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員大家好,我是劉其律師,歡迎來到《老賴剋星:律師追債攻略》。
如何讓判決不成為一紙空文,我想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正常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比如王不還欠了張要債的錢,張要債就只能管王不還本人要,不能把這個帳,強加在李不還頭上,這是一個很淺顯的道理。
但在今天,我給大家介紹一種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要債方法,即代位權訴訟,讓張要債的錢,在某種情況下,由李不還來償還。
這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連環債務」、「三角債務」,如果一味的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老賴就有可能進一步逃避債務,損害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
什麼叫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減少,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這是合同法的原文,理解起來可能不太容易。
那我舉個小例子:
張要債借給王不還100萬元,約定2019年12月31日還款,到期之後,王不還一分錢都沒有還。
與此同時,王不還借給李不還80萬元,約定2019年11月30日還款,到期之後,李不還一分錢也沒有還,王不還也不著急,既不起訴,也不仲裁。
看一下這三人的關係,張要債是債權人,王不還是債務人,李不還是次債務人。
正常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要債只能管王不還要錢,王不還只能管李不還要錢。
這樣就會造成一種尷尬局面,如果王不還不管李不還要錢,那麼對於張要債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因為王不還變相減少了自身的財產。
正因為如此,合同法出臺了代位權訴訟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讓張要債可以跳過王不還,直接起訴李不還,要求他還錢。
在實務中,老賴為什麼要怠於行使債權?
只要弄明白這個問題,相信你對追債會有更深層次的理解。
一是老賴與次債務人存在某些親密關係,比如雙方是親朋好友,或者兩個公司存在關聯關係,雙方目的就是惡意串通,損害真正債權人的利益。
二是老賴自己都跑路了,沒時間也沒精力去管其他的事情。特別是一些公司作為老賴,管理層都跑光了,根本沒人關心公司的到期債權。
三是成本太高,老賴知道這錢即使要回來,也到不了自己的口袋,索性不要了,破罐子破摔。
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講,弄清楚老賴的想法,才能更好的挖掘他們背後的財產,從而運用代位權,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既然準備運用代位權這一合法制度,而且它也是突破合同相對性的產物,所以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比較嚴格一些。為了更好的進行追債,接下來的講解都是重點,請務必掌握。
代位權行使的五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