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正式印發《汕頭市行政裁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從市司法局了解到,這是國內首部行政裁決領域的地方政府法規,旨在進一步規範和促進行政裁決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群益。
發揮特區立法「試驗田」作用
開展行政裁決統一立法工作
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行政裁決作為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特點,能夠有效地彌補司法資源的不足,緩解、分擔審判機關的壓力,有利於促成矛盾糾紛的快速解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為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該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國家尚無行政裁決程序的統一立法,有關行政裁決的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部委規章中,未能形成統一的制度體系,地方在開展行政裁決工作過程中普遍面臨範圍不明確、程序不規範、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在2019年底,經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確定為廣東省行政裁決示範創建城市,全面推進行政裁決示範創建工作,其中一項任務就是在行政裁決立法方面先行先試,為國家、省推進行政裁決程序制度建設探索可行做法。「我市開展行政裁決統一立法工作,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重要部署的要求,也是我市充分發揮特區立法『試驗田』作用,為行政裁決制度建設提供示範的有益嘗試」。
制定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以「清單+排除」方式確定裁決範圍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規定》共七章七十條,分總則、申請和受理、審理、調解、裁決、監督、附則。作為國內首部針對行政裁決的政府規章立法,《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圍繞當前行政裁決工作中存在的範圍不明確、程序不規範、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結合行政裁決工作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等特點開展制度創新。
「由於目前國家對行政裁決沒有統一立法,因而行政裁決的事項範圍也沒有統一規定,而是分散規定於相關法律法規中;且隨著有關制度的立改廢以及今後行政裁決工作的發展,裁決事項範圍也並非一成不變。」該負責人介紹,針對這一情況,《規定》一方面規定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行政裁決工作要求制定行政裁決事項清單,確定行政裁決範圍和裁決機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管理;另一方面作出排除規定,明確不屬於行政裁決範圍的民事糾紛類型。「通過清單制度和特定情形排除兩種方式,達到既解決裁決事項範圍的問題,又能夠兼顧制度的穩定性,確保事項範圍能夠根據現實情況動態調整」。
程序正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之一。目前實踐中,除了自然資源、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活動領域有比較詳細的裁決程序制度外,其他諸如水利、交通等眾多領域尚未建立專門的裁決程序指引。為此,《規定》將行政裁決程序分成申請受理、審理、調解、裁決若干環節,並對各個環節流程進行統一設計,努力做到具體、明確、完整,為裁決機關提供可操作的辦案遵循,實現有法可依。
明確裁決結果效力
保障結果公平公正
行政裁決書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履行,這是行政裁決能夠成為化解民事糾紛「分流閥」的重要基礎。記者了解到,為強化行政裁決快速解決矛盾糾紛這一優勢,避免行政裁決作出後因執行難而成為一紙空文,《規定》在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生效行政裁決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針對當前人民群眾對行政裁決的認知度、信任度較低,申請行政裁決意願不強的問題,《規定》緊緊圍繞行政機關在解決特定民事爭議方面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等特點進行探索,以更好地推廣此項糾紛化解方式。」該負責人表示,《規定》要求行政裁決人員原則上須具有相關行業職業資格或者兩年以上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初次從事行政裁決工作的,根據《公務員法》規定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同時《規定》還要求在當事人自願前提下,明確調解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給予裁決機關必要的調解時間,推動矛盾化解,並建立案件審理合議制度,規定裁決機關可以聽證方式進行案件審理,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以確保裁決結果公平公正。
汕頭融媒集團移動媒體中心編審
來源:汕頭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