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嚴重不良」未成年人,如何管治?

2020-12-23 騰訊網

□ 李曉亮

近日,兩個新聞可比對觀照:一是「13歲男孩欲性侵10歲女童後將其殺害 法院判賠128萬」;一是「擬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專門教育」。

看似不同新聞,之所以相提並論,是因它們都涉及對未成年人的專門處置問題。雖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特別刑法和刑罰,只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人適用。對普通民眾而言,提到未成年人法律法規,第一反應或只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而不可能想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這不怪思維定勢。畢竟,提到孩子,一般都會想到,旭日朝陽,天真爛漫,不會想到低齡重罪,少年犯。孩子因年齡和閱歷,生理、心理,都還不成熟,社會抗風險能力較低,確不大可能有成人般「破壞力」。所以,總體而言,對他們,是保護大於提防。

但,法律畢竟是兜底性的。人性都有弱點,作惡不分年齡,有些犯罪就是偶發性,難避免的。近年案例表明,在法律規定的擔責臨界點,年齡「起刑點」附近,總有人在瘋狂試探。比如上述一案,就是明證。

雖,加害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如熟悉案情的,都知這個男孩犯罪前後種種表現,確實不像「無心之過」,而是「知法犯法」,且一度「網絡直播」,強調只「13歲」,大呼冤枉,混淆視聽博同情,可見熟知「未滿14歲不負刑責」。一套操作表演,猶如公然挑釁,所以才格外讓人心寒齒冷。

「加害人被收容教養 目前已是法律框架內最嚴措施」。正因此,輿論每遇這種法律「束手無策」怪現狀,都會大呼加刑。嚴刑峻法,確實「解渴」,卻治標不治本。而且,雖可能在某些案子處理上,大快人心,但不加節制重刑主義,也會滋生新問題。一味加刑,最終體現在基層司法實踐上,可能結果與良善民願,完全相悖。

當然,不盲目加刑,不代表對「嚴重不良行為」放任不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以前「收容教養」,以後「專門教育」。都不是放任,而是專項矯治,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省級政府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

「結合實際,至少一所」,這應是硬性要求。專門教育落實情況,也該納入地方考核。此前還有未達到犯罪程度,但也「頑劣不堪」,嚴重影響正常教學的「問題少年」,甚至被家長聯名驅逐。這類孩子,其實也該有一所專門教育學校,進行接收管理。

違法犯罪,或「嚴重不良」,都該依法處置。法律之外,不放棄每一個孩子。保護好普通孩子權益不受侵害,同時讓「嚴重不良」者能得到專門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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