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為見義勇為者撐腰

2020-12-16 澎湃新聞

《民法典》為見義勇為者撐腰

2020-12-14 19:1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年來,由於現實生活中一些熱心助人、救人者事後反遭索賠、追責的現象時有發生,引發了越來越多人對見義勇為的質疑,「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成為了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難題。

為了鼓勵人們見義勇為,民法典設立見義勇為免責條款,為見義勇為者撐起了保護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當有侵權人承擔責任時,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是出於道德層面的考量,而當沒有侵權人或侵權人無法承擔責任時,受益人的補償就會變成一種義務,保障了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則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條文所述「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從法律上解釋係指行為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受損失,而實施的制止、防止損害發生的行為。

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見義勇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構成要件:1.自願性。救助人實施救助行為須無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這是前提;如救助人具有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則不僅不構成見義勇為,還有可能構成不作為侵權。2.利他性。救助人實施救助行為係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受損失,救助人主觀上的利他性阻卻了侵權行為的成立。3.緊急性。救助人應當在緊急情況下實施救助行為,在客觀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見義勇為免責條款的出臺,回應了社會關切,順應了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為見義勇為者吃了定心丸,有助於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也有益於社會形成見義勇為的良好風尚。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王美喬

審核|李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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