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2 09: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回顧:2020年4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縣城區中心街路北經營的土產雜品店的店外,未經批准佔道經營,立即對其進行查處。經現場檢查,當事人為擴大經營面積,將土產雜品等放置在店外門前人行道上,屬於超出門、窗進行店外佔道經營,佔道經營面積為4平方米。執法人員當即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要求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調查處理。2020年4月14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調查,同日,案件調查終結。
法律連結:本案當事人佔用店外人行道進行經營,該行為違反了《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牆擺賣商品及從事維修、清洗等其他經營行為」。根據《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應予處罰。
處理結果:本案當事人超出門窗進行店外佔道經營,佔道面積為4平方米。當事人被查處後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並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我局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百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根據《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百元整的行政處罰。
城管提醒: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以及製作、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自覺維護市容環境的衛生整潔,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佔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規定,共同打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和市容秩序。
原標題:《【法治嘉祥】以案釋法 | 店外經營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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