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決定認為加收滯納金以稅費本金一倍為限

2021-01-10 胡曉鋒律師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20)遼10行終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麗娜。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

上訴人劉麗娜因被上訴人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及被上訴人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行政複議決定一案,不服燈塔市人民法院(2019)遼1081行初117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大連騰達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與遼陽建築裝飾材料市場服務中心、遼陽建築裝飾材料大市場工程指揮部、大連蔚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叢燕青欠款糾紛一案,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1月16日作出(2004)遼陽民三合初字第87號民事調解書,內容如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2005年6月30日前,被告一次性償還原告欠款本金39,814,096.8元人民幣及利息(利息從2004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如逾期履行上述還款義務,自2005年7月1日起,每天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利率標準承擔滯納金,至欠款付清為止。二、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清收欠款經濟補償費85萬元人民幣,於2005年6月30日前付清。三、被告遼陽建築裝飾材料大市場服務中心、遼陽建築裝飾材料大市場工程指揮部、大連蔚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叢燕青對上述欠款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四、被告遼陽建築裝飾材料大市場服務中心及大連蔚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擬共同出資設立新的遼陽建築裝飾材料大市場項目公司,如遼陽建築裝飾材料大市場二期工程(遼陽建材家居市場)項目的土地證,房屋銷售許可等手續落至新的項目公司名下,且該公司自有資產足以償還被告欠原告的全部債務,在滿足上述條件前提下,原、被告各方及新的項目公司籤訂主體變更補充協議,將還款義務主體變更為新的項目公司。五、訴訟費用(含保全費)453,082元由原告大連騰達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擔。

楊玉輝、繆陽、呂娜、劉麗娜與遼陽市襄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籤訂了授權委託書,授權遼陽市襄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孫亮)辦理購買大連騰達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債權一事。

2009年10月21日,大連騰達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與遼陽市襄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籤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2010年1月22日,雙方又籤訂了《補充協議書》。

2009年10月30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遼陽民合執字第37-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變更申請人遼陽市襄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

2010年6月8日,遼寧天億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遼寧天億資評報字[2010]第23號評估報告,在委託方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未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前提下,評估東興建材家居廣場二、三層在評估基準日2010年6月1日的評估價值為105,902,451.00元,人民幣大寫:壹億零伍佰玖拾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整。

2011年3月25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遼陽民合執字第37-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一、將遼陽東興建材家居廣場有限公司的財產「東興廣場二、三層」(該財產以評估報告為準),以第三次拍賣保留價6779萬元交付申請執行人遼陽襄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抵償被執行人的全部欠款本息合計77073278.77元。財產所有權自抵償裁定送達給申請執行人時轉移。二、申請執行人遼陽襄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書到有關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2011年12月,原告與業戶籤訂了租賃協議,其中條款中有約定「乙方承擔租賃房屋的房產稅及各種稅費」。

2012年2月25日,遼陽市文聖區人民法院(2011)遼陽文聖民二初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楊玉輝、繆陽、呂娜、劉麗娜與遼陽市襄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09年9月12日籤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

2016年6月16日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接舉報人舉報稱,遼陽市東興建材家居市場(楊玉輝)在2011年至2016年5月以來收取的業戶租金每月60多萬,五年多了從未向國家繳納房屋租賃稅款,偷逃國家稅款。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經調查,於2017年12月5日作出遼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遼市地稅稽處[2017]204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原告不服,向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申請複議。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於2019年8月23日作出遼市稅複決字[2019]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1、維持遼市地稅稽處[2017]204號《稅務處理決定書》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處理決定。上述各項中的稅費滯納金從每筆稅費款滯納之日起據實計算,按日加收滯納稅費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至實際繳納稅費款之日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以稅費本金一倍為限。2、維持遼市地稅稽處[2017]204號《稅務處理決定書》第(八)項補繳契稅的決定,撤銷對契稅課徵滯納金的決定。並於2019年8月26日送達給原告,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另查,原告劉麗娜不服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事項通知書一案,本院於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遼1081行初4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一、撤銷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原遼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於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遼市地稅稽通[2018]4號稅務事項通知書;二、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原告劉麗娜的納稅擔保申請,重新作出處理。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不服提起上訴,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遼10行終17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劉麗娜訴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一案,本院於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遼1081行初1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一、撤銷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原遼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於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遼市地稅稽罰[2017]204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二、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被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不服提起上訴,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遼10行終23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查,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於2018年7月5日作出《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原遼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遼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合併後名稱變更為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稽查局。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原告的起訴,依法應予以駁回。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劉麗娜的起訴。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費,預收的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原告劉麗娜。

上訴人劉麗娜訴稱,一、請求法院撤銷(2019)遼1081行初117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改判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並依法撤銷行政複議機關所作出的複議決定。二、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是: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起訴的事項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故駁回上訴人的起訴。該認定嚴重的扭曲了事實,錯誤的適用了法律。在原審中上訴人的訴請是不服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遼陽市稅務局行政複議決定。根據《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對稅務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複議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故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明顯錯誤,請求二審法院能夠支持上訴人訴求,並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

二被上訴人未提交書面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與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本案系上訴人劉麗娜不服被上訴人國家稅務局遼陽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其作出的[2017]204號《稅務處理決定書》提起的行政訴訟,該稅務處理決定系行政處罰行為,顯屬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起訴事項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裁定駁回起訴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燈塔市人民法院(2019)遼1081行初117號行政裁定;

二、指令燈塔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審判長  楊襄平

審判員  劉大鈞

審判員  印明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嬿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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