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6世紀,散居在亞平寧半島的義大利人中的拉丁部落在臺伯河南岸拉丁姆地區的丘陵上建立了羅馬(Rome)。羅馬,是神話人物Romulus,羅馬先後經歷了王政、共和與帝制三個時期,帝制時期又分為帝制前期和後期。
在政治上,羅馬有著較為開明的專制制度,在帝制時期,元首是由前任元首在群臣中擇優任命的,並非世襲制和專制的。元老院是國家權力機構,和元首形成制約,使得羅馬的統治向來比較開明。
在經濟上,羅馬有高度發達的奴隸制商品經濟,在公元一世紀,隨著奴隸制度的發展,羅馬進入了經濟高度繁榮的時期,頒布了許多限制奴隸主虐待奴隸的法律,並在羅馬境內廣修大道,降低關稅,開拓新的市場和口岸[1]。當時羅馬的官僚和貴族十分關心羅馬的工商業,羅馬逐漸形成了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
在文化上,羅馬的市民社會開始形成,市民社會的可貴之處就在於它尊重個人意志,講究自由民主和平等,具有契約精神[2]。此外,古希臘的文化也對羅馬產生了重要影響,如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理論對羅馬的法律產生了重要的影響[3]。這種法律被認為是爭議的基礎,是自然和上帝賦予的,它強調人的自然權利,注重研究理想的法律制度和正義制度。
羅馬法中的佔有制度被稱為Possessio,是近現代佔有制度的起源。在羅馬《論告示》第54卷中,保羅提出「佔有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再如拉貝奧所言,佔有被稱為「坐在某一個地方上 因為物很自然地被停留在其上的人佔據」。
佔有制度起源於市民法佔有中的實際使用(usus)和對公有土地的佔有(possessio)。在此意義上,佔有分為市民法佔有和令狀佔有,市民法佔有是指在佔有人將佔有物歸於己有的意思進行分類,佔有人要有所有的意思,且有合法的原因(iusta causa),如買賣、贈與、設定嫁資等,其佔有的物構成財產的一部分,這種佔有基於時效取得,以要式物的方式轉移所有權。
令狀佔有(possessio ad interdicta )是指在遭受私力侵奪或者妨害佔有的情況下,通過令狀(interdicta)予以保護。佔有保護令狀的存在表明,佔有只是一種單純的事實關係,它本身並未受到法律的規定。
羅馬《十二銅表法》中就有關於佔有權法的規定,這是關於佔有制度最早的成文規定。在羅馬早期,由於商品經濟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佔有的觀念尚未被深入剖析,因此佔有和所有沒有實質性的區別,佔有是作為所有權的表現方式和取得方式,依附於所有權。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物的觀念支配和事實支配出現了劃分,佔有逐漸和所有權相分離,形成獨立的佔有制度。佔有體現了人對物事實上的支配關係,但並不代表著當然的擁有,當出現這種不一致的狀態時,私力救濟成為一種可能的選項,如果法律不予以保護,那麼關於此類糾紛中就容易出現暴力行為,導致社會秩序混亂、交易安全受到影響[4]。因此在羅馬法中,法官在確定所有權之前往往會發布暫時維持現狀的令狀,從而使佔有和所有分離,形成了羅馬法以佔有保護為中心的佔有制度。
在羅馬法的佔有制度下,對物的事實佔有和對物的所有權是分離的,法律對二者予以平等的保護。對於物事實佔有的支配者,法律不問佔有者是否擁有所有權,而加以保護,即使該佔有狀態與合法狀態或者法律應有的狀態不一致,法律也不允許私力救濟,以維護社會的秩序。
在羅馬法中,佔有分為自然佔有(possessio naturalis)與法定佔有(possessio civils)。自然佔有是指持有(detentio),是對物控制的一種狀態,主觀上僅有為他人保持佔有而無佔有意圖的佔有,這種佔有不存在取得時效而獲得所有權的可能性。法定佔有是指對物實際支配佔有,並且有佔有的意思(即「心素」)。羅馬法的佔有制度將佔有人佔有時的心素作為佔有與持有的唯一區別。此外,羅馬法還存在沒有瑕疵的佔有(possessio non vitiosa),即在佔有開始時「沒有暴力、隱蔽或者臨時受讓(nec vi nec clam nec precario)。這裡的「暴力」包括使用暴力侵奪,以及雖然未使用暴力,但以逃避佔有人阻撓的方式取得佔有的情形。
後古典時期,羅馬法學不能區分所有權和佔有,從君士坦丁皇帝開始,這些基本概念開始變得混亂,他遵循了希臘習俗的視角,把對物的實際佔有看作是一種權利。
羅馬法上的佔有的取得需要有體素和心素(corpore et animo),形成事實控制並有支配物的意圖(animus)。兩項因素構成一個整體,意思通過對物的控制的行為得以表現。佔有的心素(animus)是指為自己進行佔有的意圖,表現為自己為自己佔有或者通過奴隸、家子獲得佔有。佔有的體素是指對物的實際控制,佛羅倫丁的《法學階梯》和蓋尤斯的《論日常事務》中也提到了實際控制的標準[5][6]。體素的控制標準是一般的交易習慣,獲得佔有既需要體素也需要心素,僅有體素或者僅有心素都不能取得佔有[7],心素也有保持佔有[8][9]。佔有的喪失則是佔有喪失了心素和體素,保羅在《論告示》第65卷認為,如同沒有心素和體素就不能獲得佔有一樣 ,這兩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喪失,佔有也就隨之喪失。
佔有制度是一項古老的物權制度,起源於羅馬法,它是指對物的支配與控制,是利用財產和解決財產歸屬問題的前提。佔有制度自其產生以來,一直在民法中予以保留和發展,並且成為一項重要的物權制度。我國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五分編第二十章對佔有進行了專門規定。希望能夠通過本文的介紹,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佔有制度。
參考文獻:
[1] 江平、蘇號朋:《民法文化初探》,載《天津社會科學》1996 年第2期。
[2] 俞可平:《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及其歷史地位》,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 年第 4 期,第 60 頁。
[3] 周枏:《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 1994 年版,第 2 頁。
[4] 蓋尤斯:《法學階梯》,4.154。「如果某人被以暴力剝奪了佔有,通常可以為恢復佔有而獲得令狀,人們向他提供的令狀以『由於你以暴力實施驅趕』一語開頭,通過這一令狀,驅趕者被迫讓前者恢復對物的佔有,只要被驅趕者是以非暴力、非隱匿、非臨時受讓的方式相對於驅趕者而佔有物;對於暴力、隱匿或者臨時受讓方式相對於我而佔有物的人,我可以驅趕而不受懲罰」。
[5] 蓋尤斯:《法學階梯》第6卷。「因此,所有在陸地上 、海洋裡 、天空中被捕獲的動物 ,即 野獸 、鳥、魚歸屬於捕獲它們的人。關於野獸和鳥 ,是在自己的土地上還是在他人的土地上捕 獲並不重要。當然,對於那些為了獵獸和捕鳥而進人他人土地的人,考慮到這一點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合法地阻止其進入 。我們捕獲的任何動物 ,只要還處於我們的看管之下,就被認為是屬於我們的。然而,一旦它脫離了我們的看管並恢復其自身的自然自由,它就不再屬於我們,而是再一次歸屬於獲得它的人。除非這些動物經過馴化 ,而它們已習慣於經常離去又回來。」
[6] 蓋尤斯 :《論日常事務》第2卷。「如果動物脫離了我們的視線,或者雖然在我們的視線之內,但追趕它們已非常困難 ,則它們就被認為已經恢復了其自然自由。」
[7] 蓋尤斯:《法學階梯》,41。"但是我們所說的『佔有的取得必須兼備心素與體素『並不是說如果一個人想佔有一塊土地,他就必須要走過每一個地塊。事實上他只需要進入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同時有佔有邊界內所有土地的意圖就足夠了"。
[8] 蓋尤斯:《法學階梯》,41。「當你僅憑心素保持佔有時,即使有其他人在土地上,但你仍然佔有該片土地。我們通過心素佔有冬季和夏季的樹林,雖然在一段特定的時間內我們會離開它。」
[9] 保羅:《論告示》第65卷。「如同沒有心素和體素就不能獲得佔有一樣,這兩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喪失,佔有也就隨之喪失」,「所有權和佔有的區別如下:即使所有權人不願再作為所有權人,他也仍有其所有權;而佔有人一旦不願繼續佔有,他就喪失了佔有。因而如果有人以將來能被返還佔有為目的將佔有轉讓,他也還是喪失了該佔有」。
·END·
朱俊豪 律師
上海江懷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交通大學法律碩士,楊浦區青年律師人才庫成員,辦理過多起引起國內媒體關注的刑事案件,對於取保候審程序有較多的成功經驗,同時在證券維權,涉外家事以及商事租賃領域也積累了不少經驗。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涉外家事,證券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