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有一個這樣的視頻,視頻上說的是浙江江山市一個姓吳的女士,她平時很喜歡健身,她的格言是「筋長一寸,壽長十年」,所以她很喜歡拉筋鍛鍊,但是喜歡拉筋鍛鍊你就得有很趁手的器材,但是沒有器材怎麼辦呢?沒有器材就抱著樹拽,見什麼就拽什麼唄。吳女士恰好看到小區廣場上有石頭做的這種花樽,這個花樽其實就是那種石頭墩子,雕出來個大花瓶的造型。吳女士看上了這個東西,於是不管三七二十一,抱著這個墩子就開始拉筋。
吳女士的拉筋可不是普通的拉筋,她拉筋了勁非常的大,她不是手抱著花樽拽一拽,而是把一個腳壓在石樽的邊緣,然後進行拉伸鍛鍊,雙手抱著石樽往下蹲,然後做懸空的伸展運動。
正當吳女士練得起勁的時候,石樽突然跟基座脫離了,哐嘰一傢伙就掉下去了,吳女士一看這個石頭樽掉下來了,想躲也來不及了,石樽直接就砸到了她的身上,並且在接觸地面的時候跟她的右手砸在了一起,把她的右手砸的多處骨折,經過醫生鑑定她傷情為傷殘八級。
吳女士被砸受傷住院受了不少疼,也花了不少錢,說不定最後還會有後遺症,這件事她真的是惱啊,她一個氣啊,於是呢她就在出院以後把這種惱怒轉移給了小區物業了。吳女士認為是你小區的石樽砸的我,所以你就得賠我!就這樣在今年的一月份,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區物業公司承擔她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一共要了各項損失33萬塊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吳女士是因為自身的行為導致石樽脫落,砸傷了自己的右手,她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石樽的功能,這個石樽的功能它不是用於健身的,它是一種景觀設施好不好,她不應該借石樽來鍛鍊身體,更何況物業公司還在石樽的邊上設有一個警示牌。所以法院判決是駁回了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前類似的案例我們見過的太多了,比如說在商場摔跤了,要商場賠錢;在酒店摔倒了讓酒店賠錢;偷魚的時候讓魚塘給淹死了,讓魚塘的主人賠錢;走路不小心摔死了,還要讓路政部門賠錢。反正是我傷我有理,我鬧我有理,不管怎麼說,鑽窟窿打洞都要找出一個責任人,不賠錢不行。現在法院真的不在和稀泥了,也不再搞那個各打五十大板,而是說誰的孩子誰抱走,誰的責任誰來負,甩鍋訛詐這一套現在好像是有點不那麼靈了。
對於上面所說到的女子健身拉筋拉掉石樽砸傷自己要求物業賠償33萬這件事,我不知道你們是怎麼看的,我在評論區裡邊等待著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