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標準過低,能否起訴要求履行補償職責?
文 | 馬亞軒律師
(01)
17年7月,環保局根據市徵夫作出《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相關企業關閉的通知》,要求老王公司停止生產。
18年12月,老王公司向市徵夫郵寄補償申請書,請求市徵夫依法補償財產損失共計7965萬元,市徵夫收到補償申請,未予回復。
老王公司便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市徵夫未履行法定補償義務的行政不作為違法。
四川省高院認為:
市徵夫對於其轄區內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保護區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的,具有依法補償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老王公司向市徵夫郵寄行政補償申請書,市徵夫應當在收到其書面補償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內應對是否補償、如何補償等問題作出處理。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關於「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之規定,判決市徵夫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對老王公司提出的行政補償申請作出行政處理。
(02)
徵地拆遷中,常常有部門未履行補償義務,就強行施工,開展建設。
我國《行訴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兩個月還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原告應當提供曾向被告提出過申請的證據。
意思是,徵夫要不履行補償責任,可以提出補償申請,徵夫收到補償申請兩個月內仍然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老王公司採取的就是這種思路。
(03)
另一起案例:
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對土地使用人進行補償。
老李因認為補償款數額偏低,一直未領取補償款。
老李於19年6月向區徵夫郵寄書面申請,請求區徵夫對其作出補償決定,因區徵夫未予回復,遂於同年10月30日提起訴訟。
雲南省高院認為,符合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訴訟的起訴條件。
老李向具有補償法定職責的區徵夫提交作出補償決定的申請,區徵夫逾期不予答覆,應確認區徵夫未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判決區徵夫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履行對老王的行政補償職責。
(04)
老王公司和老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都是國有土地,由此可見,只要徵夫逾期不補償或標準過低,就可以先郵寄補償申請,再進行起訴。
(05)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先由縣級以上徵夫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徵夫裁決。
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也就是說,集體土地徵收,對補償標準有爭議,需先「協調」,再「裁決」,不能直接起訴。
(06)
市徵夫水庫建設項目中,徵收老楊的54畝林地,市徵夫多次通知老楊領取補償款,但其認為補償標準過低而拒絕領取。
現老楊起訴請求市徵夫要求履行徵地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最高院認為:
市徵夫已按照協議約定的補償款分配方案通知老楊領取補償款,是老楊認為補償標準過低而拒絕領取。
而非市徵夫不履行徵地補償安置法定職責,故老楊主張市徵夫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理由不能成立。
解決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正當法律途徑是申請行政裁決,而非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將徵地補償標準作為規範性文件要求一併審查。
(07)
指揮部在未登記苗木名稱、數量、規格,且未經老王籤字確認的情況下,開挖機強制清除苗圃苗木。
老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徵收部門履行徵收其苗圃苗木的補償法定職責,以苗圃苗木實際價值補償184萬元。
儘管老王堅持認為,請求對苗木委託評估後予以補償不屬於補償標準爭議,徵收部門沒有與老王籤訂補償協議,屬於未實際履行徵收苗圃苗木補償的法定職責。
但溫州中院認為:
老王要求徵收部門履行苗木補償的法定職責,並主張其苗木應按實際價值予以補償,實際上是作為相關權利人,對徵收部門確定的苗木補償標準有異議,而老王未申請裁決卻逕行提起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因此,集體土地中,補償標準過低的,不是徵夫不補償,因此不能起訴要求補償,而只能先協調,再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