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其成立條件是什麼?

2020-12-14 法妞問答

傳統民法理論以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而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那麼,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其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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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其成立條件是什麼?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孫超律師解答: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是吸收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或諾成性是採取了兩分的方法加以規定,即一般的贈與合同原則上規定為實踐性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其理由在於,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贈與在沒有履行前就沒有實質上的約束力,等於合同沒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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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超律師解析: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二、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三、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四、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五、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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