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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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消息,律師曾傑表示,中信深夜道歉,稱是個別員工的違規幫笑果查詢的池子的個人信息。這種員工的違規操作,民事責任上,池子是否可以向用人單位中信索賠?相關員工以及笑果是否違法犯罪?
1.從侵權責任角度而言,主要看這種侵權行為與履職行為是否存在內在關聯。
如果銀行員工的職務身份增加了其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和危險性,其是利用得銀行的平臺完成的侵權行為,用人單位對此種行為應當預見到並應採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內部管理不善、內部監控存在漏洞導致未能避免,應當認定銀行員工的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有內在關聯,如果受害人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銀行應承擔。類似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最高法的一個公報案例,(2011)民提字第320號,證券公司員工盜賣客戶股票,證券公司賠償責任。
最高院得這種判定,就避免了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責任的無限隔離。
類似案件,還比如《2012年度上海法院涉銀行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通報》提到的俞某案,即日即客戶經理在客戶資金進入銀行後,擅自開通網銀划走資金,法院判銀行承擔責任。
2.從個人違法角度而言,銀行員工的查詢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首先,這種行為,在無合法授權下,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這裡不僅僅包括這種非法提供行為,還包括非法獲取的主體。
但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具體數額或情節。比如這種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獲利的刑事立案標準減半,比如徵信信息、財產信息只需要25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其次,如果這種行為沒達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那也屬於一種行政違法,理應受到相關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