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紅線」下移之惑:利率計算方式存爭議 15.4%會動誰的...

2020-12-16 手機鳳凰網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胡豔明 「15.4%的紅線,唉,業務要不好做了。」8月20日,得知民間借貸利率紅線調整公布之後,某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經理楊成感慨道。

當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召開新聞發布會。根據《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將錨定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不到一個月,楊成的態度發生了180度大轉彎。

7月22日,最高法方面表示,將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當天記者跟他討論會不會波及到消費金融行業時,他曾表示「與我無關,我們是銀保監會批准的持牌機構,又不是民間借貸,都不在最高法的定義範圍內。」

根據《規定》,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出現大幅度的下降。

但是,按照目前一年期LPR的四倍計算為15.4%的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多家銀行信用卡、消費金融公司的很多貸款產品利率可能都「超線」了。「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機構不可能比民間高利貸還高。」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表示。

研究人士認為,信用卡和消金公司屬於持牌金融機構,不屬於民間借貸的範疇,法律規定的是很明確的,但實際判決中可能會出現參考民間利率的情況。

「這次出臺的是對民間借貸的規定,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是在不同的審判部門。由於《規定》剛出臺,官方的更多細化的指導意見還沒出現,我們內部也做了很多探討。在對金融機構的處理上,肯定會影響到持牌金融機構,但是怎麼影響還不好說。」北方某法院金融庭的法官對經濟觀察報記者分析稱。

之前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業務依據的利率紅線標準也是24%和36%。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需要同步調降利率,如何調整?

像楊成一樣的消金公司從業人員感受到了壓力,同時也對具體的行業細則充滿困惑。

小貸公司或受影響較大

業內對於「錨定4倍LPR」已有心理預期。7月22日,最高法方面表示,將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當時,有消息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降低司法保護上限預計會錨定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

在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這也意味著,此後,民間借貸的司法紅線會隨著LPR報價浮動。

何為民間借貸?最高法的定義為: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不過,學界業界對於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新規有不同的理解。小貸公司、網際網路小貸從業人士則早有心理預期。

中關村網際網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小貸公司正在納入地方金融監管,可以考慮將小貸公司等視同金融機構,不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規制。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對記者表示,從最高法的解釋來看,監管機構批覆的持牌金融機構不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範圍;小貸公司可能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因為小貸機構不屬於金融機構,屬於民間金融的創新組織。

上述金融廳法官則表示,除金融監管機構如銀保監會、證監會直接批覆牌照以外的金融企業範疇,一般被認定是民間借貸,比如小貸公司、部分財務公司等。

有華北小貸公司負責人直言,此前對於利率紅線的心理預期是20%左右,20%以下可能較難維持盈利。《規定》發布後,將對業務開展影響比較大,從其自身運營情況來看,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註冊資本、股東出資、金融機構借款等來源,相對單一,資金成本可以達到4%-8%,另外包括風險成本、運營成本以及人力成本等,大約在20%-24%左右。而24%以上利率的主要客群主要包括:普惠金融人群、以及非理性借貸者。「《規定》對借款人是好消息,但是對非銀機構的打擊巨大。」中國人民大學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顧雷認為,小貸是有金融牌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屬於民間借貸機構。「但是,若民間借貸按照15%左右的放貸利率,小貸公司放貸利率也不可能很高,因為高了就沒有人找小貸公司借錢了。所以,小貸公司肯定經營更加艱難,要跟其他民間借貸機構一樣往下調利率,對小貸公司還是有很大影響;線上小貸公司由於經營成本較低,所受影響也相對較少。」顧雷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

人們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螞蟻「花唄」,京東「白條」等網際網路公司借貸產品,其中出資方也包括小貸公司,例如螞蟻「花唄」的出資方包括重慶阿里小微小額貸款公司;京東「白條」的出資方有重慶兩江新區盛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

對於上述網際網路借貸產品是否會受到此次利率上限調整的影響,有螞蟻金服人士表示,有關注到這個信息,不過具體通知還未下發。

另外,有小貸公司人士擔心,對於《規定》出臺之前的借款合同利率,涉及到糾紛時將會如何判決。上述金融廳法官表示,這還需要最高法出臺具體細化的意見,不過,一般法律規定不溯及既往,預計後期也會有指導案例。

信用卡、消金是否需要「降息」

目前,很多信用卡的取現利率超過18%,消費金融公司的部分借貸產品也超過了15.4%的利率。

對於此次《規定》是否會影響到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定價,業內也有不同的觀點。

陳文對記者分析稱,一般來說,銀行信用卡、消金屬於持牌金融機構,不在這次《規定》的管轄範圍之內。

「但是,如果持牌機構藉助司法系統進行糾紛處置的話,司法大多數會借鑑民間借貸的規定。從邏輯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機構不可能比高利貸還高。所以我們看到,銀行信用卡、消金公司等,名義的放貸利率也是踩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來設置的。」陳文說。

楊成也告訴記者,之前產品設計中,基本都將利率定在24%以下,偶爾看同業也定在36%以下。

目前,對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的利率,國內分別採取了不同的監管政策。

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一般由央行進行監管。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2013年7月,央行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對貸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機構自己進行市場化定價。

「原則上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但實際上,央行通過市場利率自律機制等形式,仍然對貸款利率進行一定管理。」董希淼表示。

而民間借貸的利率,則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為代表的司法機關進行規範。董希淼分析稱,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金融機構利率上限已經放開,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只適用於民間借貸行為,不適用包括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但在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來約束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從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雙軌制」。其結果是,不同的各級法院立場、裁判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

也有頭部消金公司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鑑於此次《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定義不包括持牌金融機構,暫未有業務調整的計劃。

利率計算方式存爭議

不過,4倍的LPR,按照近期報價15.4%的價格,以哪種利率的計算方式來為準,也引起部分從業人士的困惑。

利率的計算方式,因為不同的還款方式等設置,在金融機構內部,通常有不同表述方式,一般分為:年化利率(AnnualPercentageRate,APR)和內部收益率(InternalRateofReturn,IRR)。

APR就是常說的名義利率,IRR就是常說的真實利率。或者說,是單利和複利的區別。

具體而言,APR是指一年內對貸款計息時,對外給出的年利率,年利率=息費之和/借款本金。而IRR,是金融機構內部使用的專業術語,指資金流入現值總額與資金流出現值總額相等、淨現值等於零時的折現率。

相同的本金,不同的還款方式,利率不同;相同的本金,相同的還款方式,APR和IRR數值也不同。

以借款12000元為例,約定年化利率10%,借款一年,利息共1200元。按照等本等息的方式,每個月還(本金1000+利息100)=1100,12個月還完。

這種還款方式,名義利率APR為10%;而實際利率IRR為17.97%。

金融機構宣傳的利率往往是較高的真實利率 IRR,而對於一些採用等本等息作為還款方式的消費分期產品,宣傳的利率往往是更低的年化利率ARP,這種方式可能「報低實高」。

以招行信用卡客戶端上的「e招貸」產品為例,5萬元,分期24月,每月還款2458.33元(包括2083.33本金+375元手續費),招商銀行在貸款界面上標明:折算年化手續費率16.43%。

16.43%是按照IRR的計算方式,而按照APR的方式,該產品年化手續費率是9%。

「具體在業務中,我們對客戶的定價為APR、內部核算時用IRR。最高法定的15.4%,我理解是APR。」上述華北地區小貸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

按照最高法此次的表述,「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分析人士認為,此種計算方式與2015年的版本說法一致,也即APR年利率。「如果APR計算方式還好。」楊成的焦慮好像緩和了一些。他告訴記者,目前其所在消金公司的產品利率雖然設置在24%或者36%以下,但一般使用IRR的計算方式,比APR的計算方式要高。如果按照APR的方式,可能沒這麼高。

如果金融機構的涉訴案件,參考民間利率紅線,將會採用哪種計算方式?前述金融廳法官分析稱,一般來說,民間借貸不允許複利,不允許以利息為標準再孳息。《合同法》分則的借款分則中,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不存在複利的概念。而金融機構是可以收取複利。

正如此次最高法規定,對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但沒有提及複利。該法官表示,利率的計算方式,不屬於法律問題,而是屬於實物問題,金融機構對利率的規定比較敏感。但對法院的案件審理來說,是一個相對次要的問題。「在審判中,我們關注的重點是:合同是否有效、債權的歸屬等定性的問題;但利率是定量的問題。在約定有效的情況下,利率是市場自製的,只要按照合同處理就可以。只有碰到利率紅線的時候,會按照24%計算,一般是你說的APR的計算方式,然後把超過的利率部分砍掉。」該法官表示。

在此前的「兩線三區」發布後,最高法也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上述意見跟隨了「兩線三區」的司法解釋,此次民間借貸的利率紅線調整,司法對於金融機構的是否還會同步跟進?

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現清華大學法學院糾紛解決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田朗亮撰文指出,最高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此前都將本來只規制民間借貸的《民間借貸規定》的利率上限24%亦擴大適用於金融借款和互金領域。在此次最高院新的修改決定下調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之後,最高院和金融監管部門都有較大可能將金融借款和互金領域的相應利率上限予以下調。

(因受訪者要求,楊成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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