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民法典》遇上「網絡安全」
會有什麼樣的奇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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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隱私權與個人信息?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侵害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的行為?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2)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3)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4)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5)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情形有?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2)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個人信息主體的
(1)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
(2)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3)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網民虛擬身份受保護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防止「深度偽造」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合理使用的情況?
自然人的肖像和聲音受法律保護,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聲音,如AI換臉、變換套用他人聲音,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屬於侵權行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但根據法律的規定,合理使用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合理使用的情況包括:
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權利人已經公開的肖像、聲音;
2、為實施新聞報導,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聲音;
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聲音;
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聲音;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權利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聲音的其他行為。(第一千零二十條)
權利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等在網絡侵權方面的作為與要求如下:
權利人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
對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處理,增加「徵得監護人同意」的規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網絡打賞行為效力?
《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第十九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
為此,未滿八周歲未成年人的網絡打賞行為是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打賞金額;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需要根據心智成熟狀況來區別對待。
訂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一條)
履行
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籤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五百一十二條)
明確數據和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將數據與虛擬財產寫入「民事權利」一章,從法律上申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二十七條)
來源:重慶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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