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合作中,如果合作雙方有一方未履行合同的話,一般我們會起訴要求對方賠償,而賠償的話又涉及到了違約金和賠償金兩種,那麼賠償金和違約金有什麼區別嗎?我們又該如何理清其中的分別?今天就來聊聊這兩者有啥不一樣。
一、違約金和賠償金的定義,違約金一般指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約定履行合同,應當給予守約的另一方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一定金額的賠償,違約金一般有約定違約金或法定違約金兩種,當事雙方在籤訂合同時,相關違約金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常見的違約利息等,違約金一般是合作雙方擬定,法律一般不加幹預。
賠償金則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的一方,向受害者支付因其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財物賠償,賠償金額是合同籤訂後,在履行中因一方的違法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另一方的實際損失金額。
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責任前提,違約金的的責任前提,首先是當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和有關強制性法定,其次是當事一方的違約行為以及發生,且在合同中約定了相關違約條款或相關法規強制規定條款,方可承擔違約責任,如借款中的逾期。
賠償金的責任前提,主要指因當事一方違法、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給合同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後的懲罰和補償,常見的如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不交納社保等。
三、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確定時間,違約金是合同籤訂時的約定時間或相關合同的法定時間,也就是說,在雙方尚未履行合同時,違約金的內容和約定就已經擬定清楚。
賠償金的確定時間,主要是指合同成立後,在履行合同中或履行合同後,因履行義務不當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時,事後根據相關過錯所以造成的損失,依法強制要求違法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
四、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責任認定,違約金的責任認定,主要基於雙方合同中所約定的,常見的如約定還款日期、約定供貨日期等等,如無相關約定則不承擔違約金責任。
賠償金的責任認定,只要依據是合同當事一方因有違法行為或故意違約不當,而給合同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當然要求賠償的一方則需要提供相應的損失證據,常見的如因逾期還款造成了債權人的其他經濟損失
簡單來說就是,違約金是雙方在合作前已擬定的,舉證也較為容易的,而賠償金的話則是合作中或合作以後,因一方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但是需要舉證,常見的就像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這個首先就是造成違約,要支付違約金,但若因其未交社保而導致其無法享受工傷理賠等等,則就需要其支付相關賠償金了。#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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