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楹庭律師接到諸多的類似案例,比如企業的土地多年前屬於集體土地,後來被徵收為國有土地,但沒有補償,後來遇到拆遷,那麼拆遷的時候應當按照什麼標準補償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是如何規定的等等。路永強律師為大家做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梳理。
新《土地管理法》2020版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新的《土地管理法》2020版第48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徵收時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說今年的徵收應當適用今年的法律,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我們認為所謂的公平合理的補償,就是徵收企業之後,企業可以用這些補償費用,可以在周邊建得起或者買得起同樣的房子,這才是合理的補償。法律還規定保障被徵地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2004年,《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要求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
2005年,《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覆》法【2005】行他字第5號答覆指出,行政機關徵用集體土地之後,被徵收土地上的原有房屋所有人,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本條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頒布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所取代)
就是說徵收的時候,土地沒有對地上物房屋進行補償和拆遷,那麼現在要進行徵收的,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按照國有的標準進行補償,是非常明確的。
2011年,有關部門作出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是未就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按照國有土地的標準進行補償的,法院一般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是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2016年,《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產權的意見》第八條指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徵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徵收範圍,公共利益的範圍不得擴大化。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完善補償範圍,明確了補償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者公平合理的補償。
2016年,《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法發(2016)27號,當中也提到了應當基於公平合理的把握徵收範圍,對公共利益的範圍進行嚴格管理,不得將公共利益擴大化,遵循及時合理的補償原則,給予房屋的所有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於企業的房屋如何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如果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麼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