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縣龍林鄉榆坪村苟方元聚眾鬥毆罪案警示錄(轉載)

2020-12-26 王總的vlog

公訴機關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苟方元,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於甘肅省禮縣,漢族,中專文化,系衡陽市財經網絡工程學校學生,家住甘肅省禮縣龍林鄉榆坪村一組96號。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衡陽市珠暉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朱鈞麟,曾用名朱麟松,綽號「老來」,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山市,漢族,中專文化,系衡陽市財經網絡工程學校學生,家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山市嶺南鎮古樟村古樟屯121號。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衡陽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馬輝軍,衡陽市珠暉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甄永強,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於甘肅省禮縣,漢族,中專文化,系衡陽市財經網絡工程學校學生,家住甘肅省禮縣龍林鄉榆坪村二組147號。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衡陽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譚玉輝,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山市,壯族,中專文化,系衡陽市財經網絡工程學校學生,家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山市嶺南鎮古城村13組22號。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衡陽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檢察院以湘衡珠檢刑訴字(2009)第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苟方元、朱鈞麟、甄永強、譚玉輝犯聚眾鬥毆罪,於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東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鄧傳暉、人民陪審員周清明參加的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因被告人朱鈞麟未成年)進行了審理。書記員王鶯擔任記錄。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鍾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苟方元、被告人朱鈞麟及其辯護人馬輝軍、被告人甄永強、被告人譚玉輝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中午,衡陽市財經網絡工程學校甘肅籍學生張富生生日,被告人苟方元、甄永強等甘肅籍學生均在一起喝酒。返校後,因該校女生何美玲與被告人朱鈞麟講了幾句話,被告人苟方元認為是調戲其女友,就找朱的麻煩,並用啤酒瓶去砸,被扯開。被告人朱鈞麟回到宿舍後,心中非常氣憤,以甘肅人欺負廣西人為由,糾集被告人譚玉輝、覃果、廖元同等廣西學生去找被告人苟方元,苟方元仗著甘肅人多,講要打死廣西人,雙方約定去市珠暉區的飛機坪。

被告人苟方元帶一根鐵笛,被告人甄永強帶一把長刀與其他十多個甘肅人趕到飛機坪。被告人苟方元上前踢了覃果一腳,雙方即對打起來,被告人甄永強拿刀向被告人朱鈞麟砍來,被告人譚玉輝即上前用刀擋了下來,被告人甄永強又用刀砍來,被告人朱鈞麟用刀去擋,刀滑至甄永強的手上,將其兩個手指砍斷,經法醫鑑定為輕傷。其他正在打鬥的人員見被告人甄永強倒地後即停止打鬥,均逃走。整個打鬥過程共造成一個輕傷,四個輕微傷。案發後,就被告人甄永強的傷情,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了協議。

上述事實,四被告人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另有同案人覃果、廖元同、楊虎龍的供述,證人證言,法醫鑑定報告以及四被告人的戶籍材料和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苟方元、朱均麟無視國家法律,為洩私憤,糾集眾人聚眾持械進行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系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甄永強、譚玉輝積極參與鬥毆,系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聚眾鬥毆罪罪名及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鈞麟案發時未成年,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

鑑於四被告人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苟方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㈣項;對被告人朱鈞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㈣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對被告人甄永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㈣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對被告人譚玉輝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㈣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四被告人均共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苟方元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朱鈞麟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甄永強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四、被告人譚玉輝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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