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客戶喝酒吃飯」也是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嗎?請看法院判決

2020-12-22 法律案例

作者:蔣峰

職工為了工作與客戶、其他人到酒店或臨街性餐廳聚餐,其後回家途中發生受傷的交通事故。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爭議較大。

一、本案當事人

1、上訴人(原審原告)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2、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第三人(原審第三人)曹某。

二、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新人社工通[2015]041號《關於曹某同志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

三、原告上訴請求及理由

1、依法撤銷西安鐵路運輸法院(2017)陝7102行初98號行政判決書,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撤銷新社工通[2015]04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新城區人社局承擔。

理由:

1、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上訴人註冊地在西安市,工傷認定應當由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被上訴人不是工傷認定的適格主體。被上訴人提供的市勞發[2006]71號文件中管轄的內容與《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關於管轄的規定有衝突,不能作為其有權受理職工工傷認定申請的依據。

2、被上訴人提供的《關於指定工傷認定管轄的回覆》不是加蓋公章的正式文件。西安市人社局並沒有指定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工傷認定申請的規範性文件。

3、故一審認定被上訴人對第三人的工傷認定具有管轄權是錯誤的。

4、第三人受傷的事情是在參加私人聚餐後發生了交通事故,不是工作時間,亦非上下班途中,受傷也並非從事與工作相關的事務。

綜合以上因素: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四、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五、法律事實:

1、曹某於2013年11月14日入職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從事策劃工作。

2、2014年11月14日晚,其在商洛市商州區晨光購物中心樓下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生、員工馬某某、陝西某實業有限公司員工李某某、趙某某吃完飯後,共同乘坐李某某駕駛的陝APXXXX小型車返回項目部員工宿舍。

3、約23時40分,車輛沿商州區比亞迪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沙河子橋轉彎處,因駕駛不慎車輛衝出路面翻入橋下,造成曹某等人受傷,曹某隨即被送往商洛市中心醫院救治,診斷為:1.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右小腿骨筋膜氏綜合症(早期);3.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左側大腦腳底區出血;4.下頜部多處皮裂傷;5.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4、2015年11月3日曹某向新城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新城區人社局受理後向曹某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於11月9日向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送達了[2015]第045號《西安市新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2016年5月24日新城區人社局以案件中「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這個重要依據已介入司法審查為由,作出《工傷認定時限中止通知書》。

5、後曹某向新城區人社局提交了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陝10民終191號民事判決書,新城區人社局審查案件資料後於2016年7月5日作出新人社工通[2015]045號《關於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於同年7月7日、7月11日分別送達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曹某。作出認定曹某同志為工傷的結論

6、曹某向西安市新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要求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2014年11月1日至14日期間工資3267元及拖欠工資的25%經濟補償金817元,支付申請人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7月11日8個月雙倍工資差額54436元。

7、2015年7月13日西安市新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新勞仲案字[2015]147號裁決書,裁決:曹某與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裁決書送達後,曹某不服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經一審、二審判決,現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3645號判決書已生效,該判決內容為:一、曹某與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勞動關係存續。二、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曹某……。

8、2015年5月21日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生以李某某、陝西某實業有限公司為被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生在訴訟中向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遞交「追加被告申請書」一份,在該申請書中有:「在事故發生當晚,朱某生、馬某某、曹天虎、李某某、趙某某商議工作事宜,因到吃飯時間,遂找地吃飯,邊吃邊商議。其吃飯、喝酒所談的內容為工作內容,該時間應為工作時間的延續」的文字表述。

9、該案經一審、二審,現生效的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陝10民終19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有:「2014年11月14日下午,李某某與朱某生及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職工馬某某、曹某在沙河子鎮「偉權.綜合商貿城」項目部洽談16日該項目認籌工作,至晚8點半左右還未吃飯,項目部不具備用餐條件,四人連同偉權公司員工趙某某一起到商州區晨光購物中心樓下吃飯。結合李某某的崗位性質、工作職責,可以認定李某某事故發生當晚駕車與朱某生等人吃飯以及駕車返回沙河子鎮的住所是為了某實業公司的利益,……。故應當認定李某某的行為為職務行為」的文字表述

10、陝西某實業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7年2月22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陝民申9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指令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該案正在審理中。

六、本案爭議焦點:曹某工作日晚上與其他人聚餐行為是否是工作原因?

七、評析

一、認定工傷的核心因素是工作原因,也就說「工傷與工作的關聯度」

1判斷工作原因,應符合目的解釋方法。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第一條就規定了立法目的: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為了符這個立法目的,應對工作原因作擴大性解釋。在法律條文沒有涵蓋所有具體情形的前提下,為了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應採取合情合理、相對寬範以及更有利於勞動者的認定標準。

2、判斷工作原因,應符合文義解釋方法。

工作原因說的就是與工作有關的原因。既包括本職工作原因,也包括其他工作原因。勞動者不但從事本職工作,而且也從事其他不少的臨時性安排的工作和其他補位性的工作。因特殊情況,勞動者自主決定並採取必要工作措施的情況也較普遍。工傷認定時應考慮綜合情況,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為了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

3、判斷工作原因,應採取推定的方法。

在實踐中,有些勞動者有因工受到傷害的事實。但是由於缺乏目擊證人、也沒有其他有效的證據。對於是否是工作原因確實不清楚。同時也能排除是非工作原因。對於這種情形,如果不予以認定工傷,那麼對勞動者極為不公平。從法理上,《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要合法。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證據證實不是工傷時,那麼相應的工傷認定結論就要有利於行政管理相對人(受傷職工)。換句話說,你人社局說受傷職工不是工傷,而又沒有充分的證據。此時人社局就必須作出受傷職工是工傷的結論。最高法也有相關的規定支持對「工作原因」的推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年9號)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4、判斷工作原因,應排除三種情形: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的。

如果因為以上三種情形而引發傷亡的後果,那麼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5、判斷工作原因,要包括三種情形:對於過失犯罪的;對於一般違法、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於一般性的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只要不構成故意犯罪的。

二、結合本案來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本案第三人曹某與本案中的原告之間構成勞動關係,這是工傷認定的前提。

第二個方面:本案適用的法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三個方面: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2014年十一月份考勤表曹某虎十一月十四日一欄顯示「差」字樣即意為出差。說明發生事故的當天是他的工作日。是因工外出期間。

第四個方面: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要作合理的延伸。才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第五個方面:根據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生在訴訟中向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遞交「追加被告申請書」一份,在該申請書中有:「在事故發生當晚,朱某生、馬某某、曹某虎、李某某、趙某某商議工作事宜,因到吃飯時間,遂找地吃飯,邊吃邊商議。其吃飯、喝酒所談的內容為工作內容,該時間應為工作時間的延續」的文字表述。

中國歷來講究「吃」的禮儀和重視「吃」的文化。生意場上,更是重視通過「喝酒吃飯」的方式來接近距離、來洽談生意。在酒桌上、在談笑間、在恭維聲中,主客之間談成了很多工作。這個聚餐行為,這個「喝酒吃飯」的方式,只要是為了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就應當認定為工作原因。

從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的證言和當時在場的其他人員的證言來分析,本案中的第三人曹某的聚餐行為就是工作原因。

聚餐的時間就是工作時間、聚餐的場所就是工作場所。

第六個方面:2014年11月14日晚工作餐後,返回項目部員工宿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商州大隊認定其無交通事故責任,符合條例規定的構成工傷的條件。

第七個方面:人社部發[2016]2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七條:「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的規定,本案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新城區,依據上述規定新城區人社局對第三人曹某虎的工傷認定申請具有管轄權。

第八個方面: 二審期間上訴人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陝10民再1號民事判決書,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司機李某某並非職務行為。被上訴人新城區人社局、第三人曹某均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法院認為該證據是對李某某與陝西某實業有限公司之間是否為職務行為的認定,不能證明曹某與陝西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之間是否為職務行為,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採納。

正確理解法律 ,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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