人曾武元積極參與賭博9起,被告人曹殿凱積極參與賭博9起,被告人李文積極參與賭博8起,被告人付紅林積極參與賭博7起,被告人王小鋼積極參與賭博7起,被告人韓立兵積極參與賭博5起,被告人牛海兵積極參與賭博3起。
上述事實,各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曾亞輝的陳述,證人梁麗、楊殿成、周秀娟、吳文廣、尹天才、劉鳳香、魏漢榮、楊殿鋒、曹智、曾秀萍、張兆宏、王廷國、李軍、王建萍、王應福、梁龍、郭振海、王震、王清的證言,被告人曹虎、張兆東處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張兆東、劉世磊及證人梁麗處扣押的被告人曹虎的借條、抵押協議、寄養協議以及破案後追回的98頭黃牛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虎無視國法,欠下高額賭債無力償還,飼養的牛被迫抵債被他人趕走後,要挾被告人曾武元給付8.4萬元的牛價款,將其子曾亞輝非法扣押拘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曹娟娟在計程車被曹虎租用過程中,已從被告人曹虎與他人的電話通話中知道曹虎要以非法拘禁他人的方法索要「債務」的犯意,但曹娟娟非但不予勸阻、制止,或設法報警,而是聽任被告人曹虎的擺布,順從其指使,放任並幫助被告人曹虎非法拘禁他人行為結果的發生。在曾亞輝被拘禁後,被告人曹娟娟還幫被告人曹虎向被拘禁人親屬施加壓力,索要錢財,直至下午18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
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關於「未使用暴力、被拘禁人親屬也有過錯」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曹娟娟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認罪態度較好,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劉世磊、曹虎、高應鋒、閆自鋒、曾武元、曹殿凱、李文、付紅林、王小鋼、韓立兵、牛海兵以營利為目的,聚集數十人進行賭博活動,賭博次數多,賭資數額大,其中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組織並參與賭博,被告人劉世磊、曹虎、高應鋒、閆自鋒、曾武元、曹殿凱、李文、付紅林、王小鋼、韓立兵、牛海兵積極參與賭博,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賭博罪。
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賭博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虎犯有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應以數罪予以並罰。被告人邵興雷是在公安機關已掌握了犯罪事實及嫌疑人的情況下接電話傳喚後去刑警隊交待犯罪事實,雖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但不屬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要件,其辨稱「應認定為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在賭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兆東、邵興雷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
被告人劉世磊、曹虎、高應鋒、閆自鋒、曾武元、曹殿凱、李文、付紅林、王小鋼、韓立兵、牛海兵系從犯,應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均能在案發後如實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在庭審中均表示認罪,接受裁判,具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世磊、曾武元、閆自鋒、王小鋼的辯護人的上述辯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張兆東、高應鋒、曹殿凱、李文、韓立兵、牛海兵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系自首,應從輕處罰。
據此,本院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打擊刑事犯罪,對被告人曹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曹娟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對被告人張兆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
對被告人邵興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條;對被告人劉世磊、閆自鋒、曾武元、付紅林、王小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對被告人高應鋒、曹殿凱、李文、韓立兵、牛海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虎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總和刑期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 2010年2月26日止。罰金一萬五千元於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曹娟娟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張兆東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二萬元於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邵興雷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五、被告人劉世磊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一萬五千元於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曾武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一萬三千元於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七、被告人高應鋒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一萬元於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八、被告人閆自鋒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九、被告人曹殿凱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八千元於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被告人李文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十一、被告人付紅林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十二、被告人王小鋼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十三、被告人韓立兵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八千元;
十四、被告人牛海兵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六千元於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五、隨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提箱1隻、刀子3把、手機1個、移動手機卡2張、斧頭1把、繩子2根、膠帶1卷,撲克牌20副、骰子12板依法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