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團LAW說•民法典第1講】:讓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評《民法...

2020-12-26 澎湃新聞

【團團LAW說•民法典第1講】:讓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評《民法典》「好人條款」

2020-10-06 09:2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高雁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法官。曾在《人民法院報》《人民司法》《審判研究》等期刊發表多篇調研文章,主辦案件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作為全省法院參閱案例發布,2018年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庭掛職鍛鍊,榮立個人三等功。

見義勇為,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該成語原文出自《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近年來,「扶不扶」「救不救」成了社會痛點,不少人對「見義勇為」畏首畏尾,想為而不敢為。民法典設立的「好人條款」,為見義勇為人撐起了「保護傘」。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李某是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人,在工友摔出腳手架的危急關頭他及時出手拉住了工友,避免了悲劇的發生,但導致自己腿部受傷被鑑定為十級傷殘。他向法院起訴要求僱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自身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判決由其自行承擔10%的責任。二審改判認為,在他人生命安全存在不虞之測時,李某沒有時間考慮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不應當不合理加重見義勇為人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

見義勇為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是凝聚中國力量的思想道德基礎。近年來「見死不救」,「見危不救」的事件屢有發生,引發人們對社會道德滑坡的擔憂。例如廣東小悅悅事件,2歲女童慘遭兩輛車先後碾壓,在此期間多名路人從其身邊經過但無一人出手相救。再如2018年重慶公交墜江事故,公交車上一名乘客與正在駕車的司機激烈爭執乃至互毆時,車上其餘乘客無一人上前阻止,最終車輛失控墜入長江,全車人員均葬身江中。

悲劇的發生令人扼腕。鼓勵好人好事,期待群眾在面對違法犯罪行為時「該出手就出手」,首先要解決好人的後顧之憂,不能讓見義勇為人挺身而出後面對「一地雞毛」。民法典中的「好人條款」,順應社會期待,有立有破,確認因見義勇為受到傷害的求償權,求償對象包括侵權人和受益人;免除緊急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的過失或者重大過失責任,給見義勇為者吃了顆「定心丸」。

我們不能苛責見義勇為人承擔普通人在通常情況下才能盡到的高度注意義務。首先,不能苛求見義勇為人對自己的安全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見義勇為人明知危險存在,但還是選擇將自身安危置之度外,其冒險行事目的並非為了自身利益,所以對於見義勇為人來說,並不存在進行自我保護、利益衡量的前提條件,也就不應當承擔忽略自身安全的不利後果。如果要求見義勇為人對自己安全盡到高度注意義務,那麼很多見義勇為的英雄之舉將不會發生。其次,不能苛求見義勇為人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救助行為達到專業救援人員的施救標準。現代社會,分工細化,各個行業都有其專業壁壘。非專業人員實施的救助行為,稍有不慎,不僅不能救人於危難之中,還有可能造成更大損害。民法典規定在情勢急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救助行為一概免責,就是為了鼓勵人們在緊急情況下施以援手,避免處於困境中的人員錯過黃金施救期。我們倡導科學合理地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同時也應當容忍緊急救助後有時並不盡如人意的結果。如此,方能讓社會上點點滴滴的善意和正能量湧動成一股永不退潮的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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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春南通)

原標題:《【團團LAW說•民法典第1講】:讓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評《民法典》「好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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