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31 14:0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焦點:如此百萬「彩禮」要還嗎?
最近山東的徐女士被前男友告上法庭。對方要求她返還兩年戀愛期間花在她身上的近百萬元費用,而證據就是前男友這些年通過微信轉帳轉給她的每一筆「戀愛大紅包」!
徐女士今年26歲,長得高挑漂亮。幾年前,小徐在杭州打工認識了俞先生,兩人在一起相處了兩年多,但在去年10月份分了手。讓徐女士沒想到的是,一個月後男方一紙訴狀把她告上法庭,讓她歸還96萬元的「彩禮」錢。在徐女士收到的男方的轉帳中5200居多,還有六千、一萬的,最多的一次有11萬元。當愛已成往事,這96萬元還要還嗎?
熱議!如此「彩禮」是否需歸還?引發網友大討論
徐女士認為:戀愛時是甜美的,兩年多的戀愛和陪伴,自己的青春和貞潔更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徐女士認為雙方父母都沒有見過面,憑什麼把談戀愛時自願給自己的錢都算作「彩禮」,分手後竟然要都還回去?
面對倆人間的轉帳記錄,徐女士堅持認為這些是男方自願發的紅包。但俞先生則表示,諸多轉帳中有很多是女方向他要求而不是主動贈與的,那為什麼每次轉帳都會有一句示愛呢?
是贈與還是彩禮?律師如是說
彩禮是締結婚姻時男方家向女方家贈送的聘金、禮金。
戀愛中的贈與分為附條件的贈與和不附條件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不附條件的贈與,就是沒有任何條件的贈與對方財物,可以是基於喜歡,愛慕等等。
彩禮與贈與的區分,可以分為三點
一,是否是以結婚關係為目的
二,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三,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
男方主張女方返還96萬,到底基於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將這 96萬給到女方,這直接決定了雙方的糾紛適用什麼法律。如果定性是彩禮,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沒有辦理登記結婚,屬於返還的法定條件。如果定性是贈與,男方就要舉證到底是附條件的贈與還是沒有附條件的,法院也會進行審理,是否具備撤銷贈與的約定或者法定的條件。所以96萬定性不同,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審判決出結果,女方提起上訴
最終一審法院將男方交付給女方的錢定性為了彩禮和附條件的贈與。
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徐女士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彩禮款和買車款,共計86萬元。徐女士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接受。7月2號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庭前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但因雙方就調解金額沒有達成一致而調解失敗。現在二審結果處於擇期宣判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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