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們
在求職過程中
你是否遇到過就業性別歧視的情形?
如果遇到
你會怎麼做?
倘若起訴到法院
法院會怎麼裁判呢?
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吧
案例
小王在某招聘網站上看到A勞務派遣公司發布的關於B郵政公司招聘快遞員職位的廣告,內容為「任職資格:男,年齡:18-45歲,身體健康,無前科」。小王喜歡快遞員一職且認為自己能夠勝任,遂向A公司在線投出簡歷。小王接到A公司的面試通知後到B公司的某營投部面試。
人事部人事專員:
「我們這兒從來沒有過女快遞員。」
在小王的爭取下,營投部的主任同意讓小王跟著其他快遞員試幹兩天。試幹後,雙方達成於當年10月9日籤約的意向,主任要求小王去做入職體檢。小王按照主任要求去醫院做了入職體檢,花費100元。10月9日,小王到B公司營投部籤合同,主任告知她因其是女性,總公司不批准籤合同。
小王認為招聘廣告中的快遞員招聘條件為男,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同時踐踏了她的人格尊嚴;其應聘的快遞員不屬於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且其在試幹兩天後曾與營投部達成籤約意向,說明其能勝任該工作。但A公司與B公司僅因其是女性就不籤約,導致小王受到了就業性別歧視。這種行為在經濟上和心理上嚴重打擊了小王的就業信心。小王自從被拒後一直沒有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情緒低落、沮喪、失眠,受歧視、遭排擠的心理陰影難以消除。
後小王向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A公司與B公司向小王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2、判令A公司與B公司連帶賠償小王入職體檢費用人民幣100元整;3、判令A公司與B公司連帶賠償小王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0元。
焦點解析
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等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
第一, A公司與B公司在招聘過程中是否存在就業歧視行為?
第二, 如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對小王造成的損害承擔何種民事侵權責任?
針對焦點一,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小王在面試、業務觀摩、洽談過程中直接與B公司進行接觸,A公司並未參與其中,最後小王與B公司未建立用工關係,也並非因A公司所致,因此,A公司並未對其實施就業性別歧視行為。
同時法院認為:郵件投遞工作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下,可以由女性職員勝任,故B公司所援引的相關規定並不能證明快遞員屬於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小王在面試、業務觀摩後,營投部主任已經代表B公司表明其有意願聘用小王,並告知其進行入職體檢、提交相應資料等,小王也予以配合。小王在詢問不籤約的原因時,主任做了肯定答覆,能夠證明B公司拒絕聘用小王的原因之一在於其為女性,侵犯了其平等就業的權利,B公司應當對此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其體檢費。
針對焦點二,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前述各種責任形式的適用均旨在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是否存在侵權責任聚合,應當結合侵權行為、損害後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只有當一種責任形式不足以保護受害人時,才可以同時適用其他的責任形式予以合併保護。
本案中,法院結合A公司和B公司的侵權情況以及小王受損情況,酌定B公司賠償小王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該賠償損失和小王受到的傷害程度能夠匹配。小王要求B公司書面賠禮道歉的訴求,並未得到法院的進一步支持。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條
THE END
本文來源:湖北省婦聯權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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