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及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我們的日常生活越來越離不開各種合同的籤訂,而為了效率,合同中時常會出現格式條款,而這些格式條款當中有不少是「無效的格式條款」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霸王條款」。
法妞網友諮詢:
遇到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怎麼辦?
黃學先律師解答:
霸王條款」是指由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本意是為了交易方便,不必在每次交易時都起草新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提供合同方一般應採取加粗、加下劃線等方式對涉及合同相對人利益的條款進行標註,以起到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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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學先律師補充:
我國現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新頒布的《民法典》在繼承合同法精神的基礎上,加強了合同提供方的說明義務,更強調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籤訂合同時,沒有在涉及另一方重大利益的條款上對另一方盡到告知、提醒義務,另一方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黃學先律師結語:
合同雙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確立了"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是避免"霸王"合同發生的第一步。
一定要有強烈的合同意識,在籤訂合同前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一定要先看合同條款,仔細審閱合同中的每個條款,要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