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章」能搶回公司控制權嗎

2020-12-14 中國新聞網

  「奪章」能搶回公司控制權嗎

  付金

  當當網「奪章」事件近期多次登上網絡熱搜,引發網友熱議。從李國慶奪公章、發公告再到當當網回應等一系列行為,使得「奪章」事件持續發酵,有關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等問題也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那麼,印章怎樣取得和使用才是合法的?搶奪公司印章構成搶奪罪嗎?涉印章的違法行為都有哪些?

  不是誰用章都能行使管理權

  公司印章在司法實踐中多被作為公司的財產對待。物,分為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公司印章則為公司的特殊財產,區別於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各項財產權益。從所有權角度看,公司印章的所有權人為公司,並非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的「私人財產」。

  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公司印章是公司外在意志的代表標誌,隨著社會的發展,公章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其功能與自然人籤字基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某人帶走公司印章並不代表已經取得了公司控制權。管理者的行為還要受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程序規定的約束。即有權之人使用公司印章,才能行使公司管理權。股東會作出解除法定代表人職務決議後,在尚未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前,原法定代表人職務已經被解除,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持有公司印章,應當予以交接返還。

  實踐中,辦公室、財務室或對外籤訂合同的僱員等公司印章的持有人,均為形式上的保管人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公司章程明確的印章持有人是實質掌管人。在公司印章返還糾紛案件中,僅能要求公章實質掌管人履行返還義務,而不能要求形式保管人員履行返還義務,除非公司印章的形式保管人基於自己的意思佔有公司印章並拒絕返還。

  關於印章丟失賠償數額問題,司法實踐中是以公司刊登公章遺失聲明及重新製作公司印章的費用為準,而不會將第一次製作公章的費用和因遺失公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計算在內。

  「奪章」不能簡單以搶奪罪論

  搶奪公司印章不等同於搶奪普通財物,更不能簡單地以搶奪罪來論。

  一般情況下,公司印章的物理價值為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搶奪公司印章,搶的不是小小印章本身,其本質上是對公司控制權的搶奪。然而,公司印章的經濟價值不能以公司資本市值來論。盜竊或者搶奪公司印章,不能等同於盜竊或搶奪公司資產,也不能以公司資產數額多少來衡量盜竊或搶奪行為的違法程度。如果搶奪公章的人意在搶奪公司控制權,並沒有非法佔有公司財產的目的,公章仍然用於公司日常管理和交易活動,其搶奪公司印章的行為不能構成搶奪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章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根據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因此,對於公司來說,偽造印章才能構成犯罪。搶奪公章的行為,尚未納入刑法範疇去規制。

  對於公司印章誰來管、誰能用,法律及行政法規尚無強制性規定。公司印章管理使用規定往往由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來明確和約束,由公司權力機構來決定。

  實踐中,由於商事規則的複雜性、防範意識淡薄等原因,往往出現了公司印章與法人意志衝突的情形,如無權之人加蓋真章,有權之人加蓋假章。加蓋公章的效力本質上取決於蓋章之人的權限,即蓋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資格。

  首先來看無權之人加蓋真章。公司工作人員在得到授權後,使用公章的行為均代表公司意志,經濟收益由公司享有,法律責任也由公司承擔。如僅加蓋公章而無經辦人員籤字的情況,雖然表面上看有公司授權,但如果能夠證明並非法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可認定為合同欺詐行為。又如公司印章管理人員利用掌握公章之便,私蓋公司印章為自己提供擔保的冒用行為,即使使用的是真公章,因為使用之人無權,也屬於無權代理行為。

  再來看有權之人加蓋假章。實踐中,有些公司存在兩套甚至多套公章。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籤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只要蓋章的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資格,即使蓋的章不是工商登記的公章,籤約等法律行為也是有效的。

  例如,在一起委託拍賣糾紛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籤訂聯合拍賣協議,約定拍賣費用均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收取3萬元合作勞務費。次日,甲公司股東路某與乙公司籤訂補充協議,對拍賣佣金重新約定為7:3分成。拍賣完成後,乙公司按約將70%拍賣佣金轉帳支付給甲公司。但甲公司以補充協議上路某所蓋公章與甲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為由,起訴乙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補充協議上甲公司印章是偽造的,但因路某是甲公司股東,又是聯合拍賣協議書的籤約代表,並且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承諾函中對路某的行為予以確認,乙公司有理由相信路某在補充協議上簽字屬於甲公司的授權行為,因此認定補充協議有效。

  如何合法取得印章控制權

  在法律實踐中,公司股東常常因為爭奪公司控制權而對公司印章佔有和使用產生爭議,甚至為此反目成仇。公司股東認為公司印章的持有人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只能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依法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更換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而產生新的公司印章持有人。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東大會的召開必須符合法律程序,才能獲得法律認可。例如,召開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提前20天通知各個股東。如果股東大會的召開沒有履行法定程序,沒有參加大會的股東可以申請將股東大會決議予以撤回。在當當網案例中,部分股東宣稱召開股東會,但其他股東對此不予認可,即使真的召開過股東會,其他股東仍然可以以不符合法定程序為由將股東會決議予以撤銷。

  一旦股東會依法作出決議,更換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印章持有人就應當履行交還義務,如果拒不交還,新任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印章返還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舉例來說,註冊資本200萬元的某公司,大股東傅某持股佔40%,任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餘三位股東各佔20%。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作出決議,免去傅某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選舉另一股東王某為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原執行董事傅某以自己為大股東有權持有公司證照為由,拒絕返還公章等公司證照。新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義起訴傅某返還公司經營所需證照。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會決議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傅某作為公司股東、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執行股東會決議,最終判決支持了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大會已經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但是還沒有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有權代表公司,如果此時其繼續使用公司印章籤訂合同,對公司以外的善意相對方仍然有效。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則由公司印章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公司印章這樣管理更科學

  公司印章如果管理使用不當,極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為此,筆者建議公司印章管理有必要更加規範完善。

  首先,適度淡化單獨印章效力。印章本身只是一個工具,用印能否完全代表公司意志,還要結合其他情況共同佐證。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會議紀要,就明確表明公司印章效力的局限性。在日常使用中,鑑於手寫籤名更加難以模仿,也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者合同文本中,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手寫籤名和公司用印同時具備時,才符合公司意志的完整表達。

  其次,規範保管、用印程序。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公司印章的使用審批人和具體保管人應當分崗設置,印章管理和公司經營決策的執行應分開,各崗位之間應當不具有直接利益關聯,同時保管崗位實行不定期輪崗,確保印章管理安全。在具體用印審批上,要建立完整的審批流程,經過規範審批方能合法用印。

  最後,增強公司印章的公開性、技術性。公司印章知曉人群越大,越有利於提升其公信力。在公司用印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商事公告制度,將公司的印章圖樣、用印規範明確公告出來,方便公眾查詢用印是否規範,避免印章盜用、冒用、偽造印章等情形的發生。在當當網搶奪印章事件後,當當網公司第一時間發聲,明確原印章失效,就是商事公告的具體情形。此外,隨著技術發展,網際網路電子籤章、二維碼用印可以有效提升用印科技含量,甚至對每次用印進行時間、人員認證,有效防偽。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提示

  被人冒用信息登記該怎麼辦

  楊波

  商事登記制度從「重審批輕監管」到「輕審批重監管」改革以來,企業註冊登記的周期有效縮短,流程大大簡化。但與此同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以下簡稱冒名登記)的行為時有出現,幹擾了正常的公司登記註冊秩序,由此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呈增長態勢。

  通常來說,此類案件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事實認定複雜。登記行為所依據的基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需經民事訴訟程序予以確認;而且由於冒用行為人或公司往往難以尋找,案件事實的認定存在困難。

  二是存在虛假訴訟。出於虛開增值稅發票、規避一人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等動機,案件中存在相關主體提起虛假訴訟,從而否認工商登記效力,逃避民事法律責任的情形。

  三是被冒名者權利救濟難度大、周期長。由於很多人難以發現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因此提起訴訟時往往已經超過起訴期限;而進入實體審理的案件,由於被冒用者往往需要進行多起民事、行政訴訟,因而訴訟成本高,維權周期長。

  法官建議,登記機關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工商登記系統與身份證掛失管理系統掛鈎,以便核實公民身份;在不違背改革方向的前提下,適當加強登記審核義務,如引入視頻等手段,遠程核實登記申請相關事項的真實性。公安機關可加大身份信息管理的執法力度,對於冒用他人信息從事非法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打擊,從根源上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公民對個人信息應盡到妥善保存義務,妥善保管身份證件;曾經丟失身份證的,及時報警並妥善保存報警回執,必要時在公開媒介發布遺失公告。

  如果發現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進行公司登記,應儘快與市場監管部門溝通,視情況儘快啟動行政訴訟,必要時可申請專業機構出具筆跡鑑定報告等專業鑑定意見。(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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