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釋法】兄弟相殘釀悲劇

2020-12-14 澎湃新聞

【 以案釋法】兄弟相殘釀悲劇

2020-12-09 23:5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介紹:

2020年08月12日13時47分許,玉樹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義某某報警稱:其在玉樹州人民醫院急診科看到兩名傷者被送至急診科搶救,其中一名男子死亡,一名男子重傷。接報後,刑警大隊立即組織民警前往玉樹州人民醫院調查取證。經查,死者扎某,傷者巴某系父子關係,2020年8月12日中午13時許二人與犯罪嫌疑人尕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造成扎某死亡,巴某受傷。

調查與處理:

鑑於案情重大,玉樹市公安局立即成立專案組,第一時間在犯罪嫌疑人尕某家中將其抓獲歸案。經查,犯罪嫌疑人尕某與被害人扎某系親兄弟,2020年8月12日中午13時許,二人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矛盾,繼而相互廝打,期間被害人巴某系犯罪嫌疑人尕某侄子,見狀前來勸架,但犯罪嫌疑人尕某拿起放在屋內茶几上的一把單刃跳刀對扎某腹部、胸部、左腿;巴某的左腹部、左小臂、左腿部等部位連續進行捅刺,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傷。被害人扎某與巴某被送往玉樹州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傷者巴某後被送往西寧進行救治。經鑑定,死者扎某系銳器致胸壁貫通心包及左心室致臟器缺血、缺氧出現衰竭死亡。巴某系胸部開放性損傷、左側第5肋骨骨折、左側血氣胸、左肺挫傷、左上臂皮膚挫裂傷、左前臂皮膚裂傷、左下肢皮膚裂傷、左側面部皮膚裂傷,其肢體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其左側血氣胸,構成輕傷二級;其第5肋骨骨折,構成輕微傷;其面部及軀幹瘢痕形成,構成輕微傷。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尕某於2015年12月25日因犯強姦罪被囊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依法應當從重處罰。2020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尕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經玉樹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執行逮捕。2020年10月25日依法將此案移送玉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故意殺人罪侵犯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在主觀上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但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典型意義:

我國故意殺人案件中,存在一種社會關係比較特殊的案件,也就是親屬間的故意殺人。此類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當事人多為夫妻、兄弟、姐妹、妯娌、長輩與晚輩等親屬關係。故意殺人的動機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有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迷信、尋釁鬥毆及其他動機。特殊的社會關係決定了該類案件的處理,不僅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更重要是如何修復雙方受損的親屬情感,化解雙方矛盾,維持穩定的家庭關係。為了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如果整個家庭成員能夠多交流、多溝通,以他人的立場考慮事情,相互理解,這樣的悲劇就不會發生了!

來源:法制大隊

原標題:《【 以案釋法】兄弟相殘釀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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