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投資報
作者:劉柯
14日晚間,滬深交易所發布公告,擬對股票上市規則涉及退市制度的相關內容及相關退市配套規則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有人稱,這是A股史上最嚴退市規則,雖然從程序上講還需要徵求意見,但八九不離十。但既然是徵求意見,還是歸納幾條市場反響較大的以供各方參考。
第一,關於重大違法類退市的規定,有這麼一條新增的,「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淨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淨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的量化指標。
對於這一規則,市場意見主要集中在幾點:「連續三年」,如果上市公司只連續兩年造假,第三年是真實業績,第四年繼續造假,是不是不符合退市規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利潤金額的100%」,如果上市公司不是全部造假,只造假90%,10%是真正賺的,是不是不符合退市規則?「三年合計虛增淨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很多小公司可能硬著頭皮造假都造不足10億元,是不是不符合退市規則?
第二,關於退市整理期的規定。在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訂調整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三是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對於退市整理期,市場一直爭議較多,焦點在於其意義何在?一般來說,設立退市整理期,目的是讓二級市場投資者能在公司退市前最大限度變現,避免長期套牢甚至清零,而且也為退市公司在股票進入三板之前對股價進行合理調整,有利於退市制度的平穩推進。但實際上,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都是連續跌停,等投資者可以賣出時,基本都在很低的價位了,這時候賣與不賣意義都不是很大。
而且有了退市整理期,還會出現投機資金博傻的情形,對市場的影響非常惡劣。既然退市整理期已成雞肋,為什麼不在認定退市之後就停止交易直接摘牌?
第三,關於強制退市的賠償問題。如果上市公司被認定是造假退市,應完善強制性賠償問題,即便是因為其它原因退市,也應完善二級市場投資者訴訟與賠償問題。當年擁有上千億美元資產的美國安然公司因為造假被罰款5億美元直接退市,但這並沒完事。之後公司CEO被判刑24年並罰款4500萬美元,造假鏈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安達信宣告破產,三大投行花旗、摩根大通、美洲銀行向受害者分別支付賠償罰款,二級市場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獲得了高達71.4億美元的和解賠償金,這就是上市公司造假的代價。
即便不是造假退市而是其它條件退市,也應妥善處理二級市場投資者賠償問題,因為投資者在與上市公司信披的「對壘」中始終處於弱勢地位,應該用法律法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比如舉證倒置制度的引進,讓上市公司時刻處於監督之下,合法經營不敢逾越紅線,這樣的配套措施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