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6 16: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疫情期間,廣東粵茂律師事務所黨員律師李龍周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將防止上訪、穩定基層、服務群眾、復工復產充分有機結合,成功調解大面積供水設施損害賠償糾紛案,使數千居民在短時間內恢復了正常的生活用水。
案情簡介
信宜市某純淨水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其鋪設的水管一直供應信宜市丁堡鎮鎮區一千多戶居民的生活用水。2020月2月1日,廣東粵茂律師事務所黨員律師李龍周接到該純淨水公司打來的電話,請求李龍周律師到該公司了解情況,幫助其復工復產及恢復信宜市丁堡鎮城區的用水。
2020年2月2日,李龍周律師到該公司在信宜市丁堡鎮的辦公室了解具體糾紛情況。經調查,得知以下基本情況:2019年,信宜市大成鎮城垌村與信宜市丁堡鎮嶺腳村一同建設信宜大成城垌至信宜丁堡嶺腳路段的工程。2020年初,因在此前的施工過程中,毀壞了該純淨水公司的自來水引水管,導致整個丁堡鎮鎮區大面積停水,引發該公司與兩村數千名村民的矛盾糾紛。而2020年2月初,信宜市大成鎮城垌村與信宜市丁堡鎮嶺腳村在引水管修復及賠償方面出現嚴重意見分歧,矛盾進一步激化,甚至有個別當事人聲稱要到上級政府上訪。此時正是疫情嚴重、全省一級戒備時期,如果有人上訪,將給防疫工作帶來嚴重影響。
於是,此後至2020年3月上旬,李龍周律師三次深入信宜市丁堡鎮、信宜市大成鎮,與丁堡鎮鎮委副書記賴家發、大成鎮鎮長陳宇鋒一同參與該純淨水公司、信宜市大成鎮城垌村、信宜市丁堡鎮嶺腳村的集中調解工作,做相關企業和村民代表的群眾工作,同時請示和聽取了丁堡鎮鎮委書記等領導的指導意見,親自與相關的村委會幹部溝通。
案件焦點
本案各方爭議焦點有3個:
1.該純淨水公司從大成鎮調水到丁堡鎮使用,該跨流域調水是否合法。
2.事發以來該純淨水公司的自來水管一直處於被毀壞狀態,而村集體公益事業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是否應該恢復賠償,若要恢復賠償,那麼應當由誰承擔,又如何修復的問題。
3.毀壞供水設施的責任人究竟是兩個村委會還是兩個村集體的四五千名村民的問題。調解過程中,有村幹部稱:「自來水公司有本事就去追究幾千名村民,因為這個是村民集資的公益建設項目」,一些村幹部認為,村委會要收到村民自願的集資款才能出資搞好水管的恢復引水,村委會自己沒有資金的,更加談不上賠償損失。
調解結果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跨流域調水,應當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之規定,本案區域引水,經過詳細規劃後由水務局批准的,並無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因此,本案的跨流域調水是合法的。
其次,本案大成城垌、丁堡嶺腳兩村村民集資搞公益事業開路,損壞該純淨水公司的財產,根據當時有效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害財產權的民事責任: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之規定,毀壞供水設施的責任人依法應當賠償該純淨水公司的損失。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可知,如果將來訴至法院,因施工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在沒有證據證明單獨責任的情況下,會成立共同侵權。
第三,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村委會是直接選舉產生的自治組織,依法有責任代表村民集體組織人力物力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
通過李龍周律師努力聯合多方調解,最終,調解取得了圓滿成功,該純淨水公司與城垌村、嶺腳村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先行解決恢復上遊供水問題。信宜市大成鎮城垌村出資及時修補了臨時供水管道,使丁堡鎮區的數千居民在短時間內恢復了正常的生活用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也促進了該純淨水公司疫情期間的復工復產,獲得了當地政府和群眾的廣泛好評。
本次調解充分體現了黨員律師的先鋒模範作用。黨員律師帶頭,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己任,在疫情一級戒備期間講政治、重調解,充分把握法律專業規定及調解靈活性的共同點,將防止上訪、穩定基層、服務群眾、復工復產充分有機結合,體現了極高的政治站位,體現了黨員律師的專業、敬業、盡職。
供稿 | 廣東粵茂律師事務所
編輯、排版 | 曉玲
校對 | 宣傳部
原標題:《抗疫一線 | 茂名黨員律師解決千人停水問題防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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