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翔女律師頻道第六期之民法典「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

2021-01-15 黑龍江友翔律師事務所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隨著現代社會醫學技術日益發達,很多以前被認為傳染性很強或者嚴重遺傳性的疾病,在現技術條件下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治療。這部分群體對結婚權利的呼聲越來越高。但因生理因素就剝奪他們結婚的權利,顯然是不公平的,也與我國結婚自由的原則格格不入。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以保障配偶對於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權。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婚姻只能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現行《婚姻法》規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實際上,婚姻登記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在進行結婚、離婚登記時只做形式上的審查,不做實質審查,沒有辦法判斷當事人是否受脅迫或有其他情形難以處理婚姻撤銷案件。撤銷婚姻是重大事項,關係到當事人(尤其是申請人的配偶)的切身利益,需經過專業的法律審查才能作出裁判。因此,只能由法院來裁決婚姻撤銷案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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