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重大疾病」如何理解?

2021-01-19 瀟湘名醫

原標題:可撤銷婚姻「重大疾病」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1053條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本質上屬於欺詐婚。對「重大疾病」的界定,應遵循欺詐婚的一般構成要件,建議將「重大疾病」界定為「危害對方當事人之健康以及子孫之健康,影響婚姻的本質的疾病」。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 王春霞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該規定修改了現行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條件,從禁婚要件中刪除疾病婚,規定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

但民法典並未明確「重大疾病」的範圍,應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理解存在三種觀點

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樊麗君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何謂「重大疾病」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53條沒有概括性規定,也缺少明確列舉,立法機關這樣做的原因是考慮到「技術在進步,醫療水平在提高。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認定的重大疾病完全可能是不同的。重大疾病具體是什麼病,或者某種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需要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司法實踐中進行認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參考其他行業標準,「中國保監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於2006年進行了重大疾病行業標準定義的制定工作。30種重大疾病有了行業統一的定義和理賠標準。」

第三種觀點認為,我國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對於不宜結婚的疾病已經有了明確的界定,可以借鑑這些規定界定重大疾病的內涵和外延。

「中國保監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界定的作為保險行業保險和理賠的30種重大疾病,不宜直接套用界定民法典第1053條隱瞞重大疾病的內涵和範圍。」樊麗君認為,保險行業界定重大疾病的出發點與婚姻家庭法界定重大疾病的出發點不同。保險行業界定重大疾病所關注的是疾病給當事人帶來的經濟和時間上的負擔,目的是通過保險賠付彌補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婚姻家庭法界定的重大疾病的出發點則是是否危害對方當事人之健康以及子孫之健康,是否影響婚姻的本質。

「民法典第1053條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本質上屬於欺詐婚。」樊麗君說,對「重大疾病」的界定,應遵循欺詐婚的一般構成要件,建議將重大疾病界定為「危害對方當事人之健康以及子孫之健康,影響婚姻的本質的疾病」。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也認為,理解「重大疾病」應該把握一個原則,即患有疾病是否影響到結婚對方的身心健康以及婚後所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司法機關做司法解釋,建議這個基本點不能丟。」

「在醫療不發達的時代,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結婚並將疾病婚認定為無效婚姻確實有必要,但是法律列舉的疾病範圍卻是不斷縮小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當事人患有哪些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個問題在法律上一直是不清楚、不明確的。從科學的角度講,試圖列舉影響婚姻的疾病是困難的。醫學越發展,發現的病態基因就越多,而治療疾病的技術也在不斷更新和進步。由於法律的穩定性和滯後性的特點,立法列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不可能的。

可參考現有法律規章

「『重大疾病』範圍不明確,在婚姻登記實務中沒法參考,就可能給當事人的婚姻效力、人身關係、財產關係帶來不確定性。」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婚姻登記工作負責人劉彩霞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提供明確的範圍或者目錄作為指引,以便在婚姻登記時能告知當事人什麼是重大疾病。

樊麗君查閱相關法律規章發現,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將這些疾病列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2002年衛生部印發的婚前保健工作規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樊麗君認為,可以以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婚前保健工作規範已經形成的不宜結婚、不宜生育、暫緩結婚、「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的疾病為基礎,將是否影響結婚和生育,是否危害對方以及後代的健康作為認定重大疾病的標準,同時採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所列舉的疾病作為民法典認定的具體重大疾病。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陳依卓寧表示,隨著強制婚前檢查制度的廢除和醫學治療水平的發展,對重大疾病的認定也會相應發生變化。司法實踐中已不再將母嬰保健法和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一些遺傳性疾病、傳染病、精神疾病等認定為必然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離婚案件審理中,法官會重點關注兩個方面:其一,參考母嬰保健法和傳染病防治法,一方所患疾病是否屬於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其二,婚前是否向對方如實陳述自己所患疾病。法院判定能否解除婚姻關係,除了考慮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也會考慮婚姻的生育功能。如果一方患有比較嚴重的遺傳性疾病,醫學上認定不適宜生育後代,婚前沒有如實告訴對方,對方提出撤銷婚姻,法院應當支持。

陳依卓寧強調,「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就『重大疾病』進一步提供明確的參考標準,同時也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具體分析。」

責任編輯: 小雲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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