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邏輯句法理論認為,假對象句子可翻譯為句法句子,分析性的句法句子不涉及言語之外的對象,這樣,看似表述某種知識的假對象句子就被取消了。形上學命題多是看似表述某種知識,卻無證實可能的假對象句子,因此,卡爾納普拒斥作為知識形態的形上學。為挽救形上學危機,馮友蘭對邏輯句法理論進行了批判:(一)「翻譯」問題。假對象句子與句法句子間的翻譯並非一貫,而是分三種情況,「同義」的句子可相互翻譯和取消,「等義」的句子可相互翻譯,但翻譯不能取消原句子,「既不同義又不等義」的句子不能相互翻譯和取消;(二)「指稱」問題。假對象句子與句法句子在言語之外都有指稱對象,前者的對象是共相,後者的對象是第一層次的語言。實際上,假對象句和句法句子指稱對象是否存在,是馮先生與卡爾納普的根本分歧。從新理學角度看,這些指稱對象存在,馮先生的批判確有道理,但邏輯句法理論也並不因此被完全否定。
關鍵詞:馮友蘭;邏輯句法理論;形上學;卡爾納普;新理學
20世紀20年代以來,維也納學派以可證實性為標準,將不具備經驗與原則上證實性的形上學命題視為無意義命題。為揭示形上學命題的似是而非,卡爾納普(R.Carnap)在1934年提出了語言的邏輯句法理論,主張將形上學命題之類的假對象句子翻譯為分析性的句法句子,以此澄清其看似能表述某種知識的迷惑性。此後,奎因(W.V.O.Quine)批評卡爾納普使用語義規則來解釋「分析性」,並藉助一階邏輯的量詞理論凸顯關於本體論的承諾,以此維護形上學。奎因對卡爾納普的批判得到了西方哲學界的廣泛認可,如克裡普克(S.Kripke)從名詞意義的不同解釋的角度,普特南(H.Putnam)以「意向性」為切入點,否定了名詞意義與指稱對象之間一一對應的關係。此外,亞布洛(S.Yablo)、凱利(M.Al-spector-Kelly)與查爾莫斯(D.Chalmers)都不同程度地肯定了奎因對卡爾納普的批判,及其在廣義的自然主義框架下對本體論合法性的辯護。
與奎因從否定「分析-綜合」的區分出發來批判卡爾納普不同,馮友蘭是在肯定「分析-綜合」的區分的前提下,對卡爾納普的邏輯句法理論展開批判,以維護形上學作為一種知識形態的合法性。這樣,以卡爾納普為起點,在挽救形上學的問題上,馮先生走了一條有別於西方分析哲學的道路。那麼,馮先生是如何批判邏輯句法理論的?他的批判又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一、卡爾納普的邏輯句法理論
在探討馮先生的批判之前,有必要對邏輯句法理論進行簡要說明。大體上,邏輯句法理論是一種關於語言的形式理論,它不涉及語言所表達的內容,而是藉助形成規則與變形規則來建構說話的規則系統。比如,某一語言系統的「形成規則」,決定了該系統中句子如何由各種不同的符號構造出來;「變形規則」規定了如何將給定的句子變形為其他的句子。那麼,邏輯句法理論如何澄清形上學命題在表述知識方面的迷惑性呢?
在此,卡爾納普區分了三種句子,如下表:
卡爾納普認為,真對象句子涉及的是言語之外的對象,句法句子涉及的是語言表達的形式,假對象句子介乎兩者之間,在形式上類似真對象句子,在內容上卻等同於句法句子。比如,在「玫瑰花」的例句中,句子1a指稱的是作為實際對象的玫瑰花,屬於真對象句子;句子1c的指稱對象並非玫瑰花,而是「玫瑰花」這個詞,句子1c僅涉及語言表達的形式,屬於句法句子。句子1b在形式上和句子1a有相同主語,看似也指稱玫瑰花,但從內容上看,它卻不能使人獲得有關玫瑰花的知識,反而僅通過考察「玫瑰花」這個詞就可知它是一個事物詞,無需觀察任何玫瑰花,即可知句子1b為真。可見,句子1b是介乎句子1a和1c之間的假對象句子。在邏輯句法理論中,假對象句子是說話的實質方式的句子,句法句子是說話的形式方式的句子。假對象句子在表述知識方面的迷惑性,正在於混淆了說話的實質方式與形式方式。對此,卡爾納普表示:
這種實質方式的使用經常導致混亂和無謂的哲學爭論,這種混亂和爭論是能夠通過把這些爭論的論題翻譯成為形式的方式來解決的。
如何將說話的實質方式的假對象句子,翻譯為說話的形式方式的句法句子呢?例如,句子3b「這本書是講非洲的」與句子3a「A先生訪問了非洲」雖在形式上類似,但卻有原則性的區別:「句子3a對非洲有所斷定。句子3b,是相類似的,似乎對非洲有所斷定,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在那本書裡,所論述的並不是非洲的一種性質,因為一個人可以知道有關非洲的一切事情,而對那本書卻毫無所知。包含在這本書裡的僅僅是『非洲』這個詞的一種性質。
另一方面,非洲確有一個性質,即它曾A先生所訪問過。」也就是說,句子3b看似斷定的是非洲,實際上斷定的是「非洲」這個詞,因而可將句子3b「這本書是講非洲的」翻譯為句子3c「這本書含有『非洲』這個詞」。通過將句子3b實質性的語言表達翻譯為說話的形式方式,人們可知句子3b不能提供關於非洲的知識,以此可消除假對象句子在知識表述上的迷惑性。由此,句子2b「第一篇演講是論述形上學的」,可翻譯為句子2c「第一篇演講含有『形上學』這個詞」;句子4b「昏星和晨星是同一的」,可翻譯為句子4c「『昏星』這個詞和『晨星』這個詞是同義詞」。同樣,翻譯取消了句子2b、4b關於形上學、昏星、晨星的似是而非的知識表述。
在形上學中,命題的表徵能力源於其與事態、事實之間的鏡像關係。也就是說,形上學命題表述了關於某事態、事實的知識。實際上,形上學命題只是看上去是在談論某些對象,似乎是能夠給予人們客觀知識的綜合命題,但這些命題往往不具備經驗上和原則上的可證實性,因而可以通過變形規則將其翻譯為純形式的分析命題。這樣,通過邏輯句法理論的翻譯,可以清除形上學命題在知識表述上的似是而非,因此,作為知識形態的形上學也隨之消解。
進一步看,說話的實質方式與形式方式的混淆之所以常引起哲學爭論,是因為在於所說句子的語言表達形式不完備,即未提示出句子所適用的語言框架。對此,卡爾納普以數的定義為例來說明:
假定兩個哲學家進行爭論,一方斷言:「數是類的類」;而另一方則斷言:「不對,數是原始的對象,獨立的元素」。他們可能對於數究竟是什麼的問題進行無休止的哲學辯論。但這樣做,他們永遠不能達到一致。
以語言框架為基礎,卡爾納普做出了「內問題」與「外問題」區分,「內問題」是在某一語言框架下談某對象的問題,「外問題」則是超乎語言框架來談某對象問題。也就是說,任何形上學問題都是外問題,是關於語言用法的實踐問題。就「什麼是數」而言,這個問題屬於超乎語言框架的外問題,兩種關於數的定義都沒有提示出它們所適用的語言框架,因而兩種定義都不完備,容易引發爭論。為解決關於數是什麼的爭論,卡爾納普先將兩個定義翻譯為句法句子,第一個定義斷定的是「數字的表達是第二級的類表達」,第二個斷定的是「數字的表達不是類的表達,而是初級的表達」,進而,他提示出適用於兩個定義的語言框架:在皮亞諾(G.Peano)的語言框架中,數字的表達是初級的表達,而在羅素(BRussell)的語言框架中,數字的表達是第二級的類表達。在明確句子所適用的語言框架後,這兩種數的定義都為真,且彼此相容,相關的哲學爭論隨之消解。
可見,邏輯句法理論旨在將假對象句子翻譯為句法句子,以分析性的句法句子澄清假對象句子似是而非的知識表述。進而,假對象句子引發哲學爭論的原因及其解決之道,在於語言框架的缺乏與提示。因此,卡爾納普主張藉助語言框架的選擇使形上學問題由「外問題」轉換為「內問題」,這樣,可以消解語言的誤用以及由此引發的種種無意義的爭論。
二、馮友蘭對卡爾納普的批判
邏輯句法理論的創立,為卡爾納普及維也納學派拒斥形上學提供了有力武器。馮友蘭在肯定他們拒斥形上學功績的同時,也對邏輯句法理論進行了批判。
邏輯句法理論所拒斥的形上學,是知識形態的形上學,即馮先生所謂的「壞底科學」。為此,邏輯句法理論將假對象句子翻譯為句法句子,以句法句子取消假對象句子在知識表述上的似是而非。可見,翻譯是邏輯句法理論拒斥形上學的關鍵環節。在卡爾納普處,任何假對象句子都可以翻譯為句法句子,且翻譯可以取消原句子。然而,馮先生認為,假對象句子與句法句子之間的翻譯並非一貫,而是分為三種情況:
等義者可以互相翻譯,但翻譯後原語句並不因翻譯而取消。同義者可以互相翻譯。翻譯後原語句亦可因翻譯而取消。既不同義又不等義者,不能互相翻譯。
與卡爾納普類似,馮先生承認存在假對象句子與句法句子相互翻譯,且翻譯可以取消原句子的情況,但與卡爾納普不同的是,馮先生認為這僅局限於假對象句子與句法句子「同義」的情況。以句子4b「昏星和晨星是同一的」為例,因為昏星與晨星指稱的是同一個星,所以作為名詞的「昏星」和「晨星」是同義詞,此即句子4c「『昏星』這個詞和『晨星』這個詞是同義詞」。可見,句子4b可以翻譯為句子4c,且翻譯可以取消句子4b。按馮先生的說法,「這兩個語句是可以互相替代底,說了這一句,不必再說那一句,並沒有少說甚麼。」在此,馮先生將句子間的相互翻譯和取消限定於同義情況,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邏輯句法理論藉助翻譯來取消所有假對象句子的嘗試,同時,也為他辨析出句子翻譯的其他情況留下了理論空間。馮先生指出,在同義翻譯之外,還存在「等義」翻譯與「既不同義又不等義」翻譯的情況:
(一)「等義」翻譯。以句子1b「玫瑰花是一個事物」為例,如果1b為真,那麼1c「『玫瑰花』這個詞是一個事物詞」為真,同樣地,如果1c為真,那麼1b也為真,兩個句子屬於真值相同的等義句子,可以相互翻譯。不過,這兩個句子卻不能互相取消。在馮先生看來,句子1b是析理的句子,在分析玫瑰之所以為玫瑰者時,可知其蘊含物之所以為物者,故可說玫瑰花是一個事物;句子1c是辨名的句子,我們辨別「玫瑰」這個詞,可知其屬於事物詞的類別,故可說「玫瑰花」這個詞是一個事物詞。在此,可由玫瑰花是一個事物,推出「玫瑰花」是一個事物詞,不能由「玫瑰花」是一事物詞,反推出玫瑰花是一事物。也就是說,句子1c只說到「玫瑰花」是一個事物詞,不能由此推出玫瑰花是一個事物,即句子1b。因此,句子1c與1b之間雖能互相翻譯,卻不能互相取消。
(二)「既不同義又不等義」翻譯。以句子2b與2c為例,按照邏輯句法理論,句子2b「第一篇演講是論述形上學的」可翻譯為句子2c「第一篇演講含有『形上學』這個詞」,翻譯後句子2b可被句子2c取消。馮先生認為,這兩個句子不同義也不等義,不能相互翻譯和取消,因為「包括『形上學』之名底講演,並不一定是一個形上學底講演。一個人說個笑話,其中也可以包括『形上學』之名。」在此,馮先生從「演講」內容的角度,對句子2b與句子2c做出區分,句子2b「演講」的內容是形上學,而句子2c所「演講」的不一定是形上學。同樣,就句子3c而言,「含有『非洲』這個詞」的書不一定是講非洲的書,因而,句子3c和句子3b「這本書是講非洲的」之間不能相互翻譯和取消。在馮先生看來,若可以互相翻譯和取消,那麼,卡爾納普的書也應因包含「非洲」之名,而成為一本講非洲的地理書。
至此,馮先生辨析了邏輯句法理論中翻譯的不同情況,否認了所有假對象句子都能被句法句子翻譯和取消。某種程度上,這為形上學命題的合法性提供了方法論層面的保障。
追本溯源,馮先生反對翻譯可以取消所有假對象句子,原因在於他認為假對象句子不是似有所指的句子,而是實有所指的句子。也就是說,馮先生與卡爾納普在翻譯問題上的分歧,源於句子的指稱問題。與卡爾納普不同,馮先生主張假對象句子和句法句子都有言語之外的指稱對象:
(一)假對象句子在言語之外有指稱對象。以數的定義為例,卡爾納普強調人們只能在某種語言框架下才能確定數是什麼,不能憑空追問數本身。對此,馮先生表示異議。在他看來,儘管不同的數學系統關於數的定義不同,但仍可追問什麼是數。因為雖然定義不同,但哲學家們所談及的數必定存在共同點,這個共同點正是數之所以為數者。按卡爾納普的術語,馮先生承認作為形上學外問題的數本質、共相之類對象的存在。某種程度上,邏輯句法理論在取消諸如本質、共相等對象方面,存在著不足。形上學命題實質性的表達方式常使人引發對事物本質的追問,對此,卡爾納普坦言,「我不知道這樣的一些問題如何能被譯為形式的方式,或者說能被譯為任何其他明確的和清楚的方式。」這表明,邏輯句法理論不能完全取消對事物本質的追問,只是迴避了這一問題。馮先生抓住了這一點,他主張假對象句子在言語之外有指稱對象,但不是經驗對象,而是諸如「數」「事物」等共相。
(二)句法句子在言語之外有指稱對象。從語言層次的角度看,假對象句子屬於第一層次的語言,句法句子屬於第二層次的語言。在第一層次的語言中,句子1b「玫瑰花是一個事物」以「玫瑰花」這個詞指稱玫瑰花,被指稱的玫瑰花是語言外的客觀對象;在第二層次的語言中,句子1c「『玫瑰花』這個詞是一個事物詞」用「『玫瑰花』這個詞」這一名詞指稱「『玫瑰花』這個詞」,被指稱的「『玫瑰花』這個詞」相對於第二層次的語言來說,也是客觀對象。由此,馮先生通過區分語言層次判斷出句法句子的指稱對象是第一層次的語言,反駁了句法句子在言語之外沒有指稱對象的看法。一定程度上,這一反駁擊中了邏輯句法理論的要害,因為句法句子若要通過翻譯澄清假對象句子在知識表述上的似是而非,那麼句法句子在言語之外就不能有指稱對象。在此,馮先生辨析出了句法句子的指稱對象,無疑坐實了並非所有假對象句子都能因翻譯而被句法句子取消的主張。可見,揭示句法句子的指稱對象,為馮先生批判邏輯句法理論加了砝碼。
對於邏輯句法理論,馮先生從「翻譯」與「指稱」入手展開分析和辯駁,可謂慧眼獨具。不過,馮先生在敘述卡爾納普關於「形上學」的例句時,加上了句子2a「第一講是形上學」,但卡爾納普的例句只有句子2b和2c,沒有句子2a,這是馮先生細節上的一個小錯誤。總體上看,雖有瑕疵,但不影響他對邏輯句法理論的批判。馮先生的批判固然深入,那麼,是否能駁倒邏輯句法理論呢?
三、馮友蘭批判的合理性及其限度
馮先生的批判能否駁倒邏輯句法理論的問題,其實是他的批判是否具有合理性,或者在什麼情況下具有合理性的問題。邏輯句法理論的創立與維也納學派對形上學的理解密切相關,因此反思馮先生批判的合理性,有必要先考察馮先生與西方哲學家在形上學方面的差異。
從命題形式的角度看,形上學命題與科學命題都是綜合命題,按洪謙的說法,維也納學派以可證實性為標準,將具有經驗上證實可能性的科學命題,視為有真有假的有意義命題,而不具有經驗和原則上證實可能性的形上學命題,則是一種無法判定真假的無意義命題。對此,卡爾納普表示:
形上學者的命題是不可被證實的,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事情;因為如果他們要使它們成為可被證實的話,那末關於他們的學說的結論的真或假之判定就得要依靠經驗,從而就屬於經驗科學的領域了。但這個後果,他們是想避免的,因為他們自命傳授一種比經驗科學有著更高水平的知識。這樣,他們就不得不把它們的命題和經驗兩者之間的一切關係割斷,而這樣一來,他們就把他們的命題的任何意義都剝奪掉了。
可見,卡爾納普與維也納學派理解的形上學是以綜合命題為形式,但不具備可證實性的學問,這種學問不能表述客觀知識,因為知識內容的真必須能夠獲得經驗上的證實,形上學命題不具備證實性,不能成為客觀知識的載體。這樣看來,形上學作為一種知識形態是有缺陷的。所以,卡爾納普創立邏輯句法理論,旨在拒斥知識形態的形上學。值得注意的是,奎因在本體論上強調「何物存在不依賴人們對語言的使用,但是人們說何物存在,則依賴其對語言的使用」,按王路的說法,奎因以一階邏輯的量詞理論來刻畫關於本體論的種種承諾,使本體論進入了語用層面。某種程度上,本體論的語用化,弱化了形上學作為一種客觀知識的可能性。可見,卡爾納普和奎因雖在「分析性」問題上態度不一,但在消解或弱化形上學的知識形態方面可謂殊途同歸。
20世紀以來,西方哲學家藉助現代邏輯方法消解或弱化形上學的知識形態,馮先生則堅信知識形態的形上學不可摧毀。這是他與卡爾納普、奎因的不同之處,也是他致力於批判邏輯句法理論的根本原因。為建構新的知識形態的形上學,馮先生跳出了只能以綜合命題建構形上學的限定,主張以分析命題進行建構。對此,他表示:
將來底新底形上學,必與西洋的舊形上學,不大相同。它須是「不著實際」底,它所講底須是不著形象,超乎形象底。新底形上學,須是對於實際無所肯定底,須是對於實際,雖說了些話,而實是沒有積極地說什麼底。不過在西洋哲學史裡,沒有這一種底形上學傳統。西洋哲學家,不容易了解,雖說而沒有積極地說什麼底「廢話」,怎樣能構成形上學。
馮先生認識到以綜合命題建構形上學是西方哲學的底線,若維持這一底線,形上學就不能通過可證實性的檢驗,其或是遭到邏輯句法理論的直接拒斥,或是成為具有語用色彩的本體論承諾,作為結果,知識形態的形上學即被消解或弱化。馮先生認為,建構新的知識形態的形上學,需要放棄綜合命題,採用分析命題。鑑於西方哲學沒有以分析命題建構形上學的傳統,故此,需要引入中國哲學,「在中國哲學史中,先秦的道家,魏晉的玄學,唐代的禪宗,恰好造成了這一種傳統」。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莊子的「無有無名」,文益禪師的「僧問:『如何是曹源一滴水?』師云:『是曹源一滴水。』」等,都是分析命題,它們不僅在推演方面實現了形式化,而且「道」、「名」、「曹源一滴水」等核心概念,也都是形式化了的共相。承認分析命題指稱的共相的存在,是馮先生與維也納學派在分析命題上的差異,也是分析命題能夠建構知識形態的形上學的原因。對此,馮先生表示:
照維也納學派的此一種說法,分析命題是一種命題,其是真靠其中所包括底符號的定義。
照我們的看法,若沒有理,就不能有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分析命題。
理是永恆底,所以分析命題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我們若用這個回答,我們就需承認有永恆底理。
在馮先生看來,維也納學派將分析命題的真歸為約定論,如「或者有些馬是白底,或者無馬是白底」命題,我們可從「或者」這個符號的定義來判斷這個命題的真,無需實際觀察馬的顏色。不過,這種約定論面臨著困難,以涵蘊關係為例,「『如果……則』所表示底關係,就是涵蘊的關係。有涵蘊的關係,必有涵蘊之所以為涵蘊者,這就是涵蘊之理。人對於此理底知識,是涵蘊之概念。」可見,符號雖可以人為約定,但符號總是有所指稱,符號所指稱的對象,如涵蘊之理,是不能人為約定的。就此,馮先生認為維也納學派的邏輯分析法關注於概念分析,是一種辨名的方法,而他主張邏輯分析法的功能在於「析理」,即揭示分析命題所涵蘊的理,即共相,這是分析命題表述客觀知識的依據。按馮先生的說法,「分析命題對於事實無所肯定,其所與我們的知識是形式底知識」。因此,基於辨名析理的分析命題,馮先生可以建構知識形態的形上學,「新理學就是受這種傳統的啟示,利用現代新邏輯學對於形上學底批評,以成立一個完全『不著實際』底形上學。
大體上,新理學由四組命題構成:
(一)凡事物必都是某種事物,某種事物是某種事物,必有某種事物之所以為某種事物者,即「有物必有則」;
(二)事物必存在,存在底事物必都能存在,能存在底事物必都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即「有理必有氣」;
(三)事物的存在都是其氣實現某理的流行,所有流行的總體是道體,即「無極而太極」;
(四)所有的存在的總體是大全,大全是一切的存在,即「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在新理學中,馮先生吸收維也納學派的邏輯分析方法以強化中國哲學的「辨名」能力,同時,引入中國哲學的「析理」因素,將「理」、「道」、「無」等中國哲學本體概念改造為分析性的形式,以此凸顯共相的存在。可見,新理學是以分析命題為架構的知識形態的形上學,它所提供的不是經驗知識,而是關於共相的知識。
返回到邏輯句法理論,馮先生的批判以新理學為依據。比如,卡爾納普主張句法句子可以翻譯並取消所有假對象句子,馮先生辨析出假對象句子與句法句子之間存在「等義」、「同義」與「既不同義又不等義」三種情況,得出並非所有的假對象句子都能被句法句子所翻譯和取消的結論。進而,他將此論斷歸因於兩種句子各有指稱對象,其中,假對象句子的指稱對象是共相。胡軍、鄭家棟認為新理學「承認共相世界或理世界的實有」,是「關於抽象的、一般的理即共相的學問」。也就是說,承認共相的存在,是作為知識形態形上學的新理學的立論基礎。馮先生以共相為假對象句子的指稱對象,以此反駁卡爾納普關於假對象句子是似有所指的論斷,這是馮先生以新理學為依據批判邏輯句法理論的明證。可見,邏輯句法理論中「翻譯」與「指稱」的失效,與馮先生的新理學立場關係密切。故此,從新理學角度看,馮先生對邏輯句法理論的批判具有合理性。
不過,來自新理學的批判雖有道理,但不能完全否定邏輯句法理論。比如,句子3b「這本書是講非洲的」是假對象句子,僅憑這個句子,我們不能獲得關於非洲的任何知識,對沒有獲得相關知識的我們而言,讀句子3b的效果只相當於知道了「非洲」這個詞。此時,句子3b「這本書是講非洲的」對我們而言,等同於句子3c「這本書含有『非洲』這個詞」。按此思路,所有假對象句子都可被句法句子翻譯和取消。可見,邏輯句法理論是自洽的。其實,卡爾納普的邏輯分析僅限於句子的形式,不涉及句子之外的對象,而馮先生的邏輯分析則注重句子的內容,比如強調含有「非洲」這個詞的書,不一定是講非洲的地理書,因而主張句子3b與3c之間不能互相翻譯和取消。馮先生的批判從對句子形式的分析轉向對句子內容的分析,特別是強調假對象句子以共相為指稱對象,實際上,這已超出卡爾納普僅對句子形式進行邏輯分析的邊界。在新理學語境中,馮先生的批判有合理性,但跳出新理學背景,回到卡爾納普的立場,他的批判便不能駁倒邏輯句法理論。因此,新理學既是馮先生批判邏輯句法理論的合理性來源,又是其限度所在。
四、餘論
對於邏輯分析能否取消形上學,創立邏輯句法理論的卡爾納普,主張藉助邏輯分析拒斥知識形態的形上學,將其歸於情感表達的藝術領域。奎因雖對卡爾納普有所批判,但他主張藉助量詞理論揭示不同語境下的本體論承諾,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形上學的知識地位。與卡爾納普和奎因不同,馮先生不贊成取消或弱化形上學的知識形態,他借力中國哲學突破西方傳統形上學,以分析命題建構新的知識形態的形上學,即新理學。這種新形上學若要成立,必須回應邏輯句法理論對形上學的批判。因此,馮先生在1946年出版的《新知言》中,批判了邏輯句法理論的「翻譯」與「指稱」問題。這一批判雖有道理,但僅限於新理學語境,不能以此完全否定邏輯句法理論。
20世紀以來,以西釋中的「反向格義」成為中國哲學研究的主流形態。在這一趨勢下,實用主義、新實在論、馬克思主義、現象學、直覺主義、解釋學、政治哲學、生態哲學等,成為詮釋、重構中國哲學的依據。不可否認,「反向格義」是推動中西哲學對話、融合的有效途徑,此外,如何從中國哲學的立場、角度,來反思西方哲學面臨的問題,亦是中國哲學現代建構的題中之義。在此背景下,馮先生對邏輯句法理論的批判,在挽救當時的形上學危機的同時,彰顯了融合中西哲學優長的新理學,推動了中國哲學的現代化、國際化。受馮先生的啟示,在中西哲學對話與會通更加緊密的21世紀,如何在深入推進以西釋中的同時,發揮中國哲學的特質與優勢,以回應當前西方哲學的問題,無疑是當代中國哲學家們不可迴避的時代使命。
本文選自《自然辯證法研究》第36卷第10期
系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第 65 批面上資助項目「邏輯方法與中國傳統哲學的現代建構研究」( 2019M650109)基金項目
作者簡介: 代玉民( 1989—) ,河北涿州人,哲學博士,南京大學哲學系助理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 中國哲學。
編輯 / 王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