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屬於諾成合同。
籤訂贈與合同後,贈與人享有一定的撤銷權。分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兩種情況:
1.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條件有二:
(1)贈與財產的權利移轉之前。具體而言:①贈與動產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僅能對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銷權。②贈與不動產的,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合同法》第186條)。
(2)不屬於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注意:對於「不能」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①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②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
甲公司與某希望小學籤訂贈與合同,決定捐贈給該小學價值2萬元的鋼琴兩臺,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換,不願意履行贈與合同。此時,基于贈與合同具有道德義務性質,不屬於可任意撤銷的範圍,故希望小學可以繼續請求甲公司交付鋼琴。
2.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依據《合同法》第192條,可有: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