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海祥,男,1946年1月23日生,漢族,農民,住汝城縣三星鎮秀溪村一組,系被害人胡逢源的父親。(未到庭)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師會,女,1954年10月2日生,漢族,農民,住汝城縣三星鎮秀溪村一組,系被害人胡逢源的母親。(未到庭)
委託代理人胡右源,男,1982年9月25日生,漢族,農民,系原告人胡海祥、孫師會的兒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歐陽大雄(又名歐大雄,綽號「小孩子」),男,1981年2月8日生,湖南省汝城縣人,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汝城縣三星鎮西黃村十二組。因犯搶劫罪、盜竊罪,1998年9月11日被汝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現又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09年4月20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執行逮捕。現押於汝城縣看守所。
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汝檢刑訴[2009]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陽大雄犯聚眾鬥毆罪,於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海祥、孫師會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歐陽大雄賠償經濟損失,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範佳文擔任審判長,助理審判員彭丁聰、人民陪審員何儉松組成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書記員何冬青擔任法庭記錄。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羅敏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胡右源,被告人歐陽大雄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2月份,汝城縣三星鎮秀溪村人與三星鎮西黃村人因兩村村民朱偉與歐陽五茂的摩託車發生碰撞而打架,從此兩村年青人產生矛盾。時隔不久,西黃村的同案人朱先進、歐陽進波(兩人均已判刑)、歐陽峰(現在逃)三人在秀溪村玩時,同案人歐陽峰因停放摩託車的問題與秀溪村人發生口角,秀溪村人將同案人歐陽峰打傷,經雙方協商,秀溪村人同意要求傷人者向同案人歐陽峰賠禮道歉並賠償其醫藥費,但在事後,秀溪村人未實現其承諾,從而兩村的矛盾進一步激化,雙方都聲稱見到對方的人就要打。後來的一天,西黃村的同案人朱先進與同案人歐陽峰等三人在南水村江邊組玩時看到秀溪村的年青人便打了他們。200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西黃村的同案人朱先進的父親朱要文在秀溪圩場與秀溪村的被害人胡逢源的哥哥胡右源因打牌爭位子發生糾紛並打架,當時在場的被害人胡逢源也動手打了朱要文。2007年10月23日晚,以同案人歐陽國斌、歐陽飛偉、歐陽峰(三人現均在逃)為主的西黃村人為報復秀溪村人而糾集本村的被告人歐陽大雄、同案人歐陽凱文、歐陽雪松(兩人均已判刑)、朱先進、歐陽進波、歐建科(另案處理)等十餘人等十餘人持刀、鋼水管在三星鎮至秀溪村路段攔截路過的秀溪村人,因沒有秀溪村人路過而未果。2007年10月24日下午,在得知有秀溪村人在三星鎮泉水圩場玩時,同案人歐陽國斌、歐陽飛偉再次糾集被告人歐陽大雄及同案人朱先進、歐陽凱文、歐陽雪松、歐陽進波、歐建科、歐陽峰等共十五人持刀、鋼水管等工具騎摩託車竄到三星鎮泉水圩場找秀溪村人鬥毆。在找到並砍打過程中,同案人朱先進、歐陽峰等人將秀溪村的被害人胡逢源追進就近的歐剛祥家砍傷後離去。當天18時20分,被害人胡逢源在汝城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被告人歐陽大雄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
10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歐陽大雄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海祥、孫師會因被害人胡逢源死亡的經濟損失86986元,被告人歐陽大雄對此筆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限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