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998法治大講堂
轉自: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今年開始
中國進入民法典時代!
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
生活的方方面面
都將因這部法典的誕生
而發生深刻變化
《民法典》被譽為
「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它跟我們每個人到底有什麼關係?
它將如何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又將如何守護我們的一生?
今天
成小法將帶大家
一起來學習《民法典》
2020年5月28號15點08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2879票贊成、2票反對、5票棄權,高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宣告了中國「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這部法律從2021年1月1號起正式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具有基礎性的民事法律規範,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說到小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他是一個霸佔了廣大70後、80後、90後、00後乃至10後的小學語文、數學課本長達四五十年之久的人物,和小紅、小強並稱「黃金不敗鐵三角」。其實,小明就是我們千千萬萬普通大眾中的一員,我們將以小明的一生為例,看看民法典將怎樣影響著你我的生活。
01、那一年,小明還在媽媽的肚子裡…
那一年,小明還沒有出生,他還在媽媽的肚子裡,靜靜等待出生的那一天。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小明的爸爸大明突然遭遇車禍離世了,由於事出突然,大明並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小明的爺爺奶奶和媽媽在處理完後事後,為了遺產繼承問題吵得不可開交,爭執的焦點是——尚未出世的小明,到底該不該參與到遺產的分配繼承裡呢?
民法典:胎兒有繼承、接受贈與的權利!
關於胎兒的繼承權,《民法典》在總則編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民法典》繼承編中,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這也就是說,只要孩子能夠順利出生,他就有權利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遺產。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再次強調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這一規定既充分保護了胎兒的合法權益,也更有利於孩子未來健康成長。總之,胎兒雖然不具備民事主體的資格,卻是公民和自然人生命孕育的初始階段,民法典支持其份額,這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02、那一年,小明22歲…
伴隨著小明的平安出生、健康成長,在媽媽的精心照顧和爺爺奶奶的關懷下,他很快成長為了一名年輕有為的小夥。
一天,他正騎著自行車去上班,遇到一位大爺突發心臟病倒地,他不顧被「訛」的擔憂,二話不說就衝上去救人。可在急救的時候,小明卻不慎壓斷了大爺的一根肋骨,這下大爺的兒子女兒不幹了,要求小明必須賠償!
這真是一個直擊靈魂的事件啊,小明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好心,怎麼最後還攤上了這樣的麻煩事兒……
民法典:見義勇為者不承擔民事責任
生活中因救人反當被告的事件偶有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但法律不能讓好人吃虧,更不能讓主動救人、見義勇為的人反受其害。
為此,《民法典》在總則編中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而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款被稱之為民法典的「好人條款」。
「好人條款」,弘揚社會正能量!
民法典通過明確侵權人和受益人各自責任的方式來對實施見義勇為者、實施救助者的責任進行免除。這有助於減輕人們見義勇為時的顧慮,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民法典凝聚了中國人的道德共識,總則編的第一條就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以法治承載道德觀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全面加強了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保護,真正實現了為見義勇為、助人為樂者撐腰。其中新增的這個見義勇為免責條款,是順應社會正義期待,最大限度免除「好人」仗義出手的現實之憂,也讓我們內心篤定,見義勇為是具有文明共識的社會義舉,善行善意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民法典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是善法之舉,是良法之動,也是中國司法秉持的價值取向。當然,這裡也要倡導:見義勇為不僅要有勇,還要有智,見義勇為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建議做出與自己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舉動,儘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03、那一年,小明54歲…
時光流逝,小明的媽媽早已白髮蒼蒼,可兒子、兒媳還忙於工作,小明媽媽不想增加小明的負擔,打算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賣掉,再搬進養老院去。
小明提出讓媽媽搬到自己家裡同住,可媽媽卻覺得和兒女一塊住有著諸多不便。這可把小明愁的:難道就沒有什麼好的辦法,可以解決母親的養老問題了嗎?
民法典首次增設居住權制度
現實生活中,因居住權益、住房產權等問題,經常會發生權力與權益之間的博弈,為了回應公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權,它主要是為了贍養、撫養、扶養等生活需要而設立,解決特定的家庭成員和家庭服務人員之間的居住困難問題,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勢群體實現「住有所居」。
所謂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住宅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是法律上的一種用益物權。這是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第366條所規定的。規定的目的在於滿足居住權人生活居住的需要。關於居住權的設立,根據《民法典》第368條的規定,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同時,《民法典》第369條還規定了居住權本身作出了限制,這一權利不得轉讓、繼承。對於已經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針對小明家庭的問題,小明媽媽就可以把房子賣了,然後和賣家籤訂居住權合同並依法進行登記,讓自己有生之年住有所居。也就是設置居住權,從而實現其賣房與居住權兼顧的利益需求。
事實上,「以房養老」是當下的熱點話題,一些老人將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持續獲得養老金直到去世。但在實際情況中,一些機構以此為名騙取老人房產,導致老人不知不覺中房產被賤賣,最終賠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有了居住權的護航,就能充分保障老人的權利。
這些常見情形也適合設立居住權!
在家庭財產分割中,老人遺產分配時,設立居住權既可以保護老人居住的權利,又不會影響財產的分割;又比如,針對婚前房產加名的爭議,居住權的設立,使雙方有了新的選擇,同時,對於暫無居所的離婚一方也可通過設立特定期限居住權保障其居住的需求;另外,還有一些家庭會用孩子的名義買房,一家人共同居住,如果孩子長大後提出要賣房、趕人,居住權就可以避免家長落入老無所居的境地。
居住權設定的目的,就在於將房屋所有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讓特定弱勢群體有住房保障,也可以靈活地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居住權來臨,買房者注意!
有了居住權,對於大家今後購買二手房來說,也增加了一條必備的手續——買房者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設立抵押等情況,還應在房管部門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如果買房後才發現有居住權,新房東也是不能趕走居住權人的。
04、那一年,小明70歲…
小明不久前得了一場重病,身體每況愈下,回想起自己父親在他出生前就撒手人寰,一家人為了遺產爭執不休,小明就非常擔心。
病床上的小明開始思考:是時候立遺囑了…可是,小明並不知道:應該怎麼立遺囑,它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呢?他想著,列印一份、再自己籤個字,應該就差不多了吧?
民法典新增列印、錄像等遺囑形式
以前,由於物質條件相對匱乏,遺囑的載體形式也有限。因此,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囑形式只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物質條件的不斷豐富,司法實踐出現了新的情況。為了讓立法跟上時代進步,我國《民法典》在繼承編當中增加確立了列印遺囑、錄像遺囑甚至包括遺囑信託等新的形式。這既是對社會經濟發展進步的回應,也能夠滿足社會生活當中新的需求。
為了確保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願,確保其效力的真實,《民法典》在繼承編中對各類遺囑的製作形式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要求。稱之為「遺囑的形式要件」。換句話說,如果相應的遺囑不符合《民法典》對所對應遺囑類型的形式要求,那麼這份遺囑的效力並不當然的產生法律效力,甚至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比如,自書遺囑應當由本人親筆書寫、註明年、月、日;再比如,列印遺囑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並且是兩名以上,此外對籤字,日期也有對應的特殊要求。
民法典:細緻規定遺囑的效力順位!
因為種種原因,一些老人可能會在生前不斷的更改遺囑或設立不同的幾份遺囑。那麼,究竟哪份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民法典》就對遺囑的效力順位問題進行了細緻規定。大的原則來說,就是按照設立遺囑先後的順序來進行判斷,而不再考慮不同形式遺囑之間的效力等級。比如,一位老人在對他的房屋進行遺囑公證之後,又通過自書遺囑的方式,重新確定了與之前公證遺囑不同的繼承方式,那麼應當以他後作出的自書遺囑為準,而不再是此前的公證遺囑。
編纂民法典,是一個國家法律傳統和法治信仰的生動寫照,映射出一個民族的不懈奮進。
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讓人們生活越來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來越複雜,這部包羅萬象的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保護著人們的生活。
五年磨一劍,我們共同見證了這部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典的誕生。這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有情感、有溫度的法律,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奮鬥徵程上樹起又一座法治豐碑,必將讓我們的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